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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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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环境法法律方法的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其立法体系不够完善、没有确立环境法的根本目的,以及科技含量最重和调整范围非常广泛的特征,决定了环境法法律方法具有解释对象的广泛性、方法运用的灵活性以及各方利益平衡的静态特征,而这又与法律发现方法运用的创造性、环境法解释方法运用的根本目的性和利益衡量方法的特殊地位的动态特征紧密相关。  相似文献   

2.
在当代环境法的发展中,有一种环境道德与环境法双向趋同的趋势,这种趋势以环境伦理的兴起与发展为现实基础,以环境道德和环境法的共生互动关系为理论依据。该趋势表现为环境道德的法律化和环境法的道德化两方面,这两方面辩证统一、构成环境法治的两个阶段,但并不能因此而将这种趋势绝对化。同时还应注意其在发展中国家有特殊的表现:即更多地体现为较低层次的环境道德的法律化;此外在我国环境法治建设中,环境法的道德化更是格外重要。  相似文献   

3.
在当代环境法的发展中,有一种环境道德与环境法双向趋同的趋势,这种趋势以环境伦理的兴起与发展为现实基础,以环境道德和环境法的共生互动关系为理论依据.该趋势表现为环境道德的法律化和环境法的道德化两方面,这两方面辩证统一、构成环境法治的两个阶段,但并不能因此而将这种趋势绝对化.同时还应注意其在发展中国家有特殊的表现:即更多地体现为较低层次的环境道德的法律化;此外在我国环境法治建设中,环境法的道德化更是格外重要.  相似文献   

4.
国家行政并不能完全规制环境风险,为实现环境风险最小化目标,社会主体应当发挥自身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自主降低环境风险,形成环境风险的自主规制。自主规制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说只是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机制正在形成与发展之中,能够对行政规制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对自主规制而言,国家行政资源不足是其形成的客观原因,合作原则是其生成的理论基础,而环境责任的严格化则进一步推动了其发展。在类型区分上可分为责任分担型、合意达成型、刺激促进型,在不同社会背景下发挥的作用与效果有所不同。自主规制在现实中确实削减了环境风险,但也存在着风险治理实效弱化、可能侵犯基本权利等局限,需要在自主规制过程中注意避免。  相似文献   

5.
系统论法学以“系统/环境”替代传统系统论的“整体/局部”,使环境法整体论与还原论两种方法论得以整合。在系统论法学视角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环境法内涵的基础层面是要求环境法迈向“新”的整体系统性,具体实践包括以“环境保护目标”为中心的环境立法协调和以“促进全面守法”为重心的环境法律实施两个方面,主要反映环境法实体性规范的调整与变革;“要求-回应”循环的制度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环境法结构性内涵,对环境法的调整与变革而言,主要要求的是程序性规范的调整与变革。  相似文献   

6.
环境伦理是把基本社会道德规范推广到自然界并把生态平衡作为一种重要的工具价值加以重视 。本文分析了这种伦理审视环境法的必要性,论述了环境法与伦理之间的两层关系:从价值层面上,环境法应服从伦理评价和伦理价值取向;在规范层面上,环境法与环境伦理是互补的不同规范。在此基础上论述了伦理审视的可能性。最后,文章指出了伦理审视环境法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用什么伦理审视的问题,即伦理模式的选择问题;第二,伦理审视环境法的范围。  相似文献   

7.
关于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论述,目前学术界存在着很大的分歧。笔者认为,确立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理清法的基本原则与法的理念和价值之间的关系;要注意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与国际环境法具体原则乃至具体规范的区别。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必须属于法的基本原则范畴;必须接受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支配和指导;必须体现自身的特点。通过按照以上标准对当下的主要学术观点进行讨论,笔者认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应该包括:公平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国家环境主权与尊重外国环境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责任原则、预防原则。  相似文献   

8.
独立的环境法益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随着独立的环境法益的提出 ,首先 ,从法哲学的角度对我国的环境刑法未充分重视独立的环境法益的保护进行了价值分析 ,并认为应当赋予自然环境以人格的权利。其次 ,从犯罪学和刑法学的角度对独立的环境法益的刑法保护密切相关的行政从属性理论进行了评判 ,认为只有突破功利的价值观和绝对的行政从属性 ,才能反映环境要素的固有存在 ,才是公正的环境刑法。最后 ,在以上前提下对我国环境刑法在独立的环境法益的刑法保护方面进行了新的论证。  相似文献   

9.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环境法始终的根本规则,它集中地反映了环境法的伦理价值取向.当前环境法中的"协调发展"原则面临着种种困惑,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是以"人类利益中心主义"为指导的,是与"生态整体利益"的要求相矛盾的.我们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观,构建环境法的"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分步骤、有层次地对传统的环境法律体系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10.
环境法应当具备道德上的正义价值,既要维护人类主体的利益,又要保证人-9环境的共生共存。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应当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代际公正原则与种际正义原则,并且通过环境立法的实质正义、执法的程序正义以及守法的道德正义才能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1.
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始终是人类进化、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人类理性主义导致的科技至上与自由主义导致的个人利益至上使人类在伦理上形成人类中心主义,而人类中心主义又影响着法哲学及具体法律制度构建。随着环境危机的加剧,缘起于生态科学的生态主义在人类伦理、哲学等领域迅速发展,并被人类引入到环境法。环境法中的生态主义是指为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和谐、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从宏观上指导环境立法规范人类环境行为的一种整体主义理念。其在整体主义倾向、对自然的价值定位、终极目标上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相区别。生态主义环境法要求人类的实现路径是通过完善人类自身的规则体系,调整人类自身行为,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2.
人类的生存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与人为环境,但目前环境法对于人为环境还没有作出界定。分析了当前环境法对人为环境难以界定的原因。试用调整论和生态学的观点,探讨环境法界定人为环境的可能性;明确了必须在法律上赋予人为环境以生态环境地位,才能对人为环境要素实施有效的环境法保护。  相似文献   

13.
在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判断、行为对象的判断以及“严重污染环境”之结果的判断均需借助于环境法,体现了污染环境罪的环境法附属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项规定情形的判断需借助于行政决定,体现了污染环境罪的行政附属性。污染环境罪在刑罚设置和法益的解释上对其他具体犯罪类型的依附,体现了该罪的刑法附属性。因而,在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判断上,除了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犯罪事实之间,还应当坚持体系性思维方式,注重刑法与环境法、行政法以及刑法内部的协调。  相似文献   

14.
环境法的修改与历史转型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可以新制定一部环境基本法或修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环境基本法,以实现环境法的历史转型.环境基本法的修改坚持国家生态安全与公民生态环境生存权相结合、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相结合、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建设相结合、国家干预与公众参与相结合、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相结合等原则.环境基本法的基本框架应包括总则、政府环境保护管理的组织体制与决策机制、环境法基本制度、环境法律责任和环境损害救济、附则等部分.  相似文献   

15.
为促进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 环境法与民法需要对话。环境法与民法进行对话的实质, 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两种理论范式之间的对话。环境法与民法在问题意识、历史视域、世界图景、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上存在着重大冲突, 这种冲突实际上是民法采取的个人主义理论范式与环境法采取的整体主义理论范式之间的差异所导致。在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中, 环境法旨在借助民法的理论范式审视环境问题, 为解决环境问题探寻新的出路; 民法的目的是研究环境问题如何影响了民法、民法学, 而这恰是民法典立法急欲从环境法中获得的启示。为解决环境问题, 环境法与民法需要合作, 以公序良俗原则为联结点, 确立二者在调整范围上的界分。  相似文献   

16.
可持续发展具有深厚的哲学意蕴,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不同层次来加以认识,因此,环境法与可持续发展的密切联系也就表现在不同层面上。在规范和制度层面上,可持续发展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环境法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容,包括环境与发展一体化和环境公平,其中,环境公平由环境利益的公平享有和环境责任的公平承担两个方面组成。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环境法的贯彻,需要从改变环境法立法目的、专门领域立法和建立健全相关环境法制度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7.
环境法理论的产生、发展、创新与突破等或多或少都离不开自然法理念的推动。本文通过回顾环境法的发展历程,探寻自然法在其中所起的积极影响,以及环境法学的原则和制度中渗透着的自然法的合理思想,展望在自然法理念的指导下促进环境法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18.
体育作为人类社会文化活动的一种,与环境有着内在本质的联系。随着体育运动的不断发展,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日显突出,有必要将其纳入环境法调整范畴。  相似文献   

19.
环境法与民法进行对话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两种理论范式之间的对话。环境法与民法在问题意识、历史视阈、世界图景、思维方式以及价值规范上存有重大冲突,实际上是民法采取的个人主义理论范式与环境法采取整体主义理论范式之间的差异所导致。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必要性源自环境问题构成现代法学普遍面临的现实挑战,更深层次原因源自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环境法与民法进行对话涉及现有法律体系下,二者如何界分领域、分工;涉及面对同一现实问题时,如何对两种法律解决方案做出选择。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旨在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重构和范式整合;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有利于环境法学和民法学拓宽视阈、转换思路、价值重构、方法更新。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双向互动的对话中,环境法学旨在借助民法的理论范式审视环境问题,为解决环境问题探寻新的出路;民法学的目的是研究环境问题如何影响了民法、民法学,而这恰是民法典立法急欲从环境法中获得的启示。界定环境法与民法,应尝试在新的法律部门划分理论下进行,应淡化“领域定性”观念而代之以“问题定性”观念;为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法与民法需要合作,以“公序良俗原则”为联结点,确立了二者在调整范围上的界分。  相似文献   

20.
对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应该首先界定人与环境关系的内容、种类及其相互关系,然后再界定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环境社会关系。人与环境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人对环境的利用关系。从人类利用环境的目的出发,并结合环境外在价值类型,人对环境的利用表现为两类,即本能性利用与开发性利用。作为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可以称为环境利用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类环境利用人之间由于环境利用而产生的关系;二是由于国家对环境利用的介入而形成的国家和环境利用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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