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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起,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其规定的新简易程序基本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兼顾,主要表现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比例高、审理期限和庭审时间缩短,但又维护了简易程序案件中的程序公正、被告人认罪服判。当然适用修正后简易程序也遇到了一定的问题,包括:被告人程序选择权难以保障、认罪的自愿性难以保证、辩护权难以保障、公诉人出庭形式化严重,这需要在立法和实施策略上作以下的改革:细化被告人的程序选择规定、确保认罪的自愿性、通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律师参与辩护、创新公诉人出庭的具体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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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现代死刑制度以格雷格系列案为源头。在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审查的焦点转向死刑的适用程序,并确立了一种两分式的死刑程序架构。即:死刑案件的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离;死刑案件的量刑程序中,又分为适格决定和选择决定两个环节。其中,通过适格决定,确定对被告人是否可以判处死刑。其功能旨在限制适用死刑的案件类型和被告人类型。选择决定解决的问题是:被告人是否事实上应当被判处死刑?其功能则在于对个案中的特定被告人进行个别化的考量,以确定是判处终身监禁还是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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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的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仍然是死刑案件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这不仅是由于死刑案件既有定罪程序,又有量刑程序,并涉及赦免等多方面问题的特殊复杂性,还由于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被认为是居于面对死刑的被告人的所有权利的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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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春雷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1)
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下,证明围绕定罪进行,量刑活动缺少司法证明的有效规制,既不利于控辩双方诉权的行使,也不利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量刑证明应建立在定罪证明的基础上,确立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平等主体地位并注重保障量刑证据的相关性要求。量刑证明的对象为量刑事实与量刑请求;依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证明责任;量刑证明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对于法定量刑情节应达到清楚可信的标准;量刑证明应依自由证明的方法进行。目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不能满足量刑证明的内在需要,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应确立定罪与量刑完全分离的程序,实现量刑程序的独立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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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过错作为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越来越多,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分析其都成为量刑辩护的重要理由,而且在部分案件中成为量刑的关键情节。但是,立法上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专门规定,在量刑中其一直作为酌定情节被加以适用,因此,赋予法官较大自由裁量权使得被害人过错在量刑实践中适用失衡,加之被害人过错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不能很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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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8):117-119
完整的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应包括动议权、同意或否决权、变更权。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解释中,赋予了被告人在适用简易程序中的一些选择性权利,但忽略了被告人的简易程序动议权。综观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刑事立法,许多国家均确立了被告人的简易程序动议权。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动议权,是控辩平衡的必然要求;是程序参与原则的客观要求;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我国应确立被告人享有简易程序的动议权,并确立相关的规则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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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人认罪”后的案件快速处理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限制了被告人的很多权利,如无罪推定权和沉默权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尤为重要。应从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保障被告人知悉权;明确协议主体只限于检察官与被告人,确保被告人认罪选择权;确立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制度,确保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被告人律师帮助权四个方面,加强对普通程序简化审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9.
杜以静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12-26
刑事简易程序由于其相对于普通程序更为简易和快速,而受到各国的青睐。在我国简易程序中,虽然在审判程序上予以了简化,但从实践来看,程序简化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以至无法达到快速审判的要求;从理论上看,仅仅是程序步骤的减少也难以为"实质意义的简化"提供有力的支持。而简易程序在实体上对所有案件无差别的适用"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证明标准,无疑是阻碍快速审判的一个重要原因。该定罪标准不仅与证明标准差异化、多元化不符,也不利于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疑难复杂案件中。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事实相对清楚,争点也比较小,适当的降低定罪证明标准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并且在降低的同时,可以通过加强辩护权、重点审查认罪的真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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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在不对人定罪的情况下,单独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顺应了我国反腐、反恐的形势需要,完善了这方面的刑事诉讼立法。新刑诉法以四个条文规定了没收所得违法程序,分别为程序的启动、受理及公告、审理及裁定、回转,但新刑诉法对于该程序的案件范围和证据制度等方面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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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认罪认罚制度注重强调诉讼效率,对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不能像一般案件一样不分诉讼阶段一体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以免认罪自愿性和供述真实性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被掩盖,进而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甚至导致案件处理偏离公平正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应当按照“首重公正,兼顾效率”的原则调校程序,构建检察主导下的程序分流机制和事实查明机制,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并重的诉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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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论刊》2016,(5)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专门程序,较多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而适用,具有高效、简便的显著优势,在解决日益繁重的民事案件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设置简易程序可以消除诉讼拖延,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因此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意义。尽管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在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中增加了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还专门规定了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及对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等制度,对促进我国公民诉讼大众化、节约了诉讼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目前司法实践状况看,现有的有关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仍不完善,亟需在立法构想与司法实务工作中得到改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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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法和刑事实体法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因此,刑事程序法的修订也会对刑事实体法产生一定的影响.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是对现行刑法相关规定的完善、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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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定罪量刑程序可分为定罪量刑程序分离和定罪量刑程序合一两种模式.鉴于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在维护辩护权行使、彰显诉讼民主、体现人文观念、实现实体公正等方面的优势,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应当成为我国的改革方向.定罪量刑程序关系模式的形成主要受诉讼理念、人权保障方式、陪审制形式以及审判前程序设置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借鉴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土因素,即在量刑程序中的人权保障上,应当注意国家、被告人、被害人、社区四方利益的兼顾与均衡;在定罪量刑主体的选择上,是否引入陪审团制需要具体分析;在对待罪状认否程序的态度上,没有必要单独设置罪状认否程序;在量刑程序的独立程度上,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也许更具有现实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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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五月,"两高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其适用范围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通过对简化方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在确保司法公正,实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不断深化形式庭审方式改革,进一步挖掘现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内的司法资源,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并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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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它并不完全契合于通常审理程序包括简易程序,我国应当根据小额案件的特点建立起以非规范化审理为核心的小额诉讼程序,具体规则内容应当包括程序的任意性、可以无须正式开庭、允许非职业法官审理、立审执同一、表格化诉状、简化判决书或以笔录代替判决书、特殊程序救济方式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现行的一审终审制为根本特色的小额诉讼制度,真正建立起符合小额案件审理要求的、与普通程序及简易程序相并立的小额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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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是以对被告人是否定罪量刑为核心进行的,被告人毫无疑问应当是刑事诉讼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却往往得不到重视,其根源在于“权力本位”的法律传统以及人权意识的淡漠。从应然角度而言,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被告人与检察官地位平等是诉讼公正的前提。保障被告人平等地位与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密不可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