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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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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冉杰 《江汉论坛》2022,(12):127-134
从广义的法律论证理论角度看,西方学界主要从德性伦理学理论和人文主义两条路径来解决法律决策的程序正义标准问题,但前者不能满足法律论证程序标准的公共性要求,而后者能够确立但不能证立法律论证的程序正义标准。通过变造现有德性伦理学理论而得到的德性法律论证理论认为“事实—价值—共同善”是价值选择行为的结构,人类繁荣是法律论证的最高依据,而人类繁荣有其必要条件和客观要求。德性法律论证理论致力于克服人文主义和现有德性伦理理论的逻辑困难和公共性问题,能够确立并证立法律论证的程序正义标准。因此,可以依据德性法律论证理论的基本立场,尝试建构起法律论证的程序正义标准。  相似文献   

2.
正义是判决书的重要价值。判决书的正义价值包含实体正义价值和程序正义价值两种。前者属于判决书的外在价值,后者属于判决书的内在价值。从现实需要出发,应将我国判决书的制度重构和立法完善与当前诉讼法的修订结合起来统筹考量,使判决书的正义价值在诉讼法律制度中得以充分展示,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更好的实现。  相似文献   

3.
社会转型、意识形态、政治正义与制度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正义、制度精神与公权力等因素,与制度体系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前者是后者的核心要素。这样,制度变迁或社会转型就是在社会正义原则的规范与调节下,重塑制度精神、转变观念与意识形态以及改进效率的统一。社会正义原则尽管源于历史演变过程中不同利益团体的合理诉求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交替,它的表现形式却只是一种抽象的、精神的、观念化了的逻辑体系,因此,它必须借助具体的社会规则与公共秩序来承载并表现出来。  相似文献   

4.
数字正义是指导和约束人类开发、设计、应用数字技术的价值准则,其本质是社会正义而非“机器正义”。在数字社会,数字正义的基本内涵是数据资源的合理分配、数字权利的充分配置、算法决策的公开透明和代码规制的规范有效,主要表现为分配正义、程序正义、互动正义和信息正义四种形式。数字化塑造正义空间,使正义的存在形态发生了从“比例正义”到“计算正义”、从“个体正义”到“群组正义”、从“契约正义”到“场景正义”、从“接近正义”到“可视正义”的深刻转型。当前在我国数字化战略实施过程中,复合型规范制度体系已初步建立,数据源头规制、算法赋权制衡和平台算法问责等制度,已成为我国法律规制保障数字正义的实践基点。下一步数字正义的治理结构优化,还需要在基础机制上充分配置数字权利及其救济方案,在实施机制上强化算法规制实施主体与工具的系统性,在保障机制上科学设计算法影响评估制度。  相似文献   

5.
法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由两部分构成法律的创制、法律的实施,前者为后者提供前提和依据,后者使前者得以体现和有效贯彻.也正是把法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在这项系统工程中考察自然法学与实证分析法学,二者其实是可以统一的,那就是为这项系统工程分工而合作.具体而言,用前者创制良法(相对良法而非绝对良法),用后者运行良法(当然也吸取了前者合理且可贵的因素).二者所宣扬的"公正、平等、正义"等终极理念和"法律(实在法)至上"之信仰正是法治的两种精神.  相似文献   

6.
论程序正义     
乔中国 《晋阳学刊》2005,(5):117-120
确定程序正义的最低标准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主体构造,这方面的标准有法官中立原则和当事人平等原则;二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动态过程,这方面的标准主要有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及时终结原则;三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逻辑要求,这方面的标准主要有裁判附理由原则和形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有助于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可以使参与到诉讼中来的主体的权益不因司法程序的发动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害,有助于当事人从心理上真诚接受和承认法院所作裁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乃至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有助于政治文明建设。  相似文献   

7.
罗尔斯和马克思分别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正义论的典型代表人物,二者的正义观的区别在于:一是在正义的逻辑起点上,前者立足于原初状态中的"抽象的人",后者则立足于社会关系中的"现实的人";二是在正义问题上,前者认为正义问题主要是政治领域的自由和平等以及分配领域的正义,后者则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政治领域的自由和平等是很难实现的,正义问题应放在经济领域中去考察,主要是生产资料的占有正义和分配正义;三是在正义的实现途径上,前者企图在不改变私有制的前提下,通过领域划分和社会制度的调节来实现,后者则秉承历史和发展的观点,认为消灭私有制和消除不合理的社会分工是解决正义问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8.
涉诉信访的困境与出路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涉诉信访的实质是与诉讼有关的申诉与控告,是在一定程度上牺牲程序正义救济实体正义的制度设计,与我国古代的直诉制度相似.涉诉信访的主要成因有行政矛盾的转移、司法和信访体制存在缺陷、诉讼程序制度不完善等.化解我国当前过度信访现象的出路在于将信访规范化、法制化和诉讼化,将涉诉信访纳入再审制度,加强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建设,强化释明制度和判决书的说理性.  相似文献   

9.
何谓司法公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正是法永恒的和最高的价值。在司法意义上它分为“程序公平”、“实体公正”和“制度正义”三个层次。程序公平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重程序还是重实体是东西方法治的形式差别之处。走向现代法治应从程序公平开始。程序公平由十大要素构成:纠纷的解决者不得解决自己的纠纷原则;纠纷的解决者不得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获利原则;法官的中立性原则;法官需绝对无差别给予当事人同等关注原则;法官采信的证据需具合法性原则;法律令状及判状由证据所决定原则;司法主体恪守程序所要求的时限原则;司法程序公开原则;程序自律原则;司法对失掉的公正实行自我恢复原则。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是:依司法权的性质设计司法程序;使司法走向中立与独立;建立对司法权只监督不指挥与命令的体制;实现司法一元化等。  相似文献   

10.
再说正义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正义是法律的内在根据和法上之法 ,正义也是弥久常新的人类精神现象。当今世 ,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冲突已危机四伏 ,必得有全新的法律制度和观念形态为之救济 ,而正义理念的再诠释 ,则是这种法律和观念所必不可少的根据。本文认为 ,旧有的正义理念的核心是“分” ,具体有分构的正义、分配的正义、交易的正义、合作有效性的正义 ,它们只能满足人域内部的秩序和公正需求 ;新兴的正义理念将缔造“人际”秩序的公平、合理 ,其核心是“合” ,包括摄取的正义、多样性与复杂化的正义、同构守衡的正义、互养循环的正义。法律的进化取决于正义精神的进化 ,故弘扬一种“人在”与“自在”共享的正义理念 ,将是这个世界的福祉  相似文献   

11.
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理论评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问题上,究竟是前者决定后者,还是后者决定前者,长久以来,经济学家们争论不休。本文认为,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问题上,无论是旧制度经济学家的“技术决定论”还是新制度经济学家的“制度决定论”都是片面的,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关系应是一种“交互决定”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但是目前的民事责任制度是一种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并列的二元责任体系,缺乏决议的民事责任制度.决议在法律行为中的重要性不亚于合同,因此,决议的民事责任不可忽视.决议的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两种:违反决议的责任和违反议事程序的责任,前者用于保障有效决议的执行,后者用于保障议事程序的正当和民主.民事责任制度应当超越传统二元责任体系,建立一个涵盖决议民事责任制度的完整的民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13.
走向综合性程序价值理论——贝勒斯程序正义理论述评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法律程序作为一种按照法定的方式、顺序和步骤形成实体法律决定的过程,究竟应将什么作为其价值目标?对于这个问题,西方法学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除了英国学者边沁在19世纪早期曾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做出零散的论述1,西方各种法学著作几乎很少论及法律程序的一般理论问题。但自本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领导的“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深入开展,英美学者开始对传统的“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这两项程序原则的性质和意义进行反思,有关法律程序价值问题的研究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到80年代末和90年代…  相似文献   

14.
刘洁 《理论界》2006,(9):74-76
正义是法律制度的本质,是古今中外的法律人孜孜以求的最高精神。埃德加·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用一章的篇幅阐释了正义理论,大体表述了正义的实质、正义的界定、正义与价值、正义的要求这几个方面。正义的实质包括普洛透斯似的正义之面、正义与理性;正义的界定包括正义的概念范围、正义与自然法;正义的要求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共同福利。  相似文献   

15.
私人自治是法律行为制度的思想根基.私人自治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根本组织原则的事实是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制度产生的根本因素之一.法律行为旨在实践交换正义与纯粹的程序正义,自治基本上就能满足法律行为伦的要求.由实行私人自治原则所致,以法律行为制度为其独特且主要内容的私法必然是形式主义的,从而呈现出形式主义的品格.认为法律行为成立是事实判断的通说有误,此种定性使自我约束不彰,从而亦断送了私人自治(自我决定)的生机.现行正面规定有效要件的立法模式欠妥,通过建立“成立推定有效”规则,并使积极性的“有效要件”转变为消极性“效力阻却事由”,不仅可建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体系”,亦也可使私人自治获得体系性实现.无论是强制性规范“有效要件”还是公序良俗“有效要件”,均为概括条款,司法适用时应慎之又慎,以免过度戕害私人自治.  相似文献   

16.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速度和力度都是前所未有的,这其中包括审判方式等程序制度的改革也尤为引人注目,而在“法制程序化”这一法制现代化的要求下,人们开始重新审视我国传统的程序理念,也更加关注程序正义。一、我国传统的程序观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一直视程序与实体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关系的关系,因此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也等而视之,使人们评断某一诉讼结果正义的标准,只看是否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而很少关注程序正义的问题。从而忽视或否定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在传统的程序观中,…  相似文献   

17.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将被告人上诉分为“违约性上诉”和“救济性上诉”:前者是被告人借由上诉来寻求生效控辩合意预期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后者是被告人因一审裁判实体或程序错误而通过提出上诉寻求救济。救济性上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其必要性与正当性;违约性上诉不仅助长被告人投机心理,而且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诉讼效率的立法目的。对违约性上诉的限定主要有“效力维持型”和“利益收回型”两种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下,“效力维持”模式并不具有可行性。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自生自发探索“利益收回”的限定模式,主要是借由检察院抗诉并经二审改判收回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中所获从宽利益;为防止“利益收回”模式中的回应性抗诉在司法实践中演变为报复性抗诉,应当对其设置必要程序限制。  相似文献   

18.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在婚姻立法中予以确认 ,意义重大。它使法律从过去的维护形式正义逐步转向维护实质正义 ;它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 ;它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审判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缺乏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该制度的立法不足也在所难免。针对该制度在立法中的内容失之过简 ,操作时还有一系列实际问题尚未解决的状况 ,本文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过错性质以及过错赔偿等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提出一些看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19.
叶青  彭辉 《社会科学》2013,(3):98-105
一个全面、完善、公正、科学的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成果评价体系建设的关键和基础是成果的评价方法。传统的评价方法主要可分为两大类: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前者表现为"以评定级",后者表现为"以刊定级"或"以录定级"。但这些方法都有其内在的缺陷和不足,晚近评价方法主要体现为三大新趋势:优化定性评价,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体正义";运用综合评价法来构建定性和定量方法的开放互动;将代表性学术论著制度作为定性评价的一种有益性补充安排。  相似文献   

20.
法律行为制度的伦理基础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法律行为制度欲发挥规范效力 ,必须具备伦理上的正当性 ,即必须符合正义性的要求。法律行为所能实现的正义只是现代制度伦理或规则伦理中的交换正义与纯粹的程序正义 ,而非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归属正义与结果正义等类型。在判断交易主体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否正义时 ,亦即一方的给付与另一方的对待给付是否具有等值性时 ,原则上应当采纳主观价值标准 ,而非劳动价值论这一客观价值标准。通过主观价值标准来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正义 ,其实也就是将自由意志作为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正义的标准 ,自治性基本上就能够满足法律行为伦理性的要求。从原则上来说 ,一项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而达成的交易就是公正的交易 ,国家不应对之再作出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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