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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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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建伟 《南都学坛》2012,32(6):88-91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在共犯的连续犯场合,共犯成立连续犯在形式上并非一定以多次实施共犯行为为必须,一次共犯行为足以加功于实行犯连续多次实施的同种犯罪行为,原因在于特定情形下共犯行为的重合性以及共犯行为因果作用的溢出性。这也是共犯的连续犯显著不同于单独犯的连续犯的地方。此外,连续犯作为处断的一罪,是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在共犯的连续犯场合下,从犯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裁量从犯的连续犯的刑罚时,尤其是共犯连续实施的多次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作用不一致时,应综合考量这两种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2.
从主体涉及范围、犯罪手段和危害性的严重程度等方面分析了单位犯罪,探讨了我国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罚规定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1)刑罚种类进行调整;(2)区别处罚不同类型的单位犯罪;(3)罚金数额应有确定;(4)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处罚应更具体明确.  相似文献   

3.
金融犯罪是指违反金融法规,实施了破坏金融秩序、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的范围一直存在争议;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或相关活动中,违反金融法规,危害金融安全,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它与金融犯罪存在着相同与区别之处."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概念更重要的是具有观念上的意义,期望能够得到新的启示.  相似文献   

4.
重大旅游商业贿赂行为从文理的解释考察符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基本特征,从伦理的解释考究也符合法益侵犯性和非难可能性的犯罪特性,应当按照犯罪予以制裁而不再按行政处罚来惩戒,更符合旅游法治化精神;同时重大旅游商业贿赂行为符合刑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特征,将其予以犯罪化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是遏制零负团费问题的必要手段,是实现旅游刑法建设的有效途径之一,是旅游法治化的必然要求;重大旅游商业贿赂行为入罪应当关注对向犯、共犯问题和考虑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应用。  相似文献   

5.
掩饰、隐瞒犯罪直接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间接损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掩饰、隐瞒犯罪与上游犯罪存在独立和依附的双重关系。司法上认定掩饰、隐瞒犯罪不必要求一定要达到一定的犯罪数额,只要行为严重危害了司法活动,就可以定罪;与上游犯罪人事前或事中通谋的,按上游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掩饰、隐瞒犯罪的成立不必以上游犯罪的确定为必要条件,上游犯罪行为的完成形态与掩饰、隐瞒犯罪成立没有必然的关联。为上游的非犯罪行为掩饰、隐瞒赃物的,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从善意取得人处获取犯罪所得的行为、为亲属窝藏犯罪所得的行为可以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6.
金融犯罪是指违反金融法规,实施了破坏金融秩序、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的范围一直存在争议;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或相关活动中,违反金融法规,危害金融安全,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它与金融犯罪存在着相同与区别之处。“危害金融安全犯罪”的概念更重要的是具有观念上的意义,期望能够得到新的启示。  相似文献   

7.
国内学界关于共犯人关系的交叉关系说与递进关系说均存在疑问,重合关系说原则上具有妥当性,但也存在不足。共犯人之间具有何种关系,取决于其背后采取的基本立场,根本上则与共犯人关系据以解决的基本问题,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密切相关。前者关涉共犯人的犯罪成立及刑法的处罚范围,后者关涉共犯人的处罚前提及刑罚个别化。根据共犯人关系据以解决的基本问题,区分制共犯人关系更为妥当,值得借鉴。据此,解释论上,我国刑法第26条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第27条与第28条规定的均是帮助犯;第29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的含义是指"判处正犯的刑罚",第2款规定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中的"罪"应限制解释为"重罪"。  相似文献   

8.
划定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和刑事责任边界,应当转变一刀切、等同化的认知模式,采取类型化、个别化的处置模式.依据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程度,可以将其帮助犯罪的行为划分为对犯罪行为的单纯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的作为帮助三种类型.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澄清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与具体边界.虽然,在刑事责任形态上,网络直播平台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的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正犯责任;网络直播平台作为帮助行为,原则上应当承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责任,例外的应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但是,在刑事责任追究上,如果网络直播平台的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成立中性业务行为的,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行为在正常运营上缺乏义务履行可能性或者在技术上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以及作为帮助行为符合不追诉条件的,应当阻却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刑法处罚.  相似文献   

9.
非法采矿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采矿罪存在立法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本文认为:非法采矿罪应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特定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法定的特定矿种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活动和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本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这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非法采矿行为会造成矿产资源的破坏而故意为之,通常具有谋取非法利益之目的;另外,越界采矿行为也应被规定为单独的犯罪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在禁止性开采地区采矿的行为也应以非法采矿罪论处。  相似文献   

10.
作为片面对向犯的核心问题,没有明文设置处罚规定的一方是否可以作为处罚一方的共犯进行处罚,理论上远未达成一致意见,因而也造成了司法适用上的混乱。"立法者意思说"、"实质说"、"可罚的规范目的说"都无法单独承担解释片面对向犯核心问题的重担,因而应联系犯罪的本质、期待可能性、刑法的谦抑性、刑法体系解释的要求等进行多维度的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11.
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犯罪未完成形态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均对犯罪预备或预备行为作了决定,但对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后者的规定更为可取。关于犯罪未遂,内地刑法的规定属于法国刑法的模式,澳门刑法的规定则属于德国刑法的模式,后者用“犯罪未至既遂”表示犯罪的未完成,值得内地刑法借鉴。关于犯罪中止,内地刑法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澳门刑法规定“不予处罚”。由于犯罪中止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宜用统一的模式来解,所以内地刑法的规定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2.
犯罪定义新表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传统的犯罪定义是:“犯罪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笔者认为:①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作为犯罪定义的组成部分不准确,也不宜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②“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异性的特点,它主要是立法者的犯罪标准,而公民和司法人员只能服从刑法;③判断是否犯罪的标准只能是刑事违法性。笔者对犯罪定义的新表述是:“犯罪是符合刑法规定的应当承担(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相似文献   

13.
以极端从属性、限制从属性、最小从属性为理论依据的共犯归责模式本质上遵循的是连带性共同归责思路。由于网络犯罪参与已经从单中心型转化为多中心型,异化现象明显,导致共犯在事实上无法从属于正犯,连带性共同归责已不现实。因此,应当提倡单独归责模式,承认网络帮助行为构成犯罪与受助者无关,将研究重心放在提供网络帮助行为本身的非法性、提供帮助者的有责性以及各正犯化罪名本身所保护的法益上。单独归责模式的提出具有刑事政策依据与实质依据,适用该模式不会造成本应以共犯处罚的行为人逃脱处罚,也不会间接扩展共犯的处罚限域,“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竞合条款也不会被架空。  相似文献   

14.
行为动机的进程与划分以界定刑法中行为动机的内涵为前提,刑法中行为动机与通常意义行为动机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与犯罪意图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于期待可能性的实质之争,学界有责任的要素、人格责任、情节等几种观点,相比较而言,情节说较为可取。通过对行为动机的形成过程、类型与期待可能性的实质的分析,可以发现行为动机与期待可能性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即各类行为动机以期待可能性为桥梁,影响着行为的定罪与量刑。行为动机原则上属于刑罚减免情节,例外的可作为出罪情节。  相似文献   

15.
亲属相犯论     
就亲属间的人身犯罪包括性犯罪而言,在当今刑事法视野中,身份刑法已向行为刑法转化,应彻底剔除封建制度中以身份作为积极定罪的陈腐观念,把亲属身份作为司法实践中法官酌定从重处罚的因素。对于亲属间的性犯罪,不主张对成人间亲属性侵犯的刑罚处罚重于常人,但出于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和伦理法中内敛性和紧缩性的考虑,对于行为人利用亲属关系对儿童进行性侵犯的行为应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已经不能适应科学发展观背景下我国环境保护的现实,具有明显的缺陷,对此,应该在立法模式、犯罪构成要件、刑法控制范围及刑罚处罚等方面加以完善,以营造一种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刑事法制环境,有效抗制环境犯罪,保护环境资源。  相似文献   

17.
非法垄断行为严重危害作为市场经济基石的自由竞争,严重排斥中小竞争者并最终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应当有必要、有选择地将之犯罪化。非法垄断行为具有侵蚀公权力的天然倾向、勾结黑社会势力的利益动因、复杂多元的组织性等特征。由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及刑罚威慑的必要性,一些国家都已将其犯罪化,我国应顺应时代潮流,运用刑罚手段对其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8.
上游犯罪与洗钱罪有着特定的关联。泛滥全球的毒品犯罪以其非法暴利的特征而成为上游犯罪的首选,并对其他洗钱行为入罪产生关联,使得对上游犯罪范围确认上产生了困惑。世界反洗钱法律规定中依照范围大小对上游犯罪进行分类,尤其自“9.11事件”后,上游犯罪被扩张至极限,这又使得其功效与正当性发生了动摇。有鉴于此,我国相关立法应注意协调、统一,并适度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  相似文献   

19.
共同教唆犯不同于传统共犯理论中的共犯教唆犯,其构成要件有三:教唆犯主体为二人以上;各主体有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故意;各主体有共同的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对共同教唆犯的定罪处罚,应以刑法分则中单独规定教唆罪为基础,井以各教唆主体在共同教唆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而论。  相似文献   

20.
现行刑法采取的刑事处罚情节与行政处罚情节的区分方法有较大的模糊性。只有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刑事处罚情节与行政处罚情节的区分问题。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包括三个步骤:排除根本不侵害法益或者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排除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程度的行为,判断有关行为是否值得处以所涉嫌罪名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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