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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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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瑞杰 《学术交流》2023,(10):88-96
牵连犯不同于吸收犯。有牵连关系的数罪实质触犯异种罪名,是罪数论中的实质数罪和竞合论中的真正竞合,判决书应当对其宣告数罪。即便承认牵连犯概念、因有牵连关系而对数罪不并罚,也应肯定轻罪主刑最低刑的封锁作用乃至并处轻罪的附加刑。中国学理、实务承认牵连犯概念的做法缺乏充分根据。中国刑法总则不规定牵连犯,因此,只要刑法分则不对有牵连关系的数行为犯罪如何处罚作出特别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时候就不能因有牵连关系而对数罪不并罚。  相似文献   

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刑事政策,其基本依据仍然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考量因素.对于轻罪来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原则上以宽为主;但是如果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则应考虑以严济宽.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视野下,对轻罪定罪标准的指导主要在于灵活运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坚持化解矛盾,走非犯罪化的道路;对轻罪量刑标准的指导,则主要表现在根据犯罪人的量刑情节,大胆适用非刑罚化的处理方法以及大胆适用非监禁刑.宽严相济并非一律从宽,而必须是在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综合评价下,依据特定的社会治安形势,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互济.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3.
为了控制危险驾驶行为所可能导致的风险,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涵盖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模式的危险驾驶罪。从犯罪形态上讲,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并且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具有情节犯的特质。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理论上应当是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犯罪即告既遂,但基于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的指导和制约功能,其还是应当受到刑法第13条但书的制约,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驾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初衷排除了适用缓刑的可能,而缓刑制度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其又可以适用缓刑,二者之间呈现出二律背反的现象,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还是应当对其限定条件地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   

4.
当前人们对规定自首这一刑罚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在认识上并没有分歧。问题在于立法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自首成立的条件如何掌握未免存在着分歧。笔者试图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人司法和教学实践,就当前认定自首的条件中的一些带倾向性的问题谈点看法。我国刑法六十五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典仅就不同情节的自首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而对自首的条件并没有作具体规定,因此,对自首成立的条件的理解就不同。有的主张自首应具备三个条件,即: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也有主张自首只须具备第一、二两个条件即可,认为第一、二个条件已包括  相似文献   

5.
前不久,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经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于 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贯彻了“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加强制约,保障人权”的精神。在保持原来法条的体例和框架结构的基础上,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作了较大的修改、补充,条文从164条增加到225条。这不仅是量的增加,而且有质的飞跃,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得到进一步的健全,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重要一步。概括起来看,这次在刑事诉讼制度上的重大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确立了“罪疑从无”原则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在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部分,增加了一条新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虽然不等同于“无罪推定”,但体现了“无罪推定”的主要要求,可以说是对“有罪推定”的直接否定。与“无罪推定”原则密切相关的是“罪疑从无”原则。这个原则较为明确地体现在经修改后此法的第162条第3项规定之中:人民法院对干“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对“罪疑从有”或“罪疑从轻”的直接否  相似文献   

6.
《求是学刊》2015,(4):84-89
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法律适用规则,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创设的立法例,200多年来被绝大多数国家所借鉴,成为大多数民法典的立法通例。20世纪初叶,我国清末西法东渐,变律为法,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时,依照我国古代立法习惯,创设了法例制度,用以概括民法适用规则,并被民国民法所确立。1949年之后,我国的民法草案及《民法通则》都没有规定法例规则,民法适用方法欠缺,导致民事司法不统一。制定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应当坚持规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例制度,明确民法的一般适用方法,对于统一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将会起到重大作用。  相似文献   

7.
敲诈勒索罪不应以数额较大为唯一的定罪标准,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也应构成犯罪。对于多次敲诈行为应当理解为一年以内三次敲诈勒索,且均未达到较大数额的情形。作为加重构成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当如何理解,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应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等因素进行认定,并避免重复评价。对于性质上属于敲诈勒索罪的累犯、共犯的情况,应严格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处理,不宜作为本罪的加重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增设罚金刑的规定,兼顾了刑罚衡平性要求与犯罪预防功能的发挥,具有合理性。本罪的最高法定刑仍需进一步加重,使之提高到与盗窃、抢劫等犯罪相当的层次。  相似文献   

8.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从行为侵害的法益、行为类型、行为主体等方面进行分析。追逐竞驶行为和醉酒驾驶行为都要考虑行为的公共危险性。醉酒驾驶应考虑情节,而不应一律定罪。危险驾驶罪的罪数形态实质是界定该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及相关酒驾肇事的立法缺陷,一是醉酒认定标准单一而有失科学和公正;二是只有两种行为类型,造成刑法对同类高风险行为评价失衡;三是罪名归纳与行为类型不统一;四是对酒后驾驶处罚的阶梯档次尚待完善。  相似文献   

9.
沈玮玮 《探求》2014,(3):31-38
在虐童案中需要有效地区分虐待罪中“情节恶劣”的适用标准,具体应当将未成年被害人的虐待情节加以特殊对待.而对未成年人的精神虐待也应纳入到定罪范围.在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等竞合的问题上,要坚持适用数罪并罚原则,重视虐待罪的宣告意义.在程序法上,对儿童被害人的虐待罪可以取消适用自诉程序,并且赋予相关人一定的代为诉讼和举证权利.坚持在既有的刑法规定模式下对虐童案进行处理能够更好地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刑罚的应有功能.  相似文献   

10.
《社科纵横》2016,(5):99-103
刑法383条的主要以概括性数额加情节量刑标准设置刑罚、罚金与没收财产并存的附加刑、对严重的贪污犯罪分子配置终身监禁。但概括性的贪污数额、情节定罪量刑标准,导致适用法律过于灵活;对被判处死缓依法减为无期的严重贪污分子终身监禁,不得适用减刑、假释的规定,违背司法人道精神,以不利于贪污犯罪分子改造。现行刑法第383条的刑罚配置有待完善和修正的空间,但需考虑到刑法规范的安定性,当下可以司法解释对刑法第383条贪污罪刑罚规定予以明确、细化,限制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的适用。  相似文献   

11.
《社科纵横》2016,(4):69-74
可罚性是德日刑法在犯罪构成体系之外对行为的犯罪性评价的一个因素。有学者将其认为是构成犯罪的第四个条件,即构成犯罪不仅要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而且行为还必须具备可罚性。但是也有学者主张从犯罪成立条件的内部对可罚性问题进行解释。日本学者认为可罚性的要素包括客观的处罚条件和一身的处罚阻却事由。而德国学者将后者称为个人的排除刑罚的根据。可罚性是学者对于主要是刑法分则中的一些排除犯罪性的特殊规定的理论总结。中国刑法中也存在着许多免于处罚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主要是在总则中。并且对于这些免于处罚的规定的性质,中国刑法理论上也存在着不同的解释。  相似文献   

12.
中国现行刑法中的死刑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剥夺生命”,而是一个概念集合,需要在不同条文规范中具体理解.在该种“死刑”规范体系中,中国死刑的适用应当遵循相应的进出分流机制,从而体系性地控制死刑的司法适用,实现罪刑均衡.基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目标共识,《刑法》第48条第1款中的“罪行极其严重”与“必须立即执行”应当分别是限制广义死刑与死刑立即执行的规范依据.“罪行极其严重”的解释,应当强调“罪行”是分则条款中的罪状表述、不包含人身危险性因素,且“极其严重”必须明确可辨;“必须立即执行”的解释,则应围绕人身危险性因素展开,主要通过罪前与罪后情节评估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  相似文献   

13.
《社科纵横》2015,(2):71-76
牵连犯理论作为众多的判断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的原理之一,对案件的最终处理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由于立法对牵连犯的规定并不清晰,导致司法过程中运用牵连原理审判案件时误判频出,尤其是在毒品犯罪过程中更是为严重,这损害了刑法功能及其价值的实现。本文以一类特殊的毒品犯罪案件为研究对象,从立法规定、牵连关系判断以及从一重处罚中"重罪"的选定三个角度对牵连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适用困境展开研究。  相似文献   

14.
为保证<治安管理处罚法>能够有效地贯彻实施和正确执行,应当对治安处罚法中相关概念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的定义."减轻处罚"、"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恶劣"、"较大"等应有明确的量的界定.治安处罚法对违法情节虽然没有作出"量性"定义,但是对违法情节较轻、较重、严重和恶劣等处罚却做了明确的规定.立法在对自由裁量权过大进行限制的同时,又对自由裁量权可能被滥用保留了空间.没有量的界限,不仅导致违法与犯罪界限模糊,而且为一些人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提供了条件,执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就不能避免.情节"量化"既便于执法者操作,也便于人民监督,有利于社会公平、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张艳华  张波 《社科纵横》2006,(10):72-73
中国现行《刑法》将立功规定为独立的刑罚裁量制度,专条明文规定了其内容范围、构成条件和从宽处罚的幅度。本文试从立功的概念特征、本质、构成要件等方面对立功制度进行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6.
非罪化现象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出罪权的“过程性”配置规律、定性与定量性相结合的犯罪认定机制以及执法机关对于行政犯罪案件的先行管辖事实,决定了行政非罪化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行政非罪化应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以及行为欠缺刑罚必要性。原则上,行政非罪化主要适用于情节轻微的犯罪案件,当然,法律明确行政处理前置的案件则可以突破情节轻微的条件限制,并且,在对案件非罪化处置后,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当给予行为人与其违法行为相当的行政性处罚。  相似文献   

17.
对贿赂犯罪刑法治理体系的科学评估,是评鉴立法与学理正当性的重要机制。中国贿赂犯罪刑法治理体系以“分体式”“行为群”、法益实质损害为中心加以构建,在法理结构与犯罪治理功能上存在着“三重危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贿赂犯罪刑法体系更新应当实现:在立场选择上坚定积极治理主义导向,转变刑法功能定位,前置刑法介入基点,弱化刑罚强度,增加刑法干预能力;在优化方案上建构“分体+分层式”的治理体系,全面革新“分体式”罪名体系,细化法益保护层次,建构“微罪—轻罪—重罪”的罪名序列,基于刑法评价确当性与精细化的要求,增设利益冲突型、不法馈赠型贿赂罪,以揭示法益损害为中心准确设定构成要件要素。  相似文献   

18.
目前讨论见危不救罪的文章,在增设此罪的必要性上已达成高度共识,但在若干具体问题上却见解不一。本文试图就见危不救罪的罪名和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求该罪理论的成熟和日臻完善。 一、罪名的确立 罪名是法律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名称,是对该罪本质属性的高度概括。各国刑法典对我们讨论的犯罪行为的罪名称谓不一。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均称为疏忽救助罪,西德称怠于救助罪,而苏俄刑法则称见危不救罪。笔者赞同后者,理由如下: 首先,见危不救罪反映和概括了该罪最本质特征。从认识因素上看,“见”指看见、看到,就是外界客观存在的“危”反…  相似文献   

19.
想像竞合犯,亦称观念的竞合。在日本、德国和;日中国以及台湾的理论界,有称其为想像的数罪的。在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则多称其为想像并会犯。称谓虽有不同,但定义基本一致,指的都是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的犯罪行态。对于想像竞合犯.许多国家的刑法都做了明文规定。如日本刑法第54条、瑞士刑法第68条、保加利亚刑法第23菜等等。我国刑法草案(第22稿)第72条曾规定:“一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或者犯一个罪而犯罪的方法、结果触犯其他罪名的,应当就最重的一个罪处罚。”该条规定的前一种情况就是想像竟合犯。我国现行刑法中虽未规定想像…  相似文献   

20.
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我国刑法第219条的立法疏漏。但侵犯商业秘密的过失行为入罪并不妨碍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与刑事处罚的谦抑性原则不相抵触;不会造成我国刑法关于经济犯罪基本上限于故意犯罪的立法格局失衡,且不与我国刑法奉行的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的精神相背离;国际立法例也不否认侵犯商业秘密的过失行为可入罪。因此,可增设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弥补我国刑事立法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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