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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治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9):18-19,32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告知义务作为医师的法定义务已经成为各国的普遍共识。对于医师告知义务如何履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而且各法律规定之间还存在冲突。结合现行的有关医师告知义务履行的法律规定、相关司法实践及临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分析我国医师告知义务履行的标准、主体和对象、内容及要求。 相似文献
3.
《江西社会科学》2016,(3):192-199
虽然我国现行《保险法》仅规定投保人告知义务,从告知义务的立法本意来看,被保险人也应作为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对于告知义务履行过程中重要事实的判定,应对重要事实的内涵进行目的性的限缩解释,即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告知之事实与保险人承保之风险及保险事故之发生无关时,将上述事实排除在"重要事实"的范围之外。在保险合同复效时,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可能发生变化,原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也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未规定投保人基于一般过失未告知重要事实的法律后果,投保人基于一般过失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在上述情形下,保险人有权在通知投保人之日起的1个月内终止合同。 相似文献
4.
杨春治 《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16-18
告知义务是医师的法定义务。在医疗损害民事赔偿案件中,判断医方是否违反医师告知义务以及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是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关于医师告知义务的规定。但该规定存在某些基本概念缺乏确切的定义、对告知的范围缺乏具体规定等问题,在实践中将产生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关的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合同法定解除权成立后,权利人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这一权利。合同法定解除由权利人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的方式行使法定解除权,针对目前在法定解除权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其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改进与此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崔甜甜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2):44-46
解除权之有无和行使与否与减损措施存在诸多联系和矛盾,二者应当在减损措施合理性标准的框架内实现二者的协调。在非违约方没有解除权时,其减损措施也不得否定整个合同;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时,解除权的行使与否不是非违约方为减损行为的前提,积极行使解除权还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要依据事实情况而定。替代安排作为减损措施的一种也不以解除合同为条件,但应当符合"合理措施"之要求。 相似文献
7.
商事交易注重经济效益、强调市场秩序,由此决定了商事合同解除权也表现出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的特点,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正确地在个案中适用合同法规则具有积极意义.在商事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设置上,由于不同行业的不同商业需求,需要对商主体的权利加以限制或特别保护;在商事合同解除权消灭的情形下,合同标的物的灭失在很多情况下并不造成解除权的消灭,同时对商主体应适用更短的"权利失效"期间. 相似文献
8.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2,他引:2
为了使合同的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解除权,文章从《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入手,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行使的方式、异议人的异议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认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守约方,也应包括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诉请解除合同,异议人提出异议应有期限的限制,异议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异议,也可以向解除权人提出。 相似文献
9.
为防止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的滥用,法院有必要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法院行政审判权能完整性的体现,是公私法妥协的延伸,也是协议效力判断权的最终归属.通过梳理典型案例发现,我国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行使的司法审查,存在对"公共利益需求"的解释标准不统一、行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缺位、行使条件的公私法边界不清、赔偿标准模糊致使相对人权益救济不充分等问题.为克服上述障碍,应从打破对实体法律规范的机械应用、以支付对价为变更或解除的前置条件、采用复合标准衡量公共利益、运用财务平衡原则确定赔偿方案等环节入手,完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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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型期行政权责失衡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保障行政权责的对等和一致,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塑造责任政府的关键。但长期以来,在行政管理 实践中,权力与责任脱钩,有权无责现象较为普遍。“政府本位”、“全能政府”、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和缺陷、“暗箱行 政”等等是造成行政权责失衡的主要原因。消除行政权责失衡,实现行政权责对等和一致,关键要进行制度创新, 全面构建新型的行政权责对等保障机制:加强适应现代法治社会的行政文化建设;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责 任法定化;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化政务公开,扩大监督主体知情权。 相似文献
12.
张俊义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1,13(8):54-55
权利与对应义务的关系实质上是权利与权利关系的表现形式;它们的关系仅为全部法律关系的一部分,且不是最重要的部分;权利与对应义务实质上为社会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权利与对应义务的绝对值是相等的;权利与对应义务在现实生活中是可以分离的;法的本位应是社会权利本位,它要求对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应放在同等的位置. 相似文献
13.
重大疫情信息披露包括信息的对内报告、通报和对外公开发布两种机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未对二者加以区分,混淆了疫情信息对内报告、通报之权力运行逻辑和对外公开之权利保障逻辑。因制度设计偏向疫情信息的对内报告、通报而忽视了信息对外公开,导致行政权内部运行的一些惯例被不恰当地适用于疫情信息对外公开机制中,如下级须经上级授权、批准或同意才实施行政措施,由此产生“疫情未经授权不得公布”的错误理解。此外,由于缺乏权利保障的理念和信息公开的外在压力,疫情信息对内报告、通报也因缺少足够监督而反应迟滞。有鉴于此,重大疫情信息披露应当厘清权力运行和权利保障两种逻辑,并构建起公共参与的机制以确保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4.
徐函修 《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54-60
发表权是权利人是否进行发表行为及如何进行发表行为的自主决定权.违背权利人的意愿,将作品公之于众将构成对权利人发表权的侵犯.作为著作人身权的发表权被侵犯,一定情况下将会给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其不但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权利人还有权请求并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5.
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别和界定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的界定须从其含义、构成要件和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方面来进行。 相似文献
16.
在信息技术的发展背景下,网络侵权数量呈现直线飙升.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建立使权利人确认直接侵权人陷入困境.著作权领域的司法和实践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立足我国的具体实际和网络现状,信息披露制度应当规定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均负有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信息披露的条件,采用“通知与反通知”的履行方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下的责任分配,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统一的信息披露行业规定. 相似文献
17.
刘天明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5):65-68
结果范畴作为一类重要的语义范畴,是在动作--结果的语义关系中限定的.以格语法和三个平面理论为指导,通过重点分析结果范畴和结果宾语的关系以及结果范畴次范畴分类,可以为句法研究形式提供依据和前提. 相似文献
18.
如何理解物权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法是调整日常生活的法律,是规定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属于私法。其所遵循的基本原理是意思自治,即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同时,物权法还是有形财产归属法。物权具有三个要点:特定物、支配性、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更着重排除国家的干涉。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就在于通过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的定义来教育国民。在物权法的关于国家财产的相关规定中,不应规定国有企业财产,只应规定非经营性国家财产。我们应正确认识物权法的作用:物权法的作用是定分止争,它不是保护法。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在普及物权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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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更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继续推进改革开放进程中必须解答的重大问题。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中必须树立合作协商的美德、保持相对的社会均衡性、发挥教育的先导性;更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键在于深化法治实践、增强法治主体的高参与度、实现法治根基的本土化。 相似文献
20.
婚姻法①的特点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均会因法律对权利义务的设定不同而有所不同.本文主要从我国婚姻法的权利设定这一角度出发,研究了我国婚姻法律制度设计中的难点,同时,阐明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部门独立美元民法部门的理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