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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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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第88条的规定与1979年刑法的相关条文相比,一定程度上恶化了被告人的利益,同时,由于刑法第12条对新刑法生效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判断是否应当追诉,肯定了第四章第八节追诉时效的溯及力,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第88条的规定,即使依照旧刑法,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禁止事后法的原则相违背,因而司法解释采取了二分法的解释,限制此条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2.
本文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所涉及的三个方面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剖析,即:(一)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范颁布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二)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范实施以后自身颁布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三)刑法司法解释对解释的刑法规定实施以后自身实行以前。已有的生效司法解释正在实施,新的司法解释是否有溯及力。笔者主张,在这三种情况里都应该坚决贯彻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提出了立论依据。  相似文献   

3.
禁止刑法司法解释溯及既往原则,是罪刑法定主义禁止事后法原则在刑法司法解释领域的自然延伸。该原则意味着刑法司法解释不仅具有独立的时间效力,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刑法司法解释都应坚持刑法溯及力问题所奉行的从旧兼从轻的立场。这既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刑法司法解释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刑法司法解释在溯及力的问题上基本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但仍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本文中所谈的刑法,是指广义下的刑法,即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又包括国家颁布的其它刑事法规。法的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力”,属于法律的时间效力范畴的问题。它指的是某项法规对它颁布以前的事实、关系是否有效,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世界各国做法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即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现在大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刑法生效以前的犯罪,原则上按过去的法律办,新刑法基本上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旧的刑事法规认为是犯罪行为,而新刑法则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规定的刑罚比过去法律规定的轻,则按新法办。然而,法律的溯及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采取何种原则,与社会治安状况紧密相关。在我国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法律溯及力也有相应的变化。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九)与司法解释调整、适用时间上的同步和内容上的交叉,造成了对修正刑法条文溯及力和相应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理解上的偏差以及适用上的困惑。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追根溯源,找到症结所在,宏观上理顺刑事立法规范与刑事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微观上准确分析《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条款的性质和相应的立法条款的从属关系。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刑法典已经初步建构了较为完善的刑事追诉时效制度框架。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追逐竞驶行为和醉酒驾驶行为的刑罚配置直接将追诉时效制度置于进退维谷的境地:若追诉,则于法无据,破坏刑法的体系性;若不追诉,则危害到惩罚的必定性,损伤刑法的权威性。在镜鉴世界各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基础上,我国的刑事追诉时效制度应当涵盖所有的刑罚种类,明确树立以刑期长短为主、刑种标准为辅的混合标准,并强化和增加自由刑追诉期限的档次。  相似文献   

7.
由于与判例制度具有天然的亲和性,我国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存在刑事指导性案例溯及既往效力是否存在的难题。认为判例具有完全溯及既往的效力的观点,是对于判例时间效力的误解。这种误解导致上述难题始终没有获得足够的重视与探讨。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判例法国家,判例溯及既往问题在40年间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其变化的过程可以为我国刑事指导性案例溯及既往的问题提供借鉴。考虑到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还在初创阶段,对上述问题的探讨并非急于获得确定性的答案,而是为了通过前瞻性的建构,为司法机构提供理论支持,防止在遇到指导性案例溯及既往问题时,司法机关陷入不知所措的窘境。  相似文献   

8.
本文通过对刑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涉及到的四种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指出目前争论最激烈的“是否允许将(唯一有效的)法律解释适用于其出台以前的案件”问题的实质是法律的效力等级问题,而不是法律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将刑法解释适用于其出台以前的案件,并不违反法律效力等级的规定,当然也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大量存在的司法解释立法化、法律解释内容扩张化使得法律解释事实上成为新的立法,因此“不教而诛”的问题,解决的途径是提高解释水平,包括从解释程序、解释方法等方面的改进,而不是禁止法律解释溯及既往。  相似文献   

9.
刑法第12条将本条适用局限在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这一立法存在缺陷,缺乏预见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例部分弥补了立法的缺陷。立法将追诉时效不纳入到轻重比较的范围,但司法解释却反其道而行之。死刑复核程序适用溯及力,是错误的。"处刑较轻",包括法定刑和涉及刑的事项,还包括构成要件的改变,如果改成"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更好。  相似文献   

10.
刑法立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是刑法解释领域的一个重大问题。刑法立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刑法理论界存有争议,主要集中在:刑法立法解释和刑法之间、刑法司法解释和刑法立法解释之间以及刑法立法解释之间是否存在溯及力。刑法立法解释并不涉及溯及力的问题,无需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相似文献   

11.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司法领域的指导作用十分突出,在刑法有权解释方面亦发挥着重要作用。刑法立法解释是刑事政策得以表达和实现的工具;如何表达刑事政策,如何处理好刑事政策与刑法规定的关系,则是刑法立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所必须予以考虑的关键问题。刑法司法解释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从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体制看主要包括规范性刑法司法解释和个别性刑法司法解释。在规范性刑法司法解释中,刑事政策的贯彻是自觉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最高司法机关本身就是制定刑事政策的主体之一,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行使机关,它必然要通过各种司法手段来体现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在个别性刑法司法解释中,法官解释法律往往自发地与刑事政策相适应。  相似文献   

12.
美国量刑委员会制度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该制度从创设之初就遭受质疑。对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经由一系列判例进行了阐释和廓清,确立其法律地位,在刑事司法领域发挥着重大作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在司法解释问题上的态度。美国量刑委员会制定的量刑指南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制度有相似之处,因此,对美国量刑委员会制度予以探讨,可藉以检视我国司法解释领域的失范现象,并对推进我国司法解释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3.
王一鸣 《21世纪》2014,(6):35-36
近十年来,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记者梳理发现,除了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刑事追责往往缺位。并且,不少案件已过刑法追诉时效,在追诉时效内,相关责任人是否被移送司法机关,是否被立案,尚无从查证。"对于系列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财务造假案件(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责?是否被公安机关立案?如果没有,原因是什么?多数财务造假案件均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公众应有知情权。"  相似文献   

14.
论准自首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准自首成立的主体条件,从准自首制度的设立初衷看,对那些虽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的、但人身自由尚未受到完全剥夺、尚有自动投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不宜认为其属于准自首的主体;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等人身自由受到剥夺的人如实供述其有关罪行的,无论是以准自首论还是以一般自首论,都有一定问题;从立法完善的角度看,将准自首适用的主体范围界定为“被关押的人员”,更为妥当。在准自首成立的罪行供述条件部分,对“司法机关”的范围,应当结合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有关司法解释将“其他罪行”限定为“其他不同种罪行”,不尽合理。  相似文献   

15.
刑事政策催生刑事立法的问世,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也是顺应刑事政策的结果呈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是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又是评判立法科学和司法公道的标尺,在该刑事政策的映照之下,贪贿类犯罪的司法解释,既彰显远见卓识,又难掩其瑕疵缺憾可能致使刑事司法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基于现存问题和法治化思维,需要从体系化视角出发提高法律运用的协同性,严格把控量刑情节,合理适用终身监禁制度,引入保安处分措施等,实现司法解释的效益最大化,达到公正处罚贪污、贿赂犯罪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6.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不仅包括刑法法条的修订,还包括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立法解释。一般而言,"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但程序性规定对行为人实体权益有重要影响时也应"从旧兼从轻"。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是指实行行为,间隔犯应以实行行为为准,而不能以结果发生时间为准;出于人权保障的考虑,继续犯应从旧兼从轻,而非一体适用新法;连续犯应以新法施行为界点,分段评价。判断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应"先定后比"而不能抽象比较。  相似文献   

17.
对“社区”一词的演变过程进行考察,分析民族社区使用的不同理论视角,进而对民族社区的概念进行界定,认为民族社区是一种兼具社会性和民族性的社区类型,可以从地域、人群、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社区文化和意识四个构成要素,对民族社区的内涵进行更为具体的阐释。  相似文献   

18.
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效果,目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值得思考和探索.鉴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人权保障机能和追求安定性等特性,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现阶段可取的功能定位是“规范裁量,统一司法”,应谨慎提及“规则创制”功能.合理的“规则创制”功能只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要求,据此遴选指导性案例包括三种情形,即有助于阐述刑法规定和提炼立法精神、平息理论纷争、推动理论发展.预防“两高”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冲突,在于清醒地认识“两高”的职责差异,明确其分工制约关系,有关定罪量刑规则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应由最高法单独发布,涉及检察院特有职责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应由最高检单独发布.指导性案例相比于司法解释具有明显优势,但发布数量偏少,今后指导司法活动应逐步淡化司法解释职能,优先考虑案例指导制度,但是只要司法解释权得以存在,那么冀图案例指导制度完全取代司法解释是不可能的.从完善的视角出发,破除最高司法机关对指导性案例的垄断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追求全国层面司法统一的最高目标与允许地方在权限范围内发布指导性案例不矛盾而是有机统一的;发布主体可以在指导性案例中附加自己态度,以最大限度发挥案例指导作用;宜出台背离指导性案例的监督机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对背离裁判进行救济,但不应追究所谓的错案责任或者追究司法者个人的直接责任.  相似文献   

19.
刑法的溯及力,就是指一个刑事立法颁布后,它有没有溯及既往的能力。也就是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现代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都对溯及力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建国的时间长短和具体情况不同,因而对刑法溯及力问题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一般说,在建国时间不长,巩固政权时期,所颁布的刑事法律一般都有溯及力,如我国一九五一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的反革命罪犯,亦适  相似文献   

20.
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已适用得相当普遍,而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却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如何突破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阻碍,使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权利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是司法实践中应高度重视的紧迫问题。针对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和司法实践中涌现出来的新现象,对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进行尝试性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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