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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应以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要求为限,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国家和国民利益的保护。在软件侵权的归责上应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软件侵权损害赔偿上应以补偿原则为主,在用户最终责任问题上,应通过司法解释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的适用进行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2.
公平责任原则并不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仅是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损害赔偿责任或者损失分担的特殊规则。公平责任的适用应有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1条、第33条、第87条是适用公平责任的具体规定。第32条第2款也可看做是公平责任的具体规定,但不是第24条规定的具体运用。没有法律规定,不能以双方都没有过错为由而适用公平责任。  相似文献   

3.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归责原则的选择、责任范围的规定等还存在诸多问题。责任主体应当包括直接控制车辆的全部非所有人,特别是借用人和承租人等。在机动车被借用、租赁等非所有人直接控制的情形下,借用人和承租人等非所有人和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不同的责任形式,责任范围也应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4.
何霖  姜桂义 《南方论刊》2011,(12):45-47
公平责任要求法官在衡定损害赔偿责任时,针对适用一般责任规则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局面,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衡量相关情况,酌情调整赔偿责任,由当事人合理承担责任。公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之一,它以公平正义为标准来确定责任、追求个案正义;在性质上是法律责任而非道德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中主要发挥补充功能;并不仅仅适用于侵害财产权案件。  相似文献   

5.
知识产权学界围绕归责原则引发的讨论,与其中"责"之所指密切相关.从表面上看,这一争论异常激烈,但如果明确归责原则之"责"仅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则各方见解并无对立.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论,应强调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以损害赔偿责任为限,明确归责原则的"责",仅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非泛指各种民事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即更具必要性.  相似文献   

6.
农产品责任是指由于农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而由相关责任方进行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农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在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的非常抽象,导致农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诸多争议。将农产品责任界定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主是损害赔偿,承担主体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农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以无过错原则为主,特定主体和情形下适用过错原则。构成件方面为农产品存在缺陷、须有损害发生及损害与农产品缺陷间存在因果联系。  相似文献   

7.
知识产权侵权究竟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介绍和分析了两种不同的主张,考察了无过错归责原则的起源和发展,提出了应根据不同的责任类型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的主张,即对停止侵害,应一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损害赔偿,则应一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8.
从《民法通则》第132条到《侵权责任法》第24条,再到《民法典》第1186条,围绕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议形成了我国法学界的一段公案。从立法史考察,这一归责原则是《民法通则》立法主导的结果,经过了《侵权责任法》的调整,最终在《民法典》中做出了实质性的变革。公平责任原则不具备归责的正当性基础,缺乏司法适用的标准,侵蚀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通过对第1186条进行体系位置上的弱化、适用条件上的限制,并增加自甘风险规则,实现了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终结。  相似文献   

9.
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知识产权法学界存在过错责任说、无过错责任说与混合说的论争,这些论争缺乏一个共同的讨论平台。在对侵权责任形式区分的基础上,应当将归责原则限定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上,继而,应当建立一个多元的、开放的、立足实践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而不是一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  相似文献   

10.
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及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都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侵权不是其前提条件,反对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故我国应建立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但这一原则应受适用于赔偿的通常原则的限制,以免损害到交易的进行。  相似文献   

11.
产品责任若干问题的比较法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美国、欧洲、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相比 ,我国法律使产品的销售者承担了更为严格的责任。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上 ,世界大部分国家都仿效美国 ,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在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抗辩事由上 ,各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纯粹经济上损失一般不可依产品责任法获得赔偿 ,产品责任中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在责任期间上 ,我国产品质量法上“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与美国法上的“产品安全使用期”并非同一概念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第21条规定了在不动产错误登记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及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从登记行为的性质、保障权利人利益等角度出发,将该条中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认定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更为恰当.同时,按产生错误登记的不同情形,不动产错误登记侵权责任形态应该被分为自己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对于归责原则,在解释论上,对登记机构的归责仍应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在立法论上,该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规则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1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外源性责任纳入《民法典》,在补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同时冲击着民法体系的自洽性。在《民法典》内部,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应在尊重民法逻辑的基础上体现生态规律,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环境侵权责任;同时,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环境侵权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形式的适用优先于金钱赔偿。民法体系的功能有限,《民法典》应与《环境保护法》一起,协调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且由《环境保护法》起主导作用。这两部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全面规定,在理顺相关请求权主体顺位关系的基础上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未违反国家规定却造成环境损害的情况进行合理救济。  相似文献   

14.
专家侵权责任的案件日益增多,而我国相关立法却存在着缺陷和空白,致使专家侵权纠纷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规则和灵魂。从事专家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必须首先研究其归责原则。通过对专家侵权责任概念的界定、特点的归纳和对归责原则进行必要的梳理,结合专家侵权责任的特殊性,探究专家侵权责任应适用的归责原则,并对我国专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立法现状加以评析,为我国专家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5.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文结合《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探讨包括食品在内的产品代言人(推荐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以及代言人责任与生产经营者责任的关系,认为其根据是消费者对代言人的信赖关系,归责原则上适宜采纳过错原则,代言人责任与生产经营者责任之间宜为按份关系而非连带关系。  相似文献   

16.
网络银行是银行电子化的产物 ,是银行业发展的大趋势。网络银行侵权 ,就是指在互联网上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通过网络从事的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在有关网络银行侵权行为的讨论中 ,最为重要的是网络银行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在网络银行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上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会损害客户利益 ,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又将过分加大银行的责任。因此 ,网络银行侵权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17.
归责原则是判断侵权责任构成的基础,此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也不例外.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因其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而异:于损害赔偿责任,应采过错推定原则;于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情形,则应实行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8.
《电子商务法》用三个条文规定了四种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不符合支付安全管理要求损害赔偿责任、支付错误损害赔偿责任、未经授权支付损害赔偿责任和发现未经授权或者收到未经授权通知却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损害赔偿责任,用以规范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履行电子支付服务合同义务的行为,并对造成用户损失的行为进行追责。这些损害赔偿责任都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于电子支付辅助性法律关系即电子支付服务合同关系中发生的违约责任,同时符合《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构成的要求,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受到损害的主体有权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衡量,适用侵权责任规则保护电子支付服务合同关系中用户一方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且《电子商务法》第54条、第55条、第57条主要是从侵权责任角度进行规范的。因此,将这些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侵权责任进行解读是正确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这三个条文规定的四种电子支付服务损害赔偿责任,正确适用规范,以实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19.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设立是为了充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因此该法为生产者、经营者设立的理应是一种"严格责任",而非一般的侵权责任.本文试图以法经济学为视角探讨民事归责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20.
宁子昂 《兰州学刊》2012,(12):196-199
医疗损害的特殊性以及医疗损害与产品责任概念的交叉,使得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诸多争议,尤其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现行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法律条文难以把握第五十九条归责原则,容易产生不同理解。文章试图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出论述。医疗产品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产品,属于特殊产品,在发生医疗产品损害赔偿时,因其关系到公民的生命与健康,应在第一时间救助患者。医疗机构在使用时应严格把关,出现产品损害责任时应由医院、商家、厂家分担。第一时间医院要承担连带责任,可追究生产厂家、经销商的最终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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