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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未明确提及全球气候变化,但二者之间的联系却愈发紧密。这主要表现为全球气候变化所引发的海平面上升、海洋暖化或酸化等问题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适用和解释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一方面,海平面上升是否会导致领海基线移动、岛礁法律地位变更,将对一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构成法律挑战。另一方面,全球气候变化对海洋环境造成潜在的威胁和破坏,如何通过规则重构的方式实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碳排放、海洋暖化或酸化、大气污染跨界损害的有效规制是国际社会亟须关注的重要议题。值得注意的是,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能为全球气候变化提供了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但在诉讼主体资格、法律义务和可归因性的认定等方面,国际诉讼活动仍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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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间国际制度与国家的关系--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制度性多边主义为背景 ,首先从理论角度分析了政府间国际制度与国家的关系问题。继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的关系为例 ,着重讨论了在国家考虑“参与”国际制度和“参与以后”两个阶段里《公约》与中国的关系 ,具体阐述了“中国为什么要求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参与《公约》对中国产生的影响”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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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全球化的时代,国家利益至上仍然是无可厚非的。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国,在维护公约精神、履行公约义务的同时,理应享拥公约赋予的权利——国家利益,并得到公约的强力保障。然而,作为折衷产物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30年的实施过程中,虽建立起了一套新的海洋法律秩序,但“软法”的迹象显现。就我国岛屿争端的现实来看,公约在争端解决上少有效用,我国的海洋权益屡次被声索国恶意利用公约之名侵占。本文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退出机制,对我国保留公约缔约国身份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结论是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共存,如果我国与周边国家的矛盾进一步突出,退出公约,可望争取更广大的处理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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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迄今为止最广泛、最全面、最有影响的管理和规范海洋活动的国际公约,已经并将继续对国际政治、经济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美国虽然积极参与了《公约》的谈判和制订,但时至今日仍未批准《公约》,令人费解。本文回顾了美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渊源,通过《公约》对于美国国家利益关联性的论述,探究美国未批准加入《公约》的缘由。本文认为,随着国际海洋形势和美国自身实力等因素的不断变化,美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批准《公约》是大势所趋。美国一旦批准《公约》,必将附加对其更加有利的额外声明、条件等,对此,我们应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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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15,(10)
北极地区除北极沿岸国的主权区域和管辖权区域外,绝大部分地区属于公海区域,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其应该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实行全球治理,而非由北极国家共治。作为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北极理事会缺少国际法基础,我国不应将加入北极理事会作为参与北极事务的成就,更不应将北极理事会作为参与北极事务的重要平台。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是符合国际法要求的合法组织,北极地区的治理适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区域制度,而不是某几个国家或组织制定的区域性条约或规章。我国应在增强北极地区实质性目标的基础上,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调整参与北极事务的工作思路,依托符合国际法的国际组织实现对北极的治理,同时加强对北极地区区域性国际制度和理论的研究,倡导全球共治北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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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通过和开放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部重要的海洋领域综合性法律文书,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尽管《公约》构建了现代国际海洋秩序的法律框架,但《公约》并未穷尽关于海洋权利义务的所有事项。回顾《公约》通过40年的历程可发现,《公约》的谈判、通过、生效和发展无一不是时代的产物和利益的博弈,其精心构建起的微妙平衡反映了海洋管辖与海洋自由这一对相生相伴矛盾的互动。《公约》通过后的40年间,国家实践的差异、海洋技术的革新和自然环境的变化给包括《公约》在内的海洋法发展提出了诸多新挑战,外化表现为争端解决机制的不断扩权与随意滥用。中国与《公约》同行40年,在国内发展、国际形势和《公约》的共同影响下,逐步确立和深化了自身的海洋观念,践行着有特色的海洋实践。展望未来,中国应以更为积极主动的方式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提出应对《公约》挑战的可行方案,增强“海洋命运共同体”重要论述的国际影响力,推动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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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2011年4月以来的排放核废液的行为,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该行为既违反了"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也违反了日本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伦敦倾废公约》和《及时通报核事故公约》所应承担的义务。同时,因其并不符合《伦敦倾废公约》所规定的免责条件,日本政府也无权援引《伦敦倾废公约》的例外条款为自己开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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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是危及公海海上安全的国际犯罪。虽然《日内瓦公海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公约都对本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做出了规定,但是并没有规定本罪的具体刑事责任。因此,公约缔约国就必须在其国内法中将公约的内容加以贯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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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18,(1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的文字有意模糊,中菲南海仲裁案《7月12日裁决》竟给出解释。几位负有盛名的国际法学者研究发现这些解释背离国家实践。本文使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关于条约解释原则进行评价。笔者认为,就用语的通常意义而言,仲裁庭忽略待解释条款第一个字(rocks,即复数"岩礁")及第二个字(which)的含义。就上下文而言,仲裁庭对于第121(2)条前七个字视而不见。就条约解释学而言,仲裁庭使用无足轻重的材料来寻求"目的及宗旨";就"立法准备文件"而言,仲裁庭也选取无关紧要的材料。藉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时未被采纳的特定提案遂能复活为被解释后的条文内涵。显然,仲裁庭对于第121(3)条的解释明显违反诸项条约解释原则,未来难以被公约缔约国遵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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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17,(1)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2016年7月最终裁决中认定对菲律宾所提的与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相关的诉求拥有管辖权,并裁定中国的历史性权利违反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内的国际法规则。本文结合2015年和2016年两个阶段的裁决书,从三个角度评析和质疑仲裁庭对历史性权利相关诉求的管辖权,认为:两阶段裁决所援引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菲两国之间存在关于历史性权利的真实争端;即使争端存在,该争端在性质上也并不属于关于《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从《公约》第298条看,相关诉求所反映的争端在性质上构成关于海洋划界争端的一部分,属于《公约》允许中国声明排除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管辖的一类争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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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国,维护公约的精神和严肃性是我们应尽的义务。我们既需要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保持航道畅通和航行自由,又必须援引公约,捍卫在领海的主权和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内的主权权利,坚决反对某些国家恶意利用公约,并以公约之名行侵犯中国权利之实。本文围绕相关国家对公约的不同释义而产生的分歧,探讨公约在争端解决中的优势与缺失,以及其在南海争端中应发挥的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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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对外国船舶污染的刑事立法管辖权,同时又对沿海国管辖权的行使做出了诸多限制。沿海国对外国船舶污染刑事立法管辖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守《公约》的限制性规定。与《公约》的有关规定相比,我国对外国船舶污染的刑事立法规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和签字国,我们理当积极依照《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管辖海域内外国船舶污染的现状,完善对外国船舶污染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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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权益的现状与维护海洋权益的策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海洋权益面临各种现实问题,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策略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以临时安排与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作为维护海洋权益的基本方针;以加大科技和资金的投入作为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保障;以加强对争议海域的实际控制作为维护海洋权益的主要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