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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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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新分析法学的代表,H.L.A.哈特教授在1961年出版了《法律的概念》一书。在这本传世之作中,他从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论开始,代之以法律规则论,并提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相结合的理论。法律规则理论具有全新的价值,对后来的分析法学家有重大影响。然而哈特的理论中也有一些解不开的情节,比如作为他的法哲学起点的规则本身应当如何理解,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具体应该如何结合,承认规则的效力从何而来。  相似文献   

2.
为补救初级规则,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引入作为次级规则的承认规则和裁判规则。两大规则的核心基础均为官员,尤其是法官接受的"内在观点",这决定了两大规则间必然存在密切联系。在法律空缺与不确定条件下,承认规则对裁判规则的内在鉴别,裁判规则对承认规则的不确定性规制。  相似文献   

3.
哈特认为,承认规则提供了人们确认法律制度中的其他一切规则的权威性标准。法律效力就是人们关于承认规则的使用的一种内在陈述,它体现了人们对于承认规则的接受。法律的效力问题是一个法律制度的内部问题。它最终取决于承认规则,而非道德。但在法律的效力标准中,哈特承认价值的存在。这是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律效力观,它根源于哈特采取的道德中立的描述性法律理论视角。  相似文献   

4.
包容性实证主义者对法律效力判准的最终规则——承认规则的法律效力持一种"习惯论"观点,认为承认规则自身没有法律效力问题。作为一种社会事实,承认规则以该社会法律实践中人们的实际接受为基础。"习惯论"包括"弱习惯论"和"强习惯论"两类:"弱习惯论"将作为法律效力判准的承认规则解释为"习惯"这样一种社会事实,该观点进一步补充了哈特的社会事实论;"强习惯论"将承认规则解释为一种施加义务的规则,这种"习惯"使得承认规则自身具有了"约束力"。  相似文献   

5.
法律规范性问题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对此凯尔森提出了基础规范理论,认为基础规范是一种假设,从哲学认识论层面来看是法律的存在必然导致的。哈特提出了承认规则理论来解释法律规范性的来源。法律规范性的实质是法律具有正当性,法律正当性来源于秩序本身,表现在能够指引人们行为,维持人们形成的秩序共同体。这种指引作用满足了群体意志对秩序存在的需求。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规范性与其规范性作用互为逻辑属性,两者的存在共同构成法律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6.
社会公平原则下有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既是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哲学的基本命题,同时也关涉到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哲学的基本方法问题.运用这种基本方法能够有效地分析个人进入政治社会后,作为政治社会组织的成员所应享有法律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在政治社会的自然人、公民和国家之间特殊的关系.基于此,诺齐克作为权利的正义理论无疑是对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以及哈特的公平理论的反思和完善,从而使我们深刻地理解西方社会正义理论下的公平规则.  相似文献   

7.
语言哲学为法律的研究提供了无限的空间。从日常语词分析入手,哈特探讨了法律概念的"空缺结构",强调法律语词的"意思中心"和"边缘地带",从而推导出法官自由裁量权。哈特的自由裁量权理论的实质就是语言:从语言出发,确立法律规则;在语言之中,探求法律的不确定性;最后在语言之中找到法官自由裁量权。哈特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理论对法理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8.
哈特法律概念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哈特是当代西方著名法理学家,他把法律定义为: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遗憾的是,哈特的定义中蕴涵着致命的缺陷,这就是:他的定义仅仅说明了法律的规则性,却未说明法律的法律性。而这个被哈特遗漏掉的法律性特征,恰恰是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的根本要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特的法律定义丧失掉了它作为一个有效定义的资格。  相似文献   

9.
奥斯丁的"命令论"的根本问题,在于没有给规则应有的地位.由此,哈特将规则引进法律本体之中.但是,只有义务规则的社会,其规则体系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而这些缺陷的克服必须依赖于义务规则之外的授权规则.由于授权规则的引入,不仅可以有效地克服单纯义务规则导致的诸多缺陷,更重要的价值还在于通过授权规则与义务规则的结合,一种新的法律本体论,即法律是义务规则与授权规则相结合的"规则论",开始浮出水面.  相似文献   

10.
法律实证主义者往往认为民间法缺乏法律规则应有的明确性和强制性而否定其法律属性,但法社会学主张从实际发挥规范影响力的角度考察法律,在法律多元论中民间法作为非正式规范与国家法同样具有实现社会控制的功能。文章借助哈特的理论对民间法进行结构分析,认为规则结构说对民间法具有很好的解释力,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沟通提供了可能的契通路径,并且就当下中国社会现实而言,两者的契通是一种必然的历史选择。  相似文献   

11.
法官遇到疑难案件时,应当如何解释法律,西方法理学家对此众说纷坛,其中较有影响的有哈特的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律解释,德沃金的建构性解释理论以及波斯纳的实用主义解释理论等.着重介绍德沃金的法律解释理论及其与其他两种解释理论的不同之处,以及此理论对我国现行法律解释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几乎哈特所有的主要理论都经历了一场场论辩的洗礼。可能由于哈特认为德沃金的批判是众多对其理论的批判中真正具有理论深度与广度的思考,哈特对德沃金的回应也是相当谨慎的,这从1994年版的《法律的概念》的《后记》可见一斑。但是哈特绝未全线退让,而是有所坚持的。从这一来一回的过招中,可以管窥哈特的学术立场以及真理可能的栖身之所。  相似文献   

13.
哈特是当代西方最著名的法理学家之一和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他从分析奥斯丁等早期分析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入手,对法律的概念以及其它相关概念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剖析。他指出,法律不是以威胁为后盾的强制性命令并从法律的内容、法律适用的范围、以及法律产生的方式三个方面论证了“命令说”的荒谬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他关于法律概念的重要学——法即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相似文献   

14.
随着信息互联网向价值互联网的转型,区块链技术进入了规模应用阶段,对区块链进行立法规制成为法律体系新一轮更新的重点。对区块链的规制可分为区块链关联法与区块链专门法两部分。一方面,这一规制延续了既有网络法体系,体现为既有法律框架中各部门法通过个案形成对区块链进行规制的个别法律规范,新的区块链专门立法受既有网络法上位规范和立法原则的约束。另一方面,区块链可以保障生产要素的高效流动、辅助法律实施,其应用中潜在的多重风险与挑战决定了相关立法规制必然要突破既有法律框架。区块链立法规制中尤为典型地体现出网络法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两种进路具体展开,对应于哈特所分类的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  相似文献   

15.
对于司法判决的有效性问题,主要有三派理论:哈特的规则论将法律当做规则系统,强调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德沃金的原则论强调法律由规则和原则组成,寄托于超强的克拉赫勒斯式法官保证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哈贝马斯的商谈论则寄望于主体间的商谈程序保证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正确性。三派理论都片面地反映了司法判决的有效性,只有严密的规则体系、超强的法官能力和平等的商谈程序这三位一体才能保证司法判决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6.
哈特对现实主义法学的批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语言的开放结构为工具,通过质疑“逻辑贬抑论”、“规则怀疑论”对现实主义法学的“法律不确定性”命题进行挞伐;二是以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内在陈述与外在陈述的二分工具对现实主义法学的“预测模式”进行诘难。哈特对现实主义法学“法律不确定性”命题的批判并没有说出比现实主义者更新的内容,并且未曾或故意忽略了该命题提出的历史背景、理论旨趣和适用范围。对“预测模式”的批判主要是基于一种不同理论立场的“误读”,即要求一种司法面向的法理学去承担本体论上的任务。  相似文献   

17.
奥斯丁的分析,即认为每一种规定一项义务的规则,必須要附有一种专门的制裁条款,这对哈特来說,有着比最初显而易見的更大的影响,哈特对“作为施加责任的规則所設想的和談論的条件”的分析是完全不够的,因为他的分析并不能对如“一个法官的职責”或“法庭受到援引裁判的約束”这些用語的意义有所說明;施加义务的规则与授与权力的规则的分类并不是相互排除的,而哈特用文字来暗示两者间的区分也并不是那样清楚和那样严谨的。法律命题之类别为法律规則、原则和准则,我认为首先是由龐德所提出并是人們公款的。因此,除非哈特仅仅是作为一种无差别的和无定形的术語来使用规则这个名字,何以他要掩飾这一点而把法律說成为两类规则的合一呢!在哈特著作的有一些地方,他也允許自己放任到含混地引证“一般规则、准则和原則”,并在他著作的有一段里实际上談到“一致固定的规则”和“含糊而不定的准則”间之区别的性质和重要性,这是令人特别困惑难解的。  相似文献   

18.
物权行为是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与外部变动象征相互结合而成的法律行为.在我国现行法中,<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即承认了物权行为理论.而且在实践中物权行为理论能够合理的解释交易上存在独立的物权行为.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承认,有利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序良俗.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应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相似文献   

19.
法律规则效力的生成问题是法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从西方和我国的法哲学研究来看,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在理论或经验两个层面都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从马克思主义人的实践理论出发,人的实践活动是社会规则效力产生的基础,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人们通过交往形成了对一定规则的认同,这一认同成为法律规则最终形成的直接动因,这种认同包括自主性认同以及强迫性认同,这种交往认同也是法律规则产生效力的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律规则及其应然效力都是作为主体的人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通过交往而形成认同的结果。  相似文献   

20.
哈特在方法上完成了法哲学发展的诠释学转向。哈特所主张的诠释性方法一方面把实践的内在面相引入法律理论的分析中,另一方面内在面向中的批判反思态度并不必然包括道德理由。在《大师学述:哈特》中,麦考密克围绕着诠释方法通过发展批判反思态度这一概念对哈特的理论进行了辩护。但这个辩护和分析却有其缺陷和不足,因此尚有进一步向前推进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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