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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这被称为是继《物权法》之后民法共的另一部重要支撑性法律,它对公民权益进行了全方面、多层次保护,其中《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新规定,这在我国医疗侵权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医疗侵权过错的证明困境及其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德新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9(3):56-60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证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存在很大的困难。根据原有的司法解释,我国对医疗侵权案件实行过错推定,即要求被告医疗机构对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负证明责任。但《侵权责任法》改变了这种做法,改为原则上要求患者对医疗机构存有医疗过错承担证明责任。新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其实施可能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对医疗侵权宜继续实行过错推定制度,即对医疗过错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待时机成熟时,建立医疗侵权无过错责4-2制度。 相似文献
3.
罗秀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06,6(1):42-4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分析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指出我国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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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秀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1):42-4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分析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指出我国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
《侵权责任法》第59条,也就是医疗产品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仅适用于"产品—服务结合体"致患者损害的情形,医疗机构系以服务提供人身份承担严格责任;至于医疗机构充任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场合,则适用第43条。第59条乃是第五章产品责任外的独立规整,令医疗机构承担严格责任的理由,是出于法政策的考虑,而不是法解释学的成果。医疗机构于第59条构造中的地位,颇类第43条中的销售者,故第59条的未尽事宜得类推适用第五章有关销售者的规范。 相似文献
6.
《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成功与不足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4)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进行了成功的改革,主要表现在统一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案由、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科学分类、确定适合国情的归责原则体系、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正确地处理了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改革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没有规定举证责任缓和原则,没有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等,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等方法予以补充完善,以协调好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好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7.
岳远雷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391-394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章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构建了一个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特殊情形下的过错推定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找到了综合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最佳平衡点,科学地处理了不同的利益关系.但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并不严谨,在规范设计和语言表述等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缺乏应有的逻辑性和严谨性,可能会影响《侵权责任法》的准确解释和正确适用,所以还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杨秀清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30-38
《证据规定》确定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表面上看似有利于维护患者的利益,但是却欠缺其制度设计应有的合理性。《侵权责任法》虽然确立医疗行为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但就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并未明确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9.
岳远雷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2):131-133
《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了医方不承担责任的三种特殊法定免责事由,即患方过错、紧急医疗救治和医疗水平限制;医疗损害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同样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的一般免责事由,包括患者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等;但医方签订的事先免责条款无效. 相似文献
10.
胡家强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33-37
《侵权责任法》尽管以法律单章形式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跳出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桎梏,不再以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堪称侵权责任立法的一大亮点,不仅为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法行医,患者及其家属依法维权,有关机关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体现了对医患关系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是我国医疗侵权立法的一大进步。 相似文献
11.
白丽云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3(4)
当今,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热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间的关系日趋紧张,而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则是双方对于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和处理的认识不同.因此,如何从立法上规定医疗侵权责任、平衡医患双方利益是侵权法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将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2.
吴柯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3,(4)
医疗过失作为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理论及医疗审判实务工作中非常重要.但是对于医疗过失的概念及其本质等基本问题,理论界及实务界存在有一些争议.文章考察了国内外对医疗过失的认识过程,在对比侵权理论中过失基本概念基础上,阐述了医疗过失的本质等问题,以期对医疗过失的相关理论研究及实务中认定医疗过失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医疗机构败诉。这与原先所施行的"谁主张、谁举证"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截然不同。因此,正确认识和对待这一举证责任分配新规则,对医务界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4.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立足司法实践,借鉴域外经验,创设了一般归责原则与特殊归责原则相结合的归责原则体系,有利于依法平衡医患利益与妥善解决医患纷争。这一体系的设计也存在一些问题,造成各种归责原则之间逻辑不清,界限不明,影响《侵权责任法》的准确理解与正确适用。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准确适用法律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5.
陈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1(3):37-47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侵犯的客体是《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传统的人身或财产(私)权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客体则是未被现行《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生态环境(公)权益。由此,广义的环境侵权概念可分为侵犯私权益的普通环境侵权和侵犯公权益的生态环境侵权。无论普通环境侵权还是生态环境侵权,其行为都涉及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事实,因此在责任分担所考虑的因素、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应适用形式上相同的规则。而由于普通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侵权在侵犯的权益性质、原被告举证能力上存在不同,因此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第三人责任的规范上应体现出适用上的差异。为更合理地展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这种二元耦合结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的七个条文在排序和文字细节上尚有值得调整的空间。 相似文献
16.
1993年《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存在立法错误,2000年没有改正;2009年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几乎是复制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文,对其中的立法错误失察未见。《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规定了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产品责任以及二者对被侵权人的产品责任,分别称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由于存在立法错误导致这两个方面的规定都有问题。对第42条所规定的销售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存在争议,究其原因主要也是立法错误所致。 相似文献
17.
陈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1(3):37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侵犯的客体是《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传统的人身或财产(私)权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客体则是未被现行《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生态环境(公)权益。由此,广义的环境侵权概念可分为侵犯私权益的普通环境侵权和侵犯公权益的生态环境侵权。无论普通环境侵权还是生态环境侵权,其行为都涉及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事实,因此在责任分担所考虑的因素、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应适用形式上相同的规则。而由于普通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侵权在侵犯的权益性质、原被告举证能力上存在不同,因此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第三人责任的规范上应体现出适用上的差异。为更合理地展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这种二元耦合结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的七个条文在排序和文字细节上尚有值得调整的空间。 相似文献
18.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这对有效解决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该法没有规定误诊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问题,这不利于有效防范和解决闽误诊行为产生的医疗纠纷。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层面上界定误诊行为的概念、了解误诊行为的表现形式、掌握误诊行为的认定标准,最后提出进一步规范误诊行为法律责任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王叶刚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2):82-87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课以医疗机构就不合格血液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血液不是《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医疗机构不是血液的销售者,其本旨在于提供专业化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无过错承担血液不合格责任不符合无过错责任的立法本旨。我国应将医疗机构对不合格血液的责任限定为过错责任,医疗机构可能因为诊疗义务和组织性义务的违反而承担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20.
邓蕊李文华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115-118
"走穴"是医师在业余时间,利用专业技能为其他医疗机构的患者实施诊疗的行为,与外出会诊、非法行医有着严格区别。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建立医疗合同关系,与"走穴"医师建立雇佣合同关系,但是,医师与患者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在医疗损害中,经常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由权利人选择一种责任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承担完赔偿责任后,再根据雇佣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确定两者之间责任的分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