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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他人有求于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公务人员以交付财物为前提而实施(包括放弃)职务行为,该财物成为其所许诺的职务行为的报酬或者对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表明财物与职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的要素,仅限于利用现在的职权。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当认为"约定"贿赂属于刑法规定的"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的范畴,可以成立受贿罪。行为人在离职后借助原来的职务关系所形成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并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也没有约定贿赂,在离职后收取他人的酬谢的,既没有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也缺乏受贿罪的故意,不成立受贿罪。行为人仅仅是在工作调整后收受贿赂的行为,应当成立受贿罪。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受贿罪仅规定了索取与收受贿赂两种行为方式,对于约定贿赂的方式则仅在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而且并不完整。约定贿赂行为的危害性很大,刑法应将其纳入调整范围。由于刑法受贿罪既遂理论采取收受财物标准说,因而受贿罪的基本罪状应从是否取得他人财物方面去界定,索取、收受、约定等具体行为方式只是表明主观恶性,危害程度差异(量刑情节),并不决定受贿罪的认定。但现行刑法一方面将索取与收受贿赂作为受贿罪的基本罪状并列在一起,构成受贿罪的罪刑规范,同时又规定索取为加重罪状,显然有所不妥。宜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他人财物的,是受贿罪。有索取行为的,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3.
绑架罪的核心问题不在于其较高的法定刑设置而在于既遂标准的界定。视绑架罪为目的犯,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索取财物等不法意图下的控制人质的行为就既遂的观点,必然导致绑架罪的法定刑过高,以及不能合理地解决绑架罪的未遂、中止等一系列问题,而《刑法修正案七》的修改也将是治标不治本。从法条的应有含义、绑架罪的历史沿革、绑架罪的法定刑设置,尤其从刑罚的根据可以得知,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绑架他人(或偷盗婴幼儿),并向第三方提出不法要求(包括索取财物)时,绑架罪才既遂。  相似文献   

4.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有三种类型 :标准型受贿罪 ;准受贿罪 ;斡旋受贿罪。三种受贿罪都有不同的客观要件 ,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分歧之处需要完善 ,使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中保持廉洁、自律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索取性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理论对这一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有种种不同的主张.文章在对种种主张进行分析后认为,无论采用哪一种主张,都会造成一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者逃脱本罪的刑事责任,应从刑法的规定中删除这一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6.
从重典治吏的刑事政策和法益权衡论两个视角来看,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义务和国民对公职行为公正性的信赖.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约定、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关于收受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性质、地位,有多种观点,但无论采用哪一种观点,都会造成一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者逃脱法律的制裁.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自身的缺陷,而不在于争论本身.因此.应从刑法的规定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将其作为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7.
对于刑法第388条之一,即修正案(七)第十三条,以"影响力交易罪"命名不能衔接既有的受贿罪的命名方式,也未能明确其特征,应以"关系人受贿罪"命名。对于不正当利益应做进一步的认识,明确主体的范围。对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应以渎职罪论处。  相似文献   

8.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其中第7条对刑法第163条作了修改: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大解释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针对裴显鼎先生关于“这一修正案的施行,为国有医院的普通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按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定企业人员受贿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的解释,笔者认为,普通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既不能构成受贿罪,也不构成企业人员受贿罪;裴显鼎先生的观点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是自相矛盾的,违背了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不适用类推的原则。  相似文献   

9.
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生效后,普通医生在临床工作中收受医疗回扣是否具备了刑事定罪的法律依据,理论界依然存在着争议,部分学者和医务人员认为此类行为既不属于受贿罪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调整范围,不构成刑事犯罪。要正确认识此问题,只有从受贿罪立法的历史变迁、商业受贿罪的立法背景以及与其他相关刑法罪名进行比较的角度来分析,才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修正案(六)》生效后的刑法后果。  相似文献   

10.
面对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是否是受贿罪的司法难题,目前有"宽大处理"和"无罪"两种司法模式。"无罪"模式的合法性存疑,但具有显著的政策有效性,并且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置方案。"无罪"模式与受贿罪的既遂理论相抵牾,"及时退还"不属于既遂后的有效恢复或犯罪中止,"及时退还"实质是缺乏受贿罪故意的无罪行为。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不完全等同于积极退赃,及时退还仅适用于收受贿赂而不包括索贿情形;及时退还的本质是无受贿罪故意,"及时"强调退还的期限性、主动性、积极性与有效性。应通过刑法修正最终解决合法性问题。  相似文献   

11.
关于我国刑法典第23条第1款所规定的犯罪"未得逞"的含义,我国刑法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即犯罪结果说、犯罪目的说和犯罪构成要件说。这三种观点都有片面性,难以解释所有犯罪的未遂犯。应该用"犯罪客体说"阐释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实行行为没有侵害到而只是威胁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说"能对我国刑法学界通说所概括的四种犯罪既遂形态类型作出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12.
“盗”“骗”手段交织案件要准确定罪,亟需考究犯罪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是刑法理论中基本概念之一,规范意义上的实行行为就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行为模型。实行行为的实质与构成特征以及实行着手与终了是判断具体事实是否符合犯罪行为模型的重要标准。“盗”“骗”手段交织案件貌似复杂,实则简单:其“盗”“骗”手段交织这种特殊的事实仅符合一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的行为模型,即其仅具有盗窃或者诈骗一个实行行为,所以,该类案件只能认定为一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  相似文献   

13.
针对“关系人”受贿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七)》和以往的若干司法解释奉行“问题主义”的思路,先后引入了“特定关系人”、“关系密切人”这样内涵模糊无法明确界定的术语作为犯罪的主体,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实践中令司法陷入不能适法的境地。学者们多从形式侧面对上述术语进行解释,无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要准确有效打击“关系人”受贿,应对主体进行实质解释,并用“关系人”统一主体。  相似文献   

14.
从上世纪发生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到近几年来中国多地遭遇的雾霾天气等都在向人类不断提醒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人类理性认识的逐渐觉醒,刑法作为"最后法",开始承担起对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责任。我国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不管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还是现今的污染环境罪,对于该罪主观方面的争论一直没有淡出过学界视野。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国家机关是该罪的犯罪主体。欠薪行为人罪化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具有恶意。“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规定对关于恶意的证据认定做了有力补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结果犯,影响该罪成立的是追诉时效。该罪的免责条款规定较为严格,而这实际上与该罪设立之初的立法原意相违背,应当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16.
200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要认定本罪,应注意理解"不报或者谎报"、"贻误事故抢救"及"情节严重"三个要素;本罪与其他安全事故犯罪发生关联适用时,应数罪并罚;本罪与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发生关联适用时,应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况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构成犯罪,该犯罪罪名的确定,对理解本罪、区别本罪与他罪有很重要的意义。本罪罪名的确定,应从本罪犯罪构成特征入手,使之符合罪名确定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8.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新增的一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在罪名、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客观方面及罪数形态、罪的界限及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方面不仅在理论上存在争议,而且在司法层面上也未能澄清一些疑惑,对这些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无疑对于打击利用他人进行乞讨等犯罪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论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兼谈绑架罪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而不是复杂行为,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只是帮助行为,不是出于勒索财物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应当对刑法关于绑架罪的规定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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