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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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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年7月,以巴斯夫公司为首的跨国公司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环境信息。这是有关环境信息公开例外的典型案例。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尤其是涉及商业秘密的公开例外,属于环境信息公开中相对敏感与棘手的问题。在公开中,为了更好地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则应从以下若干方面着手:明确涉及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公开主体,科学把握涉及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公开,以及在法律上进行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2.
行政许可类政府信息公开范凰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魏例外”原则;依和保障人权原则以及利益均衡原则。依据上述原则遥一分析行政许可类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范围和排除范围,重点界定行政许可领域中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限制其他排除事项的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的行政许可信息公开目的。  相似文献   

3.
商业秘密的价值在于能使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商业秘密持有人可以利用技术上的优势取得竞争上的优势,也可以依据商业秘密的特性,对其合作者进行各方面的限制取得垄断地位,商业秘密持有人之间的联合也可能造成垄断。我国在完善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中,保护的程度和措施要注意限度。  相似文献   

4.
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理论从概念、表现形式、认定规则几方面展开分析。阐释中国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度缺陷为缺乏政府侵犯商业秘密侵权的行为认定,未涉及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体限定不合理,缺乏对非侵权行为的正当手段的规定及缺乏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的特殊规则。提出完善中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建议,分别为增加对政府实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增加对网络环境中实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明确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增加不被视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正当手段的规定及增加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的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5.
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探究时,正确处理公开与秘密间的关系成了必须着力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国外几乎所有有关信息公开立法对此都有较明显合理的界定。我国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同时信守权衡利弊、适时、适度、合理等原则。在信息豁免公开范围上,应主要围绕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四大方面,并予以细化明确。除此之外,所有信息均应公开,以保证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和监督行政目标的落实。  相似文献   

6.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的认定规则应体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特殊功能。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申请公开信息之诉的原告只需符合行政诉讼原告的一般条件,并没有特殊限制;反信息公开之诉的原告资格认定的关键是确定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受到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侵害。为监督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责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适格被告应具有信息公开行政主体资格并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人的范围不仅包括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  相似文献   

7.
现代经济是知识的经济,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智力产品,一经使用便会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财产利益,因此,应将商业秘密作为财产权加以对待,限制权利人滥用权利。侵犯商业秘密权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即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商业秘密权。对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法律救济形式主要有禁止令救济和赔偿金救济两种。  相似文献   

8.
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依其例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例外、第三方利益例外、内部行政信息例外三个逐次递减层次,对这三个层次的司法审查应当依次采用仅审查是否存在合理依据、以利益衡量为基本出发点以及尊重的态度和有效监督并举的三种标准,才能达到兼顾保证信息公开与保证行政主体独立行政职能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之间的冲突是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必然结果。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投资者获取公司经营信息、作出合理决策的重要手段。然而,作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公开可能使其面临着利益上的不当侵害,竞争优势将会削弱甚至荡然无存。正确处理好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两者利益的平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利益衡量理论的运用对此难题的解决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司法信息公开的范围要比司法公开的范围广泛,除了诉讼信息之外,还应当包括司法行政信息。司法行政信息公开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公众中树立威信,有利于司法监督工作的展开。司法信息公开也有例外,按照例外规则的强度可以划分为国家秘密和公共利益的例外、第三方利益的例外以及行政职能的例外。  相似文献   

11.
在借鉴美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分析了消极信息性质认定的演变过程。研究认为,不能固守既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进行机械界定,应当视不同情况而定。被证实不能应用于实际生产的消极信息,以及在消极信息基础上创造出超越前人技术成果的消极信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在消极信息基础上进行无实质性的修改或改进,以及能够从中直接得出持有人想保密的积极信息的消极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12.
全国各地成立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在疫情信息公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该议事协调机构并非我国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原因在于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导致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制度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对此,基于我国经济社会政治现实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接受性考虑,应在与行政主体理论分离基础上,从功能标准考虑,以是否依法享有、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权作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制度重构逻辑,它具有不再脱离行政组织机构设置实际、不再过分注重行政法上的独立人格、不再局限于国家行政职权、不再局限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相合一等优势。在进行具体重构时,可从以公共行政管理职权“名”“实”相统一确立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质”、以公共行政管理职权合法性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量”、以最先受理原则应对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受理权冲突等方面努力。  相似文献   

13.
行政公开概念辨析   总被引:7,自引:2,他引:5  
行政公开与行政公开制度、行政公开原则是三个不同层次的概念.广义的政务公开包含了行政公开,而行政公开又包含了行政信息公开.行政公开的义务主体既应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也应包括法律、规章授权的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其内容既包括行政信息的公开,也包括行政活动过程的公开;免除公开的信息是指国家法律规定保密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公开的方式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当行政主体不履行依法公开的义务时,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  相似文献   

14.
一、概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业秘密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商品,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可将秘密许可给他人,获得相应的利益,又可依赖商业秘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因此对商业秘密必须要给予保护。在刑事立法中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并予以相应的刑罚,在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中已非鲜见。我国于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之一,但却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5.
官员财产信息网上公开是推进网络反腐进程的必然要求,是扩大网络民主监督的有效措施,是推进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透明政府的有效途径.我国官员财产信息网上公开面临的困境有官员自身的阻力及财产信息公开的政治风险顾虑、官员财产信息界定和审核困难、官员财产信息网上公开形式化、缺乏制度和法律支撑,应不断强化官员财产信息网上公开的意识、加强官员财产信息界定和审核环节、稳步推进官员财产信息网上公开落到实处、从制度和法律规范官员财产信息网上公开.  相似文献   

16.
1991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知识产权分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已对商业秘密(该协议称“未公开信息”)作了专门规定,确立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基本规则。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商业秘密作了明确的定义,目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散见于各分法律法规中,因此,继续完善商业秘密立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需要作出更大的努力。商业秘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秘密包括工业、商业和管理三个方面的秘密信息。狭义的商业秘密限定为工业适用技术,即仅限于…  相似文献   

17.
论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法定义务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签名的基本功能是保证传输信息的通信安全和防止发信人事后否认。电子签名认证的基本功能是确认电子签名持有人的真实身份 ,从而保障收信人的信赖利益。应对电子签名认证机构赋予法定义务 ,如审验义务、保密义务、信息告知和披露义务等。如其违反上述义务 ,侵害证书持有人权利以及第三人信赖利益并造成实际损失的 ,应承担一定范围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商业秘密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管理性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涉及商业秘密纠纷中,纳入司法鉴定的范围是技术信息中的秘密性,鉴定中应当正确界定"公众"的概念、"知悉"的含义和"普遍知悉"的相对性。在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鉴定程序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问题和公开出版物与秘密性的相互关系问题是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突发事件的特殊场域决定了其间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从应然性角度看,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具有及时性、主动性、准确性、广泛性与统一性。我国当前立法存在着公开的规定过于分散、公开的内容比较模糊、公开的义务主体不一致、公开的程序机制不健全等缺憾。因而,应当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完善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二元法律体系;同时,立法还应明确界定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统一规定公开的义务主体,健全公开的程序机制。  相似文献   

20.
1966年制定的美国《信息自由法》(简称FOIA)已经成为人类社会从20世纪下半叶到21世纪,即从传统工业社会迈入信息社会过程中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范例。可运用的司法审查被认为是信息自由法取得非凡成功的四项基本经验之一。美国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判例中对该法中的免除公开条款的精致适用,构成了美国信息公开法制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自由法》中的九项免除公开规定可进一步归纳概括为国家安全与秘密、内部行政行为、法律礼让、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五个方面。联邦最高法院在相关判例中对上述五个方面规则的具体适用情形与发展,可以裨益于正在中国大陆活泼展开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实践,对发展中国的信息公开法制,特别是相关判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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