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28 毫秒
1.
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应当仅限于过失,刑法第133条中的“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分别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情形,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如果其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故意心态时,因行为人逃逸致该被害人死亡完全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2.
作者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实质上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逃逸”为非罪行为,因此,“指示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正确定性“逃逸”行为,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3.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应为独立罪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对刑法第 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行为的性质、罪过等方面进行法律分析的基础上 ,指出对这种行为仍定交通肇事罪是不恰当的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应成立一个新的罪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  相似文献   

4.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处罚情节的规定比较简单,而现实中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非常复杂,从而导致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大量的分歧。作者以刑法理论为指导,对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和法律性质以及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等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孙伟铭案件是交通肇事行为受刑罚惩罚最严厉的案件.该案对交通肇事罪本身的反思,反映出我国交通肇事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困境.在域外,交通肇事行为的刑事立法有多种形式:只处罚故意类的交通肇事行为;将"醉驾"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规定交通危险犯;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结果犯;将交通肇事后逃跑行为单独规定为罪;规定不救助罪.我国交通肇事罪立法中忽略了交通肇事中"放任"这一主观罪过可能存在的情况;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独立性缺乏立法反映.我国交通肇事行为刑事立法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把醉酒驾驶和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独立成罪:二是区分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罪过,确立交通肇事罪中过失和间接故意两种罪过形态.  相似文献   

6.
<正> 我国刑法分则对“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以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的不同、作出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过失杀人罪的规定。对轻度暴力引起他人死亡的并未规定应当论罪,然而在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和“罪过形式”两个方面的类型化限制,能够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放火罪则属于结果加重犯的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   

8.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罪中的多发现象,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却将它定位在危害性一般的犯罪范畴,法定刑和司法处理都很轻.<刑法>和<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逃逸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概念上的误解和做法上的偏差,成为刑事司法与理论关注的焦点.有鉴于此,文章试图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指使逃逸致人死亡等问题进行研究,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提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该单独立罪,并加大处罚力度.  相似文献   

9.
论共同过失犯罪——以交通肇事罪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未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规定中,而在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中却将共同过失作为共同犯罪认定。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共同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是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共同实施了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并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相似文献   

10.
学界对于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认定争论不休,其根源在于我国《刑法》对于醉酒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规定过于粗陋。原因自由行为归责理论之间接正犯说认为,判断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只需认定原因行为的主观状态。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方面应当统一是过失,即一般醉酒驾驶行为者在饮酒时对于危害后果的意志因素都是持反对态度,而不是不希望也不反对的态度,故而属于过失。因而对醉驾应当继续保持二元化惩罚,未达犯罪标准的行为无须入罪,可采用行政处罚;已达犯罪标准者则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