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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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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手段侵犯著作权,是网络发展时期侵犯著作权罪的一种新形式。该罪是以"复制发行"为入罪行为,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其中,"复制"包括不改变载体方式的复制,也包括改变载体方式的复制;而"发行"的核心是使公众能够获得复制品的内容而不是复制品本身。与此同时,该罪在主观方面并不再适合"以营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在采取"形式上的强保护与实质上的弱保护"战略下,今后必须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要件。"P2P模式"的经营网站在客观上达到了"情节严重",主观上有侵犯著作权的故意的程度下,是可以构成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手段侵犯著作权罪的间接正犯。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的解释长期与《著作权法》和《刑法》其他条文存在冲突与争议。选取128份“复制发行型”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判决书,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发行”行为存在必然选择性、现有司法解释事实上导致了罪名的混同、侵犯著作权罪中罪刑失衡问题严重。在刑民交叉视阈下对侵犯著作权罪进行检视,应肯定《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与《著作权法》在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上的协调,并应加强《刑法》中“复制发行”内涵与《著作权法》衔接,细化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以规范侵犯著作权罪的适用,形成更完善的著作权刑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3.
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罪具有犯罪主体新颖、犯罪方式独特、犯罪情节复杂的特点。刑法学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以及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问题未能达成共识,使得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面临着理论上的困境。我国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大多形成于网络云端技术诞生之前,网络云端技术的出现给网络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带来了新问题。在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则尚未作出更新性应对之前,应当积极发挥司法的自我适应功能,对于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基于实质解释论的立场,在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复制发行”、“以营利为目的”、“犯罪主观”等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4.
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非法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其在著作权法上的含义,成为一个包含了多种行为类型的集合体。在司法解释将发行行为扩大解释为包含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背景下,司法实践对非法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进行了几乎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使其已经具备了口袋罪的基本特征,给法院规制带来了极大的困境。侵犯著作权罪立法类型化的贫乏,以及其不适宜借鉴著作权法权利划分体系的特点,增加了刑法上的规制难度。应当在不分罪名的情况下,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类型进行梳理,整合非法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形成"群"行为的概念,最终采用类型加"群"行为或者"群"行为加"群"行为的方式叙明侵犯著作权罪的罪状。  相似文献   

5.
侵犯著作权犯罪包括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个具体犯罪,两罪侵犯的客体系复杂客体,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具体行为多样,其中的出版行为和制作行为有特定的含义,刑法第217条规定构成该罪的复制和发行、制作和出售行为应该分别同时具备.  相似文献   

6.
在刑法层面上,《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条文规定的“发行”行为与《刑法》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销售”行为的含义具有等同性,“复制发行”的应有含义为“复制且发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刑法》第217条中“复制发行”的解释错误地理解了该词在刑法中的真实含义。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者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前者处于特别法地位,后者处于一般法地位。  相似文献   

7.
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罪名确定和犯罪构成特征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评析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第1条所主张的三种罪名,认为这三种罪名的认定均不妥当。应分项确定相应罪名,且结构形式应是“动词+对象式”,并具体为:非法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罪;非法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罪;非法复制发行他人录音录像罪;制作、出售冒名美术作品罪。文章对以上各罪的犯罪构成特征进行了详尽地探讨和论述。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应对实践经验进行反思和总结,及时清理与其相抵触的司法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是将线上概念拟制为线下概念;将复制发行解释为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未能区分首次发行行为与后续发行行为;将发行解释为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混淆了发行行为与其他法定利用行为的界限。问题导向的司法解释虽解决了现实社会需求,但同时引发了裁判标准的不统一。侵犯著作权犯罪法定犯的逻辑结构决定了著作权法是前置规范,刑法是后置规范,对犯罪认定应坚持先定侵权后定罪的递进逻辑,应坚持体系思维对著作权法与刑法中的相同概念作同义解释,对著作权刑法保护规范进行优化整合。  相似文献   

9.
侵犯著作权罪理解和适用中出现的种种难题,根源于对著作权刑事保护与前置法规范之间关系的不同解读。强调著作权保护刑民衔接具有正当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侵犯著作权罪构成要件概念必然要作出与前置法完全一致的解释。与其执拗于“著作权说”与“秩序说”之间的理论抉择,陷入法益侵害说下侵犯著作权罪质界定的“双重迷思”,倒不如转向科学界定“著作权保护不同法领域之间关系”这一更为深层次问题的探究上。在目的论层面的法秩序统一原理指导下,与著作权法通过直接赋权实现激励目的的路径不同,刑法则是通过确证著作权法规范效力,确保著作权制度发挥效能来实现激励目的。《刑法》对“复制发行”等核心概念可以作出与前置法规范不尽一致的解释,但应符合目的论法秩序统一原理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0.
人工智能时代已悄然来临。人工智能作品的大量涌现,使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法益不得不面临“法益稀释”的严峻挑战。传统的侵犯著作权罪保护法益的“秩序说”与“私权说”无力单独应对弱人工智能时代的挑战,前者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侧重会导致“数字鸿沟”的加剧,而后者对著作权私权的青睐则不利于技术创新与社会进步,将二者有机结合的双层法益理论可以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法调整与司法实践提供更好的理论支撑。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成为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对象不应一概而论,只有通过权威鉴定的人工智能作品才能被纳入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范围。对人工智能作品侵权行为的刑事惩治应适当降低处罚强度。  相似文献   

11.
基于非出版人非法出版图书行为的三重危险性、现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风险社会理论下新增罪名的佐证以及实现刑罚目的需要,应当对该行为设立非法出版罪。此罪的犯罪客体是正常的图书出版秩序以及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为非出版人非法从事图书的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等行为;主体为非出版人,即未经出版主管机关许可而从事出版活动的单位或自然人;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营利目的。在该罪的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合理区分其与侵犯著作权罪等相近罪名的构罪界限以及正确认定犯罪构成上的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12.
数字网络时代我国著作权刑法的适用困境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经历了一个从忽视到逐渐重视的过程,如今已基本形成了以《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为主干的著作权刑法保护体系。然而,数字网络时代著作权的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在不断地扩张,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使得我国现有著作权刑事立法的适用陷入诸多困境。为了顺应数字网络时代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需求,应当对著作权刑法诸多方面加以完善:确保民事法、行政法与刑法在调整著作权侵犯行为上的合理衔接;将严重侵犯他人信息传播权的行为犯罪化;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行为不应积极入罪;取消著作权犯罪的目的要件和结果要件,完善犯罪的情节要件;转变立法方式,变现行的封闭式罪状为开放式罪状;通过颁布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认定犯罪的情节标准。  相似文献   

13.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新月异的网络环境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表现出实施载体的非物质性、保护标准和实施方式的国际性、运行环境的虚拟性、作品侵权的隐蔽性等新特点,并呈现出网页制作权、网络复制权、网络传播权以及网络数据库版权等新趋势。在网络环境下,应构建技术、法律、道德三位一体的著作权保护理路.以规范和协调网络主体的责、权、利,鼓励作品的创新和传播,促进文化、科学的发展与繁荣。  相似文献   

14.
对电影作品的网络"恶搞"是我国网络产业发展的新产物,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其显著特点。网络"恶搞"能够迅速流行有深刻的文化和技术背景。从性质上说,网络"恶搞"属于新型文艺评论,也具备构成改编作品的条件。网络"恶搞"在网络的传播可能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相关主体的名誉权和肖像权构成侵犯,尽管如此,我们应当在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基础上寻求对其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5.
从著作权法上界定,"个人使用"主要指涉个人复制及演绎行为,同时以个人复制为主,不包括传播行为.从逻辑上看,数字技术时代著作权的保护理路侧重强化对传播本身的直接控制,故权利人无需通过缩小"个人使用"的复制权限制范围来实现对著作权的有效保护.同时,在对"个人使用"进行著作权法定位及政策选择时,既应为创造力的生长和发展寻找适合的环境,也应留意行为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2006年,网络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挑起了自由职业者胡戈与导演陈凯歌之间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也提出了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试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对“馒头案”进行分析,并对比《TRIPS协议》及其他发达国家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指出我国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如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网络著作权保护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使作品的传播完全脱离了传统作品赖以寄托的载体。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著作权人的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变得非常容易,这就使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越来越多。目前,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面临很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学术界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针对这些分歧,从均衡网络著作权人、网络经营者和网络用户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新方法。  相似文献   

18.
信息网络传播权之主体与内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新确立的一种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主体除了传统的著作权人以外,还应当包括一些新的权利主体,即数字化作品的创作者和网络出版者。在权利内容上,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有其特殊之处,包括网络出版和复制行为。  相似文献   

19.
歌曲“串烧”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存在激烈争议。有罪说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而无罪说着重于法益侵害性之评述。分析歌曲“串烧”应先对行为进行类型化归纳和精准定性。根据歌曲改编程度,“串烧”可分为接歌型、翻唱型及混搭型。其中混搭型“串烧”属于演绎行为,不满足犯罪构成要件。接歌型“串烧”与翻唱型“串烧”虽属于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行为,形式上满足构罪的客观要件,但并不具有实质的法益侵害性,判定行为人构罪更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因此,对歌曲“串烧”行为应作出罪处理,采取民事或行政救济即可达到规制效果。  相似文献   

20.
伴随着网络传输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短信作为一种新的文学样式已得到普遍应用,这也就使侵犯短信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变得更加普遍。从阐述短信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侵权类型入手,力求在现有社会环境、技术条件和法律制度下,从技术保护和法律保护两个层面寻求短信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有效途径,平衡各方利益,以实现短信作品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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