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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通过对伏羲的神话传说和史籍记载的研究 ,认为 :伏羲出生于人类社会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的社会大变革时期 ;“始制嫁娶 ,以俪皮为礼” ,变革原始婚姻制 ,是伏羲的一大划时代的历史功绩 ;大力加强对伏羲文化的科学研究 ,正确对待伏羲变革原始婚制的历史功绩 ,使之在现代社会中发挥应有效力 ,是社会学工作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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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羲与太昊是两个人而非一人。两人出生地不同,世次关系不同,部落图腾不同,姓氏不同,在远古氏族部落中对社会的贡献也不同。在先秦史料中,言太昊则不言伏羲,言伏羲则不言太昊。在可读史料中,最早将太昊与伏羲称为一体的是西汉末年刘歆的《世经》。河南淮阳的太昊伏羲氏陵墓实属太昊之墓。而根据史料查实和地下文物印证以及湖南楚文化与民风民俗的论证,湖南平江天岳幕阜山应是伏羲氏之陵,其下有“皇坛”,有四十八灯,四十八柱供奉着手捧八卦的伏羲神像.且历朝多遣官致祭。相传幕阜天岳,舜帝所封,即为《禹贡》之东陵,楚国之东祠,与《史书》记载伏羲去世“崩葬南郡”地望完全吻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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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周代是我国礼俗的大成时期。在周代的诸多礼浴中,尤以婚姻礼俗最为引人注目,有礼“本于昏”(《礼记·昏义》)之说。而其中“同姓不婚”又为最大戒律,向为研究者所重视。然自汉唐的博士硕儒乃至今天的专家学者在对“同姓不婚”的理解上仍存在着原则分歧。本文拟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谈点个人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这个问题的深入研究。关于“同姓不婚”的记述以《左传》与礼书为最集中。如《左传》襄公二十八年说:“男女辨姓”。昭公元年说:“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等等。又如《礼记·坊记》说:“取妻不取同姓。”《曲礼》说:“取妻不取同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大传》说:“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等等。汉人许慎说:“诸侯娶同姓”(《五经异义》)。意在否定周代有“同姓不婚”的规定。古籍中确有“诸侯娶同姓”的记载,如晋献公娶狐姬、骊姬(《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晋平公内“有四姬焉”(昭公元年),鲁昭公娶吴孟姬(哀公十二年)等。但这些都是个别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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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近亲通婚”对两汉政权的影响汪春泓中国古代有“同姓相亲,其殖不繁”(《左传》)的说法,已对近亲通婚后果有膘陇的认识。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认为“欲观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三曰同姓不婚之制。”“……而同姓不婚之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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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姓氏产生于原始社会。姓氏是姓与氏的合称。上古的时候,姓与氏是分开的,当时的姓表示的是族号,氏表示的则是姓的分支。母系氏族公社确立后,由于子孙的不断繁衍,一个大族于是分成若干个支,散居于各地。这些分散出来的每一个小支,各自选用一个特殊的记号来作标志,以此区别于大族,这就是氏。由此可见,姓是比氏更大的概念,是整个大部落的标记,而氏则是小部落的称呼。《通鉴补记》记载:“姓者,统其祖考之所自出;氏者,别其子孙之所自分。”例如最早商人的祖先姓子,后分为殷、时、来、宋、空同等氏。战国以后,姓与氏开始合一。顾炎武的《曰知录》卷十三“氏族”载:“姓氏之称,自太史公始。”到东汉时期,通称之为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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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姓讳娶是《左传》所见诸侯婚姻的一般禁忌原则。讳娶的原因主要是鉴于同姓婚姻所造成的生殖缺陷而言,故《左传》又有“男女同姓,其生不善”①的训诫。从《左传》所见诸侯婚姻的有关情况看,这种训诫对制约同姓诸侯之间的嫁娶的确起到了某种积极的作用。另外,从《左传》的有关记载中我们也可看出,当时诸侯间之婚姻关系在聘娶的程序上虽有较为严格的礼仪限制,但同姓嫁娶甚或男女非礼乱伦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就其乱伦的构成来讲,不仅有兄妹、叔根、庶母子等山东大学“山东省出口创汇持续增长研究”课题组山东大学“山东省出口创汇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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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和楚王的姓氏问题,只要翻阅一下《史记》中的《楚世家》和《屈原列传》,不难看出他们原来都同姓“芈”(mǐ)而不姓屈和熊。然而在近年来出版的一些书刊上,对屈原与楚王的姓氏问题却产生了种种说法。有的说“屈原和楚王同宗不同姓”;有的提出“屈原和楚王同姓,而楚王却姓熊不姓屈,这是怎么回事”的问题,有的则解释说:“春秋时楚武王熊通的儿子熊瑕,食采于屈邑,遂以‘屈’为姓,成为楚王族三族之一”。说屈原的祖先“瑕”因封地“屈”而得姓是对的。但说楚武王熊通姓“熊”则不妥,把屈瑕也冠以“熊”姓就更离谱了。因为“熊”在当时并非楚王之姓,更不是屈瑕的原姓。关于楚族的来源及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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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古代的婚姻方式,以往治婚姻史的学者多主掠夺婚说和买卖婚说,如吕思勉先生说:“亲迎之必以昏,昏礼之不用乐,皆掠夺之遗迹。《世本》言:‘大昊制以俪皮为嫁娶之礼。’《曲礼》谓:‘女子许嫁缨。’缨者,颈饰,其字从贝。贝与皮皆古代泉,是为卖买之遗迹。”(《先秦史》第267页,香港太平书局1968年版)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当然,我们并不否定,在世界史中不难找到掠夺婚和买卖婚的实例,如古代罗马就曾存在过这两种求妻方法。我们也承认,至今在一些民族的婚礼中,也还保留着掠夺婚的习俗。然而正如恩格斯所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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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分封同姓诸王,封藩建国。明代王国宗庙制度以亲王"之国"为契机,初定于洪武九年,是在师法周代诸侯宗庙礼意的基础上,参酌本朝太庙礼制并有所降杀而建立,至万历朝臻于成熟,其制对清朝宗室家祭制度有一定影响。明代王国宗庙以支子立庙,为小宗之祀,以始封者为始祖,立五庙,祀五世。王国宗庙与太庙构成一个祖先祭祀系统,等级分明,层次丰富,与分封制相表里,具有礼制与政治上的双层蕴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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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日本人姓名,首先要谈日本人氏姓的关系。但是,对中国人来说,又要分清日本人的氏姓与中国人姓氏的差别。虽然“姓”和“氏”这两个汉字相同,但其概念不同,不能用中国人的姓氏来理解日本人的氏姓。中国人的姓是同一远祖的血缘集团的名称。氏是姓的分支。西周、春秋时期,氏为贵族的宗族标帜。三代以前,姓和氏分为二。三代以后,姓氏合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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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姓氏之书远自周代已有世本,继之者有汉代王符《潜夫论》志氏姓篇,应劭《风俗通》姓氏篇,六朝何承天《姓苑》,贾执《姓氏英贤传》,唐代林宝《元和姓纂》,宋代邵思之《姓解》,邓名世《古今姓氏书辨证》,郑樵《通志氏族略》,王应麟《姓氏急就篇》,明代陈士元《姓觿》,凌迪知《万姓统谱》,清代张澍《姓氏寻源》,黄本骥《姓氏解纷》和《续通志·氏族略》等著述,此外散见于古籍中有关姓氏之资料尤多。前人从简单的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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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春秋时期的社会舞台上曾盛行一种特殊的婚姻制度,即诸侯嫁女必须有同姓国出女陪嫁,是谓“媵”。笔者试就此问题谈些粗浅意见。 1.“侄娣从媵”之考述。“侄娣从媵”自古即有,最早可上溯到尧舜时期。据《太平御览》记载,尧把自己的两个女儿一块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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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鬻熊始受周封”刍议——与孙重恩同志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西周初年分封的诸侯中,关于楚国的第一个受封者,司马迁在《史记·楚世家》中是这样记述的:“周文王之时,季连之苗裔曰鬻熊。鬻熊子事文王,蚤卒。其子曰熊丽。熊丽生熊狂,熊狂生熊绎。熊绎当周成王之时,举文、武勤劳之后嗣,而封熊绎于楚蛮,封以子男之田,姓芈氏,居丹阳。”近来,孙重恩同志以《楚始受封者——鬻熊》为题,标章明义:“楚国的始受封者是鬻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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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齐国的“同姓不婚”习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历史上,“同姓不婚”之制为有周一代一项重要的婚姻戒律,并普遍实行于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中,其影响所及,一直延续到秦汉以后几千年的中国社会,至唐、宋、明、清诸朝,法律上对同姓通婚也还是禁止的①。但有的学者认为,“同姓不相婚娶”这一条根本规则,仅“为周人所严守”,这一“宗法的约束,在春秋时的齐国已经没有力量了”⑦。此说一出,不乏响应者③,似乎“同姓不婚”这一古老习俗在春秋时的齐国根本不存在了。笔者认为,这实是一种误解。其实,“同姓不婚”之在春秋时期的齐国与在其他诸侯国一样,都是自始至终在规范着人们的婚姻行为的,其制约作用不容忽视和低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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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至春秋时期,周天子、各国诸侯、卿和大夫等贵族的婚姻在制度上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同姓不婚制,二是媵妾制度,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烝"、"报"习俗。这些制度和文化习俗是建立在邦国和族群交往基础之上的,婚姻对一个诸侯国或族群的发展至关重要。《诗经》中许多婚恋诗就是在这种社会文化背景下产生的。了解它们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对《诗经》婚恋诗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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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15,(6)
记载"八姓入闽"的现有文献中,乾隆《福州府志》引路振《九国志》应为何乔远《闽书》之误,且路振《九国志》无"八姓入闽"之记载;陈振孙《直斋书录题解》、嘉靖《固始县志》和光绪《漳浦县志》所引《闽中记》,为宋代林世程《闽中记》,非唐代林谞《闽中记》。历代正史、地方志书及谱牒资料所载,中原入闽姓氏并非始于永嘉,"永嘉南渡"诸姓未尽入闽,而永嘉入闽姓氏亦非仅局限于"八姓",故"八姓入闽"并非移民史实,而是移民传说。林宝《元和姓纂》为"八姓入闽"传说的逻辑起点,初为林、黄二姓入闽,唐宋之际演变为林、陈、黄、郑四姓,或黄、陈、郑三姓入闽,至元祐年间始定型为林、陈、黄、郑、詹、邱、何、胡八姓入闽;明清之后,"八姓入闽"传说由姓氏源流叙述转为地方历史叙述,并经由地方志书传至中原和台湾,流传至今,成为豫闽台两岸三地跨区域移民传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