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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下,形式理性的法律面临现实困境,即:司法裁决不能被公众认可,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也在下降.法官“以证据为根据”的裁判理念虽然符合法律实践理性的要求,然而也易引致对正义价值追求的放弃和忽视;公众则视“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为司法不言自明的正义要求.如何破解这一困局?文章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我国的观念认知进行了梳理,认为该原则在公众与司法者之间存在认知差异,从而导致裁决不能被认可.回应型法的有关理论值得借鉴,它认为应以法律的目的缓和引导制度,使其不拘泥于形式主义和仪式性,以探究法律中蕴涵的公正价值.在司法裁判中,应以公正为价值,兼顾对外部社会现实的关照,建立起以“证据事实”为基础、以“客观事实”为依归的“法律真实”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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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问题与环境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具有直接关系。“官告官”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要聚焦于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这一微观行政行为认定,检察机关以司法手段保护环境公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标准不统一、认定规则不一致,对于法定职责的认识存在分歧。未来应树立权责一致理念,严格区分“监管职责”与“管理职责”;应明确将“是否具有履行职责可能”的认定纳入审查范围,科学合理确定履职期限;应采用行为主义的裁判标准,明确回复检察机关建议仅仅属于程序性规则之要求,从而发挥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保护环境公益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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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刑事诉讼中事实裁判的客观性,一直是刑事诉讼理论中的一项重要课题。按照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的形式理性观,法律的理性化与司法的形式化是保证司法结果客观性的两个前提条件。在这种意义上,刑事诉讼中事实裁判的客观性取决于刑事证据法的理性化水平以及刑事证据司法运作的形式化程度。然而,根据形式理性来确立影响事实裁判客观化程度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否可能,却还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因为法律本身客观上存在的漏洞、法律相对于社会现实的滞后性、司法解释的弹性等方面的因素,使细密司法的理想很难实现。因此,对形式理性的理论预期,需要保持相对客观而冷静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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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师法》均规定了“禁止过度医疗”,但过度医疗的司法认定路径却存在着从抽象到具体的断层,具体表现为:法律规则过于抽象,个案难以精准识别;法律规范性功能不彰,个案赔偿范畴不明;裁判标准唯鉴定论,个案鉴定路径不一。从提升法律制度整合质效的角度出发,司法认定过度医疗应遵循个案认定原则、被动认定原则、患者自主决策豁免原则及综合认定原则,优化重构后的司法认定规则为:明确过度医疗范畴,细化赔偿项目标准;配合使用辅助机制,弥补鉴定不能的空缺;统一司法鉴定路径,回归法律认定标准;坚持认定的基本原则,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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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伪造”技术的超拟真、反鉴别、快更迭等特点使其伪造的视觉和听觉信息远远超越了一般人的识别能力,不仅冲击着传统“眼见为实”“有图有真相”的大众认知模型,也对法官的司法认知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法官决策的过程需要对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行为事实和法律规范加以认知,“深度伪造”技术不仅会弱化法官认证在线诉讼参与人身份的能力,而且也会降低法官基于直觉和逻辑认定行为事实的能力。为此,司法机关需要重塑在线诉讼身份认证规则,通过司法直觉的理性融入以及似真推理的融贯性来积极回应“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冲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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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案例的分析,提请法官注意:为了体现对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公平,法律赋予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决定证明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权不能被任意扩大;法官应当通过评价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法官应当结合辩论全旨来确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对事实认定的影响;为了体现适用法律的诚实信用,法官有必要向当事人释明、公开心证,从而避免裁判突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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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普通法婚姻相当于中国的事实婚姻,从兴起到现在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历史,从普遍承认到由于各种原因逐渐废除历经多次法官和学者的讨论,现在保留下来的普通法婚姻规则既尊重普通法婚姻存在的现实,又能有效防止普通法婚姻带来的弊端,是一个相对成熟的法律规则,也是协调国家干预和个人自治的一个良好范例,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借鉴美国的普通法婚姻规则,我国应该打破现行僵化的事实婚姻认定制度,规定更加灵活、具体和尊重现实的认定规则;为了更好地尊重当事人的私人自治,该事实婚姻认定制度应该是一个可辩解的推定,可以被当事人通过证据推翻;此外,还应规定请求确认事实婚姻的时效限制,以解决司法效率问题和防止可能的欺诈性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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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真”的标准体系的科学重构(英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吸收符合论、实效论、融贯论、语义论等真理学说的理论精华并对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等证明标准理论进行批判性继承的基础上,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真的标准体系: 真的保证性标准就是“命题与事实符合”,它是对真的规定,是真的识别标准;真的核证性标准由真的证实标准和真的证明标准两个部分组成,真的证实标准就是“命题与经验证据符合”,真的证明标准就是“命题与科学证据符合”,它们是对命题真性的提示和展现,是真的证成标准;真的有效性标准就是“命题与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符合”,它是真命题的“有用性”、“能用性”的评价标准;真的现实的合理的可接受标准就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个标准体系澄清了以往证明标准问题上的理论混乱,使真的各种标准在诉讼证明实践中各归其位,各司其职。作者认为,这种标准体系才是科学的完整的,因而也是司法实践应当遵循的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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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标准的层次化建构既具有必要性,又具有现实可行性。构建层次化的诉讼证明标准,可以保证最大程度地作出正确的判断,最大程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有助于现代法治原则诉求的实现。层次化诉讼证明标准的构建应考量诉讼种类、诉讼阶段、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分配等诸多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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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期间人身损害事件中的校方责任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数量大大增加,学校过错的认定问题亦日趋复杂。如果处理不当,则会使得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进而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在民事司法实践中能否处理好此类案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判人员对过错学说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正确认识、把握与运用。因此,深入探讨过错的概念、评价标准以及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过错界定标准的具体化,对解决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认定问题、完善过错理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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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离婚标准是贯穿于离婚诉讼全过程的主线,相关的诉讼活动都围绕其运行。我国现行的裁判离婚标准在完善以往的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已经具有了相当的科学性,但是由于立法技术的落后以及立法模式自身固有的缺陷,该标准仍然不可避免存在着许多不足,而且这些不足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衍变成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通过结合现实司法环境,对比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对此进行探讨与剖析,并在肯定现行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裁判离婚标准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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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话语是以塑造法治认同为目标的法学表达。将“法律渊源”这一法学术语作为法治话语,一方面是建构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时代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化解司法裁判必须援引法外规范这一可能诱发法治话语危机的现实诉求“。法律渊源”作为法治话语具有丰富的法理意涵,其既预设了语用视角的内部性,又预示了裁判规范来源的开放性,还预决了“所指”的制度事实属性“。法律渊源”作为法治话语具有多维功能,其不仅能为法律获取经验提供理论构造,为“据法裁判”观念提供证立依据,还能塑造法治运行的现实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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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请求权与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现代社会 ,裁判请求权是民事司法的最高理念。为保障小额纠纷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 ,许多国家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我国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小额诉讼程序 ,以充分地保障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享有裁判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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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解释的价值目标、解释异化、阻却机制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审判解释的价值目标、解释异化、阻却机制的思考蒋大兴如果说审判的功能在于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获得公正、合理的裁判,那么法院和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司法效力的审判解释则是连结法律和案件的不可或缺的中介。但是,审判解释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