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近几年来,一系列频发在服务场所内的安全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于服务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广泛争论。本文通过对服务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的探讨,旨在为理论界与实务界能就该问题达成一致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违法性是指对权利造成侵害或者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对权利以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侵害,且无阻却事由。违法性是侵权的本质属性,也是环境侵权的独立构成要件。我国环境侵权行为违法性认定标准经历了从形式违法到实质违法再到一般性实质违法的转变过程。对环境侵权违法性的认定,实证法规定适用形式违法认定标准的,依形式违法进行认定;实证法未规定适用形式违法认定标准的,依实质违法进行认定。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放射性污染侵权责任以及惩罚性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违法性依据形式违法认定。侵害权利的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依结果违法进行认定;侵害权利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依行为违法进行认定。除实证法规定超标排放为唯一形式违法情形外,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一法律事实不是环境侵权行为违法性的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3.
《江西社会科学》2013,(11):154-159
我国网络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网络侵权行为的界定困难、法治不健全、管理权责不完善、法律适用范围狭窄、立法问责难等问题,因此,制定一部行之有效的网络侵权行为法是十分有必要的。而要制定这一法律,我们首先应该做的就是积极利用网络空间技术,界定相关概念;其次应该抛弃法律中惯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对网络侵权行为中的所有参与者都应有所处罚和限制,采用归责立法的方式,以建立侵权追究机制和确定责任人的方式对侵权者进行处罚,对网络行为加以管理和限制。  相似文献   

4.
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寿命为标的,被保险人面临潜在的被谋害的人身安全危险.为防范道德风险,减少危险机率,文章分析了投保人、受益人签约时对被保险人拥有保险利益的必要,认为保险人在缔约时应负有法定的注意义务,审查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是否拥有保险利益,主张在我国保险法中进行明确规定;并通过分析保险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认为保险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合理和应当的.  相似文献   

5.
邓劲松 《学术界》2003,(2):227-230
如何确立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临时救济措施 ,设立“行为保全制度” ,可以弥补现行程序法对商业秘密权利人救济的不足。  相似文献   

6.
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问题,历来是学界讨论的焦点。过错与违法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也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概念,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二者考察和指向的内容都不相同。因此,在界定过错和违法性的关系时,应当采用主观过错说和客观违法说,从而将两者明确地分开。  相似文献   

7.
论博客侵权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万晓玲 《理论界》2006,(12):156-157
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工具,由于其发布和传播信息的简易、迅速和绝对自由化受到人们青睐,然而伴随着博客的发展,也产生了博客侵权问题。本文就博客侵权行为的对象,博客侵权行为的类型和救济措施,以及是否要求立法规范博客行为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有一定的帮助。  相似文献   

8.
随着社会的发展,第三人侵权情形下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变得日益重要,《侵权责任法》第37条应运而生.然而,该条规定略显原则与粗放,因此司法实践应扩展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确立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个案确定路径、并在过错责任的原则下进行举证责任倒置,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次位责任且其有权向积极侵权人进行追偿.  相似文献   

9.
肇始于德国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已被大陆法系各国立法所接受。我国《合同法》对我国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进行了规定,将缔约过失责任划归到契约法调整范畴,然而,缔约过失责任缘何被纳入到契约法之列,又缘何天然的排斥侵权法之调整,这在我国理论界并未得到完满的证成。从缔约过失责任的侵权法属性入手,从其发展历程、产生初衷、义务内容、制度本质等方面展开缔约过失责任的侵权法本性之论证,并基于厘清民法结构的体系化考量,呼吁缔约过失责任在未来"民法典"中的侵权法回归。  相似文献   

10.
我国目前未有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明确、集中立法,这难以应对现实生活中复杂多样的不作为侵权案.为解决这一困境,文章在介绍德国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先进做法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确立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三点建议,即设立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拓展作为义务的范围及丰富责任承担的方式.  相似文献   

11.
因个人信息泄漏导致信息主体的财产权或人身权遭受第三人侵害的案例屡见不鲜,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是理顺当事人之间权责关系的关键。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结果义务,其责任主体应当限定在经营领域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区分对个人信息本身财产价值的保护和以“预防故意侵权”为目的的个人信息保护,后者是民法上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内容。建立违反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制度,应确立以下规则:相关损害赔偿范围应限定在第三人即直接侵权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进而对信息主体造成的财产权或人身权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直接侵权人的介入不构成个人信息保障义务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阻断;在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直接侵权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分担上,应当适用“补充责任”分担形态。  相似文献   

12.
史黎  周东威 《学术探索》2013,(11):18-21
本文论述了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优先原则的侵权责任法对责任保险制度的影响,具体分析了侵权责任法和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两者的关系,并对无过错责任和侵权责任优先的原则进行解析,最终进一步分析侵权责任法对侵权保险及其制度造成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法律原则是一种形而上的价值抽象,法律规则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责任主体的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具有基本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和更强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即相对于原则法官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主要有有过错就有责任、严格责任法定承担、自己责任自己承担、共同侵权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非责任人致害责任人替代承担和受害人有过失减轻加害人责任等规则。  相似文献   

14.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从性质上来说,既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个特殊类型,也属于产品责任的范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第59条规制的适用范围包括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以及不合格的血液,但此适用范围应予以界定。在此界定内,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生产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才是《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相似文献   

15.
按照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奸淫幼女是故意犯罪,必须以明知幼女的年龄不满14周岁为条件,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这在理论和逻辑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奸淫幼女行为适用严格责任也并无不妥,这除了因为严格责任更有利于刑法保护幼女的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以外,还因为严格责任并非我们通常理解的无过错责任,不构成对过错责任原则的悖反,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质上并没有从根本上排斥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16.
在网络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民事责任是一个长期面临且需要不断深入研究的问题。因网络技术迅速发展致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断出现,目前,法对其无明定,宜在司法解释中界定。本次修改著作权法时应明定,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形式审查的事先审查义务,违反规则则承担自己过错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应对过错所致损害全面赔偿。  相似文献   

17.
环境污染具有范围广、潜伏期长、通过生物链富集、随生态环境发生动态变化等特点,所以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是"环境污染致害侵权",而不包括侵犯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情况。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赔偿机制已经难以弥补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损失,导致环境侵权案例中违法者违法成本远小于其所获的经济利益,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却相当高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环境侵权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惩戒污染者,遏制污染行为,进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18.
杨立新 《河北学刊》2008,28(3):159-165
《侵权责任法》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问题,涉及到各界利益的平衡问题,起草工作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8年4月21日在人民大会堂宾馆召开了第一次侵权责任法专家讨论会,广泛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起草工作中的一些重大法律问题,如侵权责任法的性质问题、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问题、侵权行为的类型问题、侵权责任形态问题、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等。对于法学界重点关注的《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哪些突出的侵权行为,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应当是什么等问题,笔者根据与会专家所探讨的这五方面问题,分别做出评述。由于《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人民性和科学性极强的民法部门法。只有处理好这些问题,才能制定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科学的《侵权责任法》。  相似文献   

19.
告知义务是医师的法定义务。在医疗损害民事赔偿案件中,判断医方是否违反医师告知义务以及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是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关于医师告知义务的规定。但该规定存在某些基本概念缺乏确切的定义、对告知的范围缺乏具体规定等问题,在实践中将产生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关的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0.
国务院2001年12月20日公布的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极大地提高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水平,将软件产品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了软件合法复制品的非所有人和软件非法复制品的恶意用户身上,即行为人不具有合法软件的所有权而对软件进行功能性使用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基于商业目的,都构成侵权。本文根据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最终用户进行分类,并逐个分析了其所对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