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落马"局长庭审前翻供
2010年2月6日,资阳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将宋立光批准逮捕.此后,宋立光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据公诉机关指控,宋立光在1999年至2006年担任乐至县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6次收受多人贿赂总计达75.5万元.其中,金额最小的一笔,是在1999年收受当地运输管理所副所长陈某的感谢费5000元;最大的一笔,是在2002年至2006年期间,多次收受某建筑公司董事长周某送的现金45万元. 相似文献
2.
河南省西华县县委原书记栾蔚东,因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历不明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送上被告席。据检察机关调查,栾蔚东在任西华县县长、中共西华县委书记期间,涉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30多万元。其中,仅中秋节和春节收受各乡镇、局委的“节礼”就达80多万元, 相似文献
3.
4.
有一位退休老党员,他人老志不减,退休后不甘寂寞,回到家乡搞农业综合开发。通过几年的艰辛努力,硬是把一座荒山变成了花果山。他就是吉水县卫生局退休干部王昭兴。秋日,笔者慕名来到吉水县文峰镇葛山村采访王 相似文献
5.
沈阳一位读者来信咨询:2007年10月,我因公到北京送一个展览样品,由于时间紧迫,无法赶上飞机,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便驾驶自己的私家轿车出差到北京,并与单位的吴某交替开车。等我们将样品送到北京后,在驾车返回沈阳的途中,吴某由于避让旁边超车的大货车,发生两人受伤的严重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局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次交通事故给我造成损失1万多元。事后我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承担我的一部分损失。但单位认为,单位只是批准我与吴某出差,并未借用我的车辆,我与吴某驾驶自己所有的车出差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属个人行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吴某与我承担。请问: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否应当承拒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7.
尹振国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7(4):54-60
从重典治吏的刑事政策和法益权衡论两个视角来看,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义务和国民对公职行为公正性的信赖.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约定、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关于收受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性质、地位,有多种观点,但无论采用哪一种观点,都会造成一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者逃脱法律的制裁.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自身的缺陷,而不在于争论本身.因此.应从刑法的规定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将其作为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8.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他人有求于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公务人员以交付财物为前提而实施(包括放弃)职务行为,该财物成为其所许诺的职务行为的报酬或者对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表明财物与职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的要素,仅限于利用现在的职权。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当认为"约定"贿赂属于刑法规定的"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的范畴,可以成立受贿罪。行为人在离职后借助原来的职务关系所形成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并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也没有约定贿赂,在离职后收取他人的酬谢的,既没有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也缺乏受贿罪的故意,不成立受贿罪。行为人仅仅是在工作调整后收受贿赂的行为,应当成立受贿罪。 相似文献
9.
10.
北京运通华运运输公司在不知其退休职工吴某已死亡的情况下,为其多发退休金长达7年之久。发现这种情况后,运输公司要求银行退款,但被银行以不符规定为由拒绝。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这起退还养老金的纠纷案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驳回了运通华运运输公司要求工行朝阳支行退款的请求。北京运通华运运输公司退休职工吴某的养老金从1992年7月起由本企业委托工行朝阳支行发放,由他个人凭存折领取。1993年4月,吴某因病去世,而运输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直将吴某的退休金发放到2000年9月。期间吴某工资也由100余元涨到600余元,累计多发放888… 相似文献
11.
1997年7月15日,我到县委老干部局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局长办公桌上放着一本《老干部之友》,我随手翻了翻,一下子就被它精彩的内容吸引了,想拿回去看,又不好意思。局长看出了我的心思,就送了我一 相似文献
12.
13.
14.
小学生吴某被王某驾驶的拖拉机撞伤,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因吴某在校参加了人身保险,故保险公司按规定向其支付了4000余元的保险赔偿金。后吴某又持医疗费复印件(原件在保险公司存档)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所有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 相似文献
15.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熟练技术的老年人越来越多,这是一笔不可多得的人力资源。有些不愿意过平淡退休生活的老年人会选择再就业,但是在返聘的过程中,因碍于面子或者担心年龄大被拒绝而忽略了签订聘用协议,成为日后发生纠纷的隐患。案例:现年62岁的孙大伯是一家机械修理公司的退休工人,在职时主要负责技术工作。2012年12月退休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索取性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理论对这一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有种种不同的主张.文章在对种种主张进行分析后认为,无论采用哪一种主张,都会造成一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者逃脱本罪的刑事责任,应从刑法的规定中删除这一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7.
高志玲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144-146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利用影响力,二是索取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是犯罪成立必备的条件,但不是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在利用影响力与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跨越了刑法修正案(七)的情况下,也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修正之后的刑法。 相似文献
18.
年近花甲的苏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综合处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吴某主管着全市废金属管理、石油市场整顿及老旧汽车更新改造等工作,是个撩人眼红的"肥缺"。眼看着大款们进出大饭店、轿车开进开出,吴某的心态越来越不平衡,想想自己即将退休,再不趁手中有权捞一点,将会永远失去机会…… 相似文献
19.
20.
昆明读者邱某来电咨询:2010年3月,18岁的我在深圳打工时认识了吴某,我们于2010年10月在家乡按照风俗摆了酒席,在家乡人眼里我们成了夫妻。后因吴某怀孕,办理准生手续时需要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因吴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用其姐姐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