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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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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后危机时代,国际投资法的转型表现在国际投资条约内容的新发展和仲裁实践的再调整.这种转型的推动力是各国对新自由主义的反思,以及学者和非政府组织对国际投资体制的批判.中国兼具资本输入国与输出国的双重身份,是国际投资法转型的代表和中坚力量.国际投资法的转型表明,国际经济新秩序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得到了某种程度的承认,但实质上只是对国际既有经济秩序的改良而已.中国在考虑制定新的高水平BIT范本时,应当审慎平衡投资者和国家利益,完善对二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最惠国条款是国际投资条约的核心条款之一,对国际投资的自由化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现代大量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东道国—投资者"争端解决程序,这种程序在不同的投资条约中内容不同,且在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存在巨大分歧,由此产生了最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问题。从国际条约法的理论来看,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在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最惠国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缔约国各方的利益,而非减损其利益。从投资者母国的角度来审视最惠国条款扩大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国际仲裁实践,对投资者的母国而言弊大于利。这将严重影响投资者母国对其所签订的投资条约中承担法律义务的理解和合理判断,甚至违背了其缔约的本意。因此,除非缔约国在条约中明确规定此种适用,否则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应包括投资争端解决程序。  相似文献   

3.
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以及仲裁实践中环境争议的日渐增多,美国双边投资协定的环境规则不断调整。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在《2004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对环境条款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细化了环境权利和义务,增加了公众参与环境条款,肯定了环境条约的作用,完善了环境争端程序条款等,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还是远远低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要真正协调国际投资自由化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需要确立可持续发展宗旨,全面引入环境评价机制,突出环境问题专家在争端解决中的作用,明确投资者的环境保护义务等。  相似文献   

4.
里斯本条约赋予欧盟在国际直接投资方面的专属权能。CETA投资章节是欧盟签署的第一部国际投资条约,其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代表了欧盟在该机制构建上的立场,是我国制定中国-欧盟BIT谈判策略的重要参照。与中加BIT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相比,CETA更加复杂全面,包含若干以往投资条约没有的新规则,主旨在于给予国家对机制更强的影响和控制。其中多数创新可为中欧BIT所采纳,对部分新规则的作用和价值则需要进一步澄清和斟酌。  相似文献   

5.
随着美国2012BIT范本的出台,以及中国对美国做出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承诺,中美间BIT的谈判已经取得重要进展并进入实质性文本谈判阶段.文章旨在研究美国2012BIT范本及其新变化,分析新范本中可能与我国政策有重大分歧的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我国在中美BIT谈判过程中可以接受的条款范围、我们的困难所在,以及如何应对美方在这些问题上的诉求,就此提出合理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6.
不少双边投资条约与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包含有环境保护条款,但大多集中在序言中,无法真正调整缔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实体条款又大部分具有"软法"性质,其法律效用也无法得到保护;区域性与多边性投资法制中的环境保护条款在继承双边投资条约的软法性质特征基础上,促使部分条款具有可操作性,比双边投资条约环境保护条款进了一小步,但NAFTA仲裁实践支持东道国环境保护措施构成违反条约义务而使得投资者获得赔偿;在此基础上,发达国家政府与国际金融机构强制要求跨国公司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于是出现了在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投资主动实施环境保护的状况;但是,跨国公司参与或者干预东道国环境立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发展中投资东道国如何平衡环境保护与主权就成为了长期斗争任务。  相似文献   

7.
双边投资条约从产生开始就包含一些诸如"公平公正待遇"、"不低于国际法的待遇"、"最持续的安全与保护"等内容抽象和容易引发争议的所谓"绝对待遇标准条款",这些条款在晚近出现的一些双边投资条约中,不但没有减少而且地位不断加强、内容不断增加,这种现象反映出当今双边投资立法仍然存在缺陷和不公平的地方。从建立和维护国际经济新秩序和不断推进双边投资立法的指导性、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废除绝对待遇条款应当成为未来双边投资条约发展的正确选择。  相似文献   

8.
随着20世纪80年代知识经济的兴起,国际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资本输出国关注的事项。由此,国际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成为发达经济体保护其海外投资中知识产权的有利工具,并对东道国的公共健康、环境保护等关涉公共利益的社会发展措施产生不利影响。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国际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我国应当认真评估其实施效果,明确条约目标,并制定细致的谈判范本。  相似文献   

9.
透明度原则是WTO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年来,透明度的原则和规则逐渐从国际贸易法领域扩展到国际投资法领域,许多国际投资协定中都纳入了透明度条款。美国对外缔结的投资条约中全部含有透明度规则,这既是保护美国投资者海外权益的实际需要,又与美国国内信息自由立法和立法、行政程序公众参与的不断发展有重要关系。当前,中美投资协定谈判正在抓紧推进,其中一项重要议题就是透明度规则。中国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对透明度规则没有统一的立场,制度设计相对单一,为适应我国目前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双重身份,在国内立法、司法、行政透明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应当借鉴美国投资条约透明度规则,确立符合我国实际的透明度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由于许多双边投资(基础)条约中使用了"最惠国待遇条款",结果导致在投资争端解决的程序方面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了授予国与受惠国之外的第三方签订的条约,即更加优惠于基础条约中所提供的待遇,并对授予国经济造成不利影响。"最惠国待遇条款"究竟能否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事项,笔者发现不确定性的根源在于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范围措辞的模糊性。为此,文章深入研究了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投资争端中的适用并指出为避免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将我国置于不利地位,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对策:第一,明确将争端解决程序排除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第二,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采取不溯及既往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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