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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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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租赁权本为一项债权,罗马法曾有“买卖破除租赁”的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世民法出现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使租赁权有了物权的特征。这种租赁的物权化,主要表现在:所有权移转不破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租赁物在租赁期间被设定其他物权,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权的排他效力;以及租赁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等。  相似文献   

2.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对于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和延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该规则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其适用对象的规定)过于简单,亟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应当适用于动产租赁和住房租赁,但不得适用于商事租赁。住房租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不以登记为要件,但应以交付为要件。  相似文献   

3.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是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该条过度倾斜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对租赁物新的所有权人不公平,不利于建立安全便捷的交易环境.应当以租赁物新的所有权人的恶意为兜底条款,区分中短期租赁与长期租赁,分别补充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4.
黄常青 《兰州学刊》2009,(6):131-134
在民法法系的权利体系下,租赁权法律规则的独特性,令其成为“债权物权化”的典型。虽然租赁权的本质属性仍属于债权,但因“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履行上的独特性等规则,使租赁权具有了物权性质,因此,租赁权在其效力上存在有限对抗性、处分上的有限支配性和保护上的多重性三个方面的特点。  相似文献   

5.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关系成立后 ,出租人又将出租物转卖给第三人 ,而原已存在的租赁关系仍对买受人有效。该原则的适用需具备以下条件 :须存在有效的租赁合同 ;须租赁物已交付并为承租人现实占有 ;须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让与第三人。该原则 ,不独对于标的物之所有权取得人有适用 ,对于地上权、典权之取得人亦有适用。“设定物权”不破“租赁”为该原则衍生的子原则。  相似文献   

6.
我国租赁权物权化及其公示模式选择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出发,规定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保障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实现对物的支配.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租赁权与物权在对物的支配利益上会产生冲突,故对租赁权应予公示,其公示模式或采取登记对抗,或采取占有对抗.从我国租赁权的现状出发,应采取占有对抗的模式.  相似文献   

7.
融资租赁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之间的交互关系引发法律规制的难题,最典型地体现在融资租赁担保交易化的方式与限度方面。在典型交易结构下,融资租赁的融物功能附属于融资功能,具有担保交易的明显特征;但具体融资租赁交易因偏离典型结构而应归类为普通租赁。尽管担保性融资租赁与所有权保留买卖具有类似的担保交易特征,但不具有后者的取回权机制;在与动产抵押进行规范统合时,购置款优先权规则不适用于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在融资租赁合同失败的情形下,在因出租人原因致合同无效,或者承租人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担保功能应予否定;在因承租人原因致合同无效,或者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融资租赁的担保功能仍应维持。  相似文献   

8.
交付与登记,在所有权变动中,是分别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公示方法.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同时该法第24条赋予了特殊动产登记的对抗效力,却没有明示其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学界对我国《物权法》第24条这样的规定称之为登记对抗,但是出于对登记对抗的理解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制造了不少混乱.因此,有必要明确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法,理顺其相关问题的理论逻辑,并对登记对抗规则重新解释或修正.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对买卖不破租赁规定的但书并未涉及存在预告登记的情况。发生在预告登记后的租赁是否仍能够以"买卖不破租赁"对抗之前的预告登记,这一问题在德国法上亦存在争议。尽管二者均为物权化之债权,但并不宜直接参照物权,以时间先后作为优先顺位的判断标准。在我国人口迁徙与城镇化的背景之下,根植于社会保护和生存利益保护之上的租赁权,得在一定程度上对抗之前的预告登记。而未来民法可能的发展方向——大财产权体系,也应当避免简单参照现有物权的顺位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0.
尚清锋  丁彩霞 《阴山学刊》2006,19(4):115-118
违法转租虽然未经出租人同意,但其属性是负担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效行为。其效力是出租人有终止租赁关系的解除权,并享有对承租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次承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赔偿其所受损失,并在其主观善意时,以其租赁权对抗出租人的返还租赁物和除去妨害请求权。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作出了重大修改,所有权的担保功能化进一步增强。所有权保留买卖具有多维性,具有担保构成、所有权构成和合同构成的不同面向,这决定了所保留的所有权既不是完全功能化的担保物权,也不同于动产所有权。所有权保留在担保功能实现的条件和程序上有别于动产抵押,在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抑或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上也可能存在分歧。所保留的所有权属于特定目的所有权,无法依照所有权规则自由处分,即使未产生物权变动仍要求"登记"。所有权保留属于买卖合同的附款,但买卖合同的解除权、风险负担规则、物上代位以及出卖人的所有权移转义务等,都会受到所有权保留特性的影响。无论是内部体系还是外部体系,都不应简单化地将保留的所有权视为担保物权或所有权,而应根据相应制度目的的不同分别考虑所有权保留的何种特性起决定性作用。  相似文献   

12.
自2007年美国爆发金融危机以来,越来越多的承租人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被迫提前搬离租赁房屋,成为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无辜受害者.为减轻抵押权的实现对承租人的不利影响,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联邦和各州陆续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规则,其中最为典型有三项——“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宽限期规则 、知情权规更.我国可考虑借鉴美国法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13.
《江西社会科学》2018,(4):177-185
促进信赖保护是登记对抗模式制度的基本宗旨。而在权利或行为的真实状态与外观事实"错位"的情形中,相对人基于外观而产生信赖,信赖保护主要表达的是对外观事实的倚重和偏好。因此,基于登记作为一种以国家信用为背书、更能全面和准确地反映权利状态且更具效率的权利表征形式,具有更强的物权外观效力的事实,在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中,应当赋予登记与交付相同的生效要件地位,并合理运用登记的对抗效力规则和善意保护制度,妥善地解决登记与交付的冲突问题,以完善其物权变动规则,强化对相关当事人的信赖保护。而以"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内涵,在登记对抗模式中,"善意第三人"因登记而产生的主要是消极信赖,因此,可获保护的仅是因信赖落空而遭受损害的善意第三人,而且,其可获保护的范围也需以所遭受的实际损害为限。  相似文献   

14.
肖飞燕 《天府新论》2007,(Z1):177-178
传统理论将租赁权定义为债权,但通过对租赁权性质的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租赁权的性质并非是单纯的物权或债权,而是分化为两种性质的权利:债权及用益物权。债权存在于租赁契约成立至消灭的始终,承租人在对租赁物占有期间内享有用益物权。从当前社会实践看,为了保护租赁权人,促进租赁制度的繁荣,国家从性质上肯定租赁的双重性,对租赁权予以更大的物权保护,应该是有所助益的。  相似文献   

15.
罗亚文 《新疆社会科学》2023,(2):92-103+159
比较法视阈中,价款担保权是制衡在先浮动担保权人“位势垄断”的特殊保护手段,《民法典》第416条首次引入价款抵押权制度,《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7条将超级优先效力扩张适用至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中。价款抵押权是对所有权保留的功能化厘革,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与融资租赁构成购置融资担保的交易形式,三者具有相近的实践功能和制度价值。价款担保权应作为购置融资担保多元交易形式的制度统合,其体系建构应当回应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的双重要求。价款担保权的功能化整合服务于不同交易形式下设立、公示、顺位及实现的规则统一,包括对抗范围向固定担保的适当扩张、担保主债权与担保物价款的绝对对应、担保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的设立规则以及超级优先顺位的统一适用。  相似文献   

16.
“买卖破除租赁”原则的死亡与再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世纪之后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宣告了罗马法中确立的"买卖破除租赁"原则的死亡,现代社会的发展又为"买卖破除租赁"原则提供了再生的土壤,"买卖破除租赁"原则是债权相对性及其与物权并存时物权的优先性原理的逻辑结果。  相似文献   

17.
《江西社会科学》2016,(5):187-192
尽管我国融资租赁业高歌猛进,但由于承租人非法处分租赁物导致出租人权利得不到保护,严重阻碍了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天津对动产租赁物的保护问题进行了有益尝试,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取得显著效果,但还存在诸多问题。当前亟须构建全国统一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采登记生效主义原则,以中国人民银行动产登记系统为依托,以出租人作为登记义务人,实行单方登记主义和形式登记主义。  相似文献   

18.
租赁是市场经济中的普遍现象,其中所发生的转租问题疑难较多,本文拟对此作些研讨,求大家指正。一、转租制度的立法模式转租是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他人使用获得收益的行为。它与租赁权的转让虽然相似,但性质是不同的。由于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关乎出租人的直接利益,因此,近现代各国民法在规定转租制度时,形成了放任主义、限制主义和区别主义三种基本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9.
赵佳 《学术探索》2013,(5):77-80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通过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来收获租赁物的购置成本和合理利润,承租人通过对租赁物的使用创造经济价值来支付租金并获取收益。本文研究工程机械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探讨此类案件在司法实务中的法律适用,对我国现行融资租赁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0.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对机动车所有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在该模式下,机动车所有权变动往往与机动车实际支配关系的不统一,从而产生机动车责任及其意外风险分配上的问题。机动车作为交通运输工具,本质上属于动产,其所有权变动模式理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即机动车所有权变动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机动车登记作为机动车所有者“车籍权”产生的依据,是机动车管理的一项必要制度与措施,与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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