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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赣老发[2014]1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3]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提高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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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老发[2008]10号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组织(老干部、人事)处: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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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老发[2009]5号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将《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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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老发[2009]5号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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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体现党对老干部的关怀,省委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待遇,由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共同下发文件至各地、市和省直各单位具体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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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财社[2012]70号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老干部(干部、人事)处:为体现党和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本着为广大离休干部办好事、实事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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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区、市)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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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经与财政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研究,现对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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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省属各企业党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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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劳人老〔1983〕17号各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老干部(人事)部门:现将《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根据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经与财政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研究,现对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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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劳人老〔1983〕18号各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老干部(人事)部门: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经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商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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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人事部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为解决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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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财社〔2011〕31号市(县)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为了进一步保障离退休干部开展学习及文体活动,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经省政府同意,从2011年起调整离休干部公用经费和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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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老发[2005]26号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组织(老干部、人事)处: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5]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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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人社发[2012]38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设区市市委老干部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费平衡工作的通知》(赣府发[1999]32号)精神,企业离休人员(含"建老"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参照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发[2012]3号)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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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四、不断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干部(老年)大学工作(十一)加大离退休干部学习、活动等服务设施建设的力度。各地要把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干部(老年)大学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设步伐。市、县尚未建立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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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人字[2008]166号)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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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人社发[2009]5号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赣单位,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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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建立和运行"三个机制"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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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劳动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2]25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保障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减少不合理的医药费支出,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机制落到实处,省厅研究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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