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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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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调解是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重要方式,调解在美国获得了成功并且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调解的保密性问题做出了较好的规定.这些均对于我国调解制度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调解在中国传统纠纷解决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民国时期,建立起了西方式的诉讼制度和司法体制,虽然在法律上保留了调解制度,但审判结案的比例迅速上升,对诉讼程序的重视不免给人以传统调解方式在纠纷解决中逐渐式微的印象。新繁县基层司法实践的情况显示出,在民国基层民事纠纷的处理之中,调解仍然重要。无论是调解的整体比例、半官方调解方式,还是公信力方面,传统的调解方式在基层社会的纠纷解决中仍显示出极强的生命力。与清代相比,传统诉讼中调解和审判完全合而为一的程序已经有了明确的分离。在民国时期,调解的一个重要变化是逐渐脱离了法定的诉讼审判程序,而在正式的诉讼程序外发挥着作用。  相似文献   

3.
法院调解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法院调解自身具有优势,加上重视非诉方式已成为世界的潮流,我国又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法院调解也迎合了法官的心理和利益需求,当前法院调解处于繁荣景象。为使法院调解真正能发挥作用,我们应认识到法院调解与和谐社会不能画等号,去掉强调调解的制度,进一步完善法院调解制度本身。  相似文献   

4.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是民事调解启动方式之一,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的重要课题。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建构与完善,蕴含着复杂的价值及利益冲突,因而离不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方法的运用。在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民事调解自愿原则的程序维度加以重述,确立以“调解可能性”为前提,以主动调解为启动方式,以当事人拒绝权、调解的次数、调解的时间、调解的阶段为正当性保障的民事调解启动机制。  相似文献   

5.
诉讼调解与和谐社会的理念有着天然的契合关系,相对于严格的判决,调解结案更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立法上强化调解,并不必然削弱法律的权威,也不必然带来强制调解现象。我国民事调解立法应当明确地将调解作为诉讼结案的重要方式,强化法官的调解职能,调解程序的设计也要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彻底沟通,提高调解结案率,以更好地发挥调解的消弭纠纷功能。  相似文献   

6.
多元化社会必然呈现多元化的矛盾,从而形成多元化的解决矛盾机制,调解则是其中一个重要机制;调解的主体各异,司法调解是其中一个重要类别。司法调解是公权指导下私权的处分,它相对于法院审判而言,具有特点。司法调解在我国的发展进程可分为调解为主时期、偏重审判时期、调审结合时期。国际上,以美国ADR为代表的“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蓬勃发展,对我国有借鉴意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司法调解起着重要作用,必须规范其原则,改善其现状,以强化其功能。  相似文献   

7.
民间调解的困境和出路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调解的一种重要形式,民间调解曾经在纠纷解决领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我国进入“诉讼时代”后,民间调解受到压制和质疑,面临困境。然而,面对越来越多的社会纠纷,诉讼已不堪重负,构建包括民间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意义重大。本文分析了造成当前民间调解困境的诸多原因,探索了社会转型期民间调解重构的路径与方法等,使其与诉讼方式相得益彰,以发挥民间调解应有的不容忽视的优势和作用。  相似文献   

8.
网络技术为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调解作为传统纠纷解决方式之一自然也不例外,即调解也可以在网络上进行。从在线调解技术手段和实践情况入手,可以对在线调解进行一定的价值分析,并对传统的调解方式能否在线进行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调解制度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有其深厚的思想和社会基础。调解产生于古代无讼的法律文化之中,寄托着古代统治者对建立和谐社会的美好理想。调解制度适应于古代中国小农经济下的宗法家族社会,同时,又是封建社会统治者实践其“德主刑辅”政治主张的重要方式。古代的调解制度在漫漫二千余年中,既是稳定社会关系的基石,同时也在客观上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二千余年停滞不前的原因之一。古代调解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现象,对我国现代调解制度的构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法院调解的变革一向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和谐社会构建的大背景下,应从明确法院调解的应有地位,厘清法院调解和法院审判的关系,贯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和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等四个方面对法院调解的发展予以规划。  相似文献   

11.
中国的国有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日益频发。投资仲裁是国企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最主要的方法。然而,国企运用投资仲裁上存在长时间、高金钱的投入和高败诉率的困境。《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公约》的生效给投资调解带来重大发展机遇。投资调解将成为投资仲裁的重要补充,为国企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提供有效的替代性解决方法。国企因其产权的特殊性在使用投资调解上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挑战,如当投资调解的结果使国企的实收账款远少于应收账款时,国企可能被指控造成国有资产的恶意流失或存在腐败行为。为有效应对上述法律困境,应提高国企对投资调解的认知和接受,建立国企参与投资调解的科学评估制度,设立国企投资调解报告制度以及推动公正有效投资调解机制的构建。  相似文献   

12.
法治的局限性、民事纠纷的复杂多样性、行政职能的广泛性等决定了行政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但我国现行法规范关于行政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却不明确,影响了行政调解制度功能的发挥。从立法政策学的视角来看,行政调解效力制度的完善应以构建统一调解制度为基本出发点,区分不同类型的行政调解,并赋之以不同的法律效力。属于自治型行政调解的,其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属于裁断型行政调解的,由行政调解机关制作的行政调解书一经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执行力。  相似文献   

13.
由行政机关主持民事纠纷的调解在我国既有一定的历史传承,又有强烈的现实需求,是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行政调解尚无统一的专门性规范,实践中各部门各地方的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各自为政,发展极不平衡,严重制约了其定纷止争作用的充分发挥。鉴于行政资源的有限性,行政调解相关制度必须兼顾公正与效率,其所适用的民事纠纷范围划定不宜过宽,具体程序设置需繁简得当,同时有必要适当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并赋予行政调解协议高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   

14.
劳动争议之人民调解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三周年、《人民调解法》实施近一年之际,专门研究我国劳动争议的人民调解制度合时而有意义。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制度运转良好。劳动争议属于民间纠纷,法律上确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制度是必要的。构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制度时应当对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同时并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产生方式应当充分体现群众自治性特征,人民调解组织与其他各种调解组织之间受理劳动争议不宜设置外部管辖划分,不同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劳动争议原则上应有所区分、同时认可当事人的协商选择权。相关立法应当合理解决《人民调解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法律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15.
2008年《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的实施,意味着中国仲裁机构运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争议不仅有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还有单独的调解。依前述规则,调解的采用费用低、时间短,即使调解未成功也不至拖延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时机。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固然获得成功,但单独调解理论上更有优势。  相似文献   

16.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自诞生之日一直处于合意与强制的紧张关系中。人们对调解制度的诸多期望导致了调解功能的多元化,从而为调解制度带来了强制性契机。对于调解制度中的强制性因素,理论界主要有否定论和限制论两种见解。强制性调解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在妥善解决特定纠纷、纯化审判程序、实现效益最大化和避免更大不公平等方面的确有其现实需求。只要处理好与接受裁判权、当事人自治的界限,适当引入强制性因素应当说是现代调解制度的一大趋势。在我国,民间调解和法院调解都需适当引入强制性因素,形成规则之治,但目前却无实行调解前置的必要,应当尝试完善诉讼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7.
"无为而治"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治国理念。中国古代民间纠纷解决的基本范式以民间调解为主要手段,以民间习惯为主要依据,以追求"无讼"为价值理想。"无为而治"理念对传统民间纠纷解决范式具有重大影响。在"无为而治"理念的引导下,国家司法权在民间实行"无为",主要运用调解方式,充分重视民间习惯,化解民间纠纷,最终达到"无为而治"的治理效果。社会和谐的价值考量、熟人社会的情理需要、调查取证难的客观要求等,是"无为而治"理念渗透民间纠纷解决范式的原因所在。  相似文献   

18.
在国家推行依法治理、源头治理以及构建法治社会的背景下,藏区防控矛盾纠纷的民间调解经由何种路径臻达法治化轨迹且与国家法律渐趋调适,是值得关注的焦点。以青海果洛藏区"斯巴"调解为切入点,通过调研"斯巴"调解的现状发现,社会转型时期因调解员文化素养偏低难以应对新型纠纷、调解纠纷时情理与法律理解适用上错位以及网络调解平台使用率低等问题依然存在。建议从人员准入、过程防控、结果认定方面着手,建构依据纠纷类型聘人的"1+N"人员准入标准、"多元一体"普法模式、以村规民约规范调解依据、调解结果"准司法确认"审查机制以及完善网络平台保障机制的多元路径,使藏区民间调解在藏区法治化进程中日臻完善,进而助推藏区法治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19.
由于海上纠纷涉案标的大、专业性强、案情复杂、调查难度高等原因,目前,我国海事行政调解理论研究还处于十分薄弱的阶段,这严重制约了我国航海事业的发展壮大。针对这一现状,确立海事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程序,合理平衡调解者权利与义务,提高调解者调解自觉性、积极性和规范性,正确引导行政相对人,采取合法合理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对更好地提高调解协议履行率、完善海事行政调解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20.
当今社会矛盾日趋多元化,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已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成为司法的重要路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将“检调对接”纳入社会大调解格局,在履行对法院民事审判权监督的同时,积极参与民事纠纷的化解,促进社会和谐,体现法律监督中的公共服务职能。然而,民事审判检察监督中引入调解、和解却缺乏法律的具体规定。它是否属于法律监督权范畴?如果不是,那这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的运用会不会弱化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权的监督?民事检察调解是否会损害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及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以上问题均需在理论上进一步厘清。立足于民事检察调解的现实价值可知,在尊重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基础上,法律监督与替代性纠纷解决及法院裁判的既判力是可以兼容的。民事检察调解应遵循自愿和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则、衡平原则、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界定民事检察调解的范围和模式对司法实践与民事诉讼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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