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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对已知出土金代墓志信息进行归纳和分析的基础上,对金代品官墓志等级使用制度进行复原,并结合史实对个别特例作合理解释。同时分析了金代存在的非品官者使用墓志的现象,认为"非官不志"的禁忌在金代已被打破,墓志已在僧道、平民等群体中较为广泛的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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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朝在中国历史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对于辽朝历史的研究,因局限于汉字资料.以契丹人为主体所建立的辽朝历史仍然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远未解决.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契丹文的墓志不断被发现.目前国内外对契丹文的解读已经有了重大突破,学者们也期待着契丹文解读方面的进展能早日用来解决研究辽史的某些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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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性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佛教教义,种种原因又促使大量女性最终皈依佛教。不过,不同年龄层次、不同生活时期的宋代女性,她们的佛教信仰状况存在着差异。同时,作为家庭、社会的重要成员,宋代女性的佛教信仰行为又不可避免地对其家庭、对社会产生不同层面的影响。此外,与以往时期信佛女性相比,宋代信佛女性既与她们有相似之处,也具有这个时期自身的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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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辽一代,以契丹族皇帝为核心的中央政府,经常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其认为应该给以奖励的对象,如立有军功的将帅,政绩突出的文职官员,以及朝野各类践行忠君、孝亲、贤德、义悌、贞节者,均予以物质的或精神的(即现代社会学称之为“功利型”或“符号型”的)奖励。于是,既形成了颇具时代、地域及民族特色的辽代激励机制,同时也达到了实现统治者预设各项社会功能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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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有“陶瓷之国”称誉的中国和“东方之珠”的菲律宾,是一水之隔的友好邻邦。我国的台湾省离菲律宾群岛的亚米屿只有七十八英里,我国的南沙群岛离菲律宾西南部的巴拉望岛,比台湾和亚米屿之间更近。自古以来,中菲两国人民就有着友好、密切的关系。根据目前人类学、考古学和民族学的材料来看,远在我国新石器晚期和商周时期,居住在我国东南沿海的古越族,已经驾舟航行在南海和太平洋之上,并与居住在菲律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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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继祖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3,(5)
曩写短文(见《社会科学战线》78.1.221),以为辽宁法库叶茂台辽代墓葬中发现之山水、花鸟画两帧即出墓主人手,盖其平生杰作,兹与其骸骨同不朽,故以为殉。此说奇创,人多笑而不信。予又以为墓主人为女子,辽代男子如东丹王倍通汉文,擅绘画,以垂名一代,女子谁遂无人?顷读陈述同志新编《全辽文》,其卷八,一九三页有咸雍五年陈觉撰秦晋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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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代文学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辽代文学既是当时的北国文学 ,也是中华文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辽代文学的崛起 ,为多元一体、北雄南秀的中华文学提供了同北宋文学优势互补、异轨齐驱的重要范本。现存辽代文学作品 ,以诗文为主。辽代初期的诗文传留殊少。中期以后文化趋于繁荣 ,作者逐渐增加 ,艺术技巧日益成熟 ,作品开始大量涌现。而契丹族妇女文学的崛起和发展 ,是中国文学史上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现象。辽代的妇女作家以萧观音、萧瑟瑟为代表 ,其文采风流 ,不让须眉。辽代的口头文学 ,主要有神话传说、民间歌谣等。辽代的神话传说大多与契丹民族的历史发展有关 ,是民族发展的曲折反映 ;其国土风俗歌谣纯朴遒劲 ,指陈时弊的讽刺歌谣俚俗生动。辽代的契丹文文学 ,也取得了颇为可观的成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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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辽代散文的数量和分类 辽代的散文在中国文学史上不是大国 ,但作为一代文学 ,不可至今无论。辽代的散文 ,《全辽文》编为 13卷 ,末有 3附录 ,分别为类目索引、作者索引及事迹考、图版(出土的辽代契丹语志石、哀册、记等 18则 )。类目索引分为诗、谣谚、诏谕、敕制、哀册、册、官告、表奏疏、碑铭、颂、偈、记、塔记、幢记、题记、祭文、墓志、杂著等 2 7类。按照通行的分法 ,诗和谣谚 (包括青词等 )在文的范畴之外 ,而敕文、判文 (法律文书 )、契约、铭文 (包括砖石等金石文字 )应单独列项 ,不宜以杂著二字相概。与其他朝代不同的是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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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志的性质在宋代由哀悼文学转向传记文学,更多地记载墓主个人的事迹。本文通过墓志资料考察宋代士人家庭的择偶行为,进一步了解长辈为子女择偶的状况以及当时社会流行的择偶价值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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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梁援暨妻张氏墓志,记事内容比较丰富,所蕴含的辽朝史事信息也较多。除了前辈学者有所探讨的志主家世生平、职阶勋爵以及妻子儿女等内容外,墓志中其他一些记载,亦从不同侧面反映了辽朝某些实际情况。譬如辽朝官员脱“宫籍”对其身份地位彻底转变的影响、辽朝官员母妻诰封为命妇的基础与前提、“红尘”与“净土”视域下辽朝信佛居士丧葬活动中的双重仪轨等。结合传世史料及其他石刻文字,对梁援暨妻张氏墓志反映的各类史事问题发微索考,于拓展及深化辽朝历史研究或许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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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武德七年(624)颁布均田租庸调法。贞观十四年(640)侯君集平定高昌后,在积极推行均田法的基础上,以人丁为本的赋役制度──租庸调祛亦贯彻执行。据《唐律疏议》卷十三载:“依《赋役令》:‘每丁,租二石,调纸绢二文,绵三两,布输二文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此是每年以法赋敛,皆行公文,依数输纳;着临时别差科者,目依临时处分。”①按照这一规定,每丁每年纳租粟二五;调则随乡土所产,每年交纳经(或绢、)二丈、绵三两,不产丝绵的地方,则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折绢三尺。如果政府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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