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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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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作为契合现代行政法价值理念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为传统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一种合意解决纠纷的新方式。目前,域外一些国家已经确立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而我国仍没有把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纳入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其在我国立法中的缺位,最终导致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实践运用中的混乱。为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学者对此制度进行了理论构建,其中,争议较大的一个方面是关于行政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问题。本文通过介绍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试图理清行政诉讼和解在我国适用的范围,用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使其在解决行政纠纷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是现代司法理念的重大创新,契合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我国的行政诉讼具备引入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理论、思想和现实基础。行政诉讼和解要遵循有限和解原则,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防止矫枉过正。  相似文献   

3.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认同和解缺席的原因在于,行政诉讼和解可以提高结案效率,有利于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当事人而言,在原告意识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和解有利于原告诉讼请求的实现,有利于被告及时履行应尽的职责,最终达成双方一个满意的平衡点。事实上,行政诉讼和解在我国大量存在,原告与被告私下和解,最终原告撤诉,就是事实上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4.
刑事和解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过宽或者过窄,都有可能导致被害人刑事诉讼程序中重新被边缘化。刑事和解原则上只适用于涉及个体权益遭受侵害的犯罪,并需要通过对故意与过失、轻罪和重罪等概念范畴的界分,来确定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以“和解”之名行“调解”之实。在《行政诉讼法》中确立和解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行政诉讼和解中的“合谋”隐患应重点思考。通过利益博弈分析法与个案研究法发现:在行政诉讼和解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同类型的合谋隐患;行政诉讼和解过程中的合谋行为会导致“案结事不了”的和谐隐患以及法官的角色迷失。在行政诉讼和解的制度构造中为抑制合谋应当采取一些必要手段,即通过和解与审判的事权分离保证法官严守中立;通过明确行政和解协议的先予执行效力和可强制执行性来实现“案结事了”;在立法中增设继续审判请求权以进一步保障撤诉原告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和解的目的在于节省司法资源,尽快结束诉讼,这符合构建和谐诉讼的理念。和解协议成立的基础条件是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法官具有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经过实定法分析,和解协议在性质上既具有行政法上公法契约的性质,又具有诉讼法上诉讼行为的性质。在法律效力上,经确认的和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效力。当和解协议存在瑕疵时,结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现状,通过再审来启动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胡志风 《南都学坛》2009,29(4):82-85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犯罪处置的替代性模式,虽然在国外已经存在并发展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是在我国却是个新兴的司法制度形式。因为在我国的立法中尚未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只是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但是刑事和解的实践却在中国的诸多省份进行着,实践是卓有成效的,但是存在的问题与困惑却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应限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适用的诉讼阶段则不应有太多限定;其次,刑事和解不是"拿钱换命",刑事和解并未亵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性根本原则。  相似文献   

8.
行政和解作为一种有效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被广泛采用,但受制于"行政权不得处分"的传统理论,和解在行政法理论和法律制度上缺乏整体认可和系统建构。随着契约行政、公众参与和合作协商在行政法中兴起,基于自由裁量基础上的行政和解不仅筑牢了理论根基,也在我国法治探索中积累了实践经验,建立和解制度的条件基本成熟。可借鉴欧美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先行经验,加快行政和解相关立法,合理界定和解适用范围,完善具体程序设计,强化和解监督,以实现制度、理论和实践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行政诉讼领域,因"公权不可处分"等理论禁区的存在,立法上对行政诉讼调解予以明确禁止。然而从域外的经验、传统法律文化、服务行政、诉讼经济原则等方面来看,我国应当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行政自由裁量权为行政诉讼调解提供了可能。行政诉讼调解在调解范围、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方面应作出特殊规定。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税务和解的适用范围限于复议阶段,这符合税务争议纠纷解决的现实情形。税务和解的标的是法律授权下的行政处分权,法律仅将行政处分权限于行政裁量,忽略了做出行政处分前的事实认定,因为其中可能出现事实不明的情况,行政机关对此也有选择的余地,因此事实不明也可被纳入和解范围;法律运用偏向于法定职权,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不明不适宜纳入税务和解;税务和解涉及对行政权的处分,须对其适用范围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11.
本源意义上的刑事和解旨在追求国家刑罚权和被害人权益恢复的同时实现。但由于中国式刑事和解在适用范围上存在法律依据缺失、理论支撑掐架和实务操作混乱等问题,使得其非但不能实现上述目的,还极有可能导致刑法的虚无主义。为了能够在实现刑事和解价值追求的同时避免潜在的风险,应当采取犯罪性质和犯罪严重程度相结合的双层递进模式来限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2.
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过宽或者过窄,都不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正常发展。在当前缺乏统一规范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刑事和解功能的实现,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国情以及操作的可行性等因素,对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  相似文献   

13.
关于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存在诸多标准,其中案由和案件的轻重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两个标准。无论采取何种标准,都应当在把握刑事和解的适用基础这一根本问题的前提下,考察对具体案件是否具有适用刑事和解的可能性。以案由为标准可以排除对某些类型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可能性,而案件的轻重不应当成为排除刑事和解适用于重罪案件的标准。  相似文献   

14.
行政诉讼和解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利益最大化,直接目的是减少纷争和成本,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和谐。行政诉讼和解须坚持合法性、不得侵害国家利益、不得损害行政权威的原则,其核心要素为自愿与协商。它以经法院初步审查,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不当,并适宜进行行政诉讼和解为前提,其成效以原告撤诉为标志。它的适用范围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行政合同行为以及行政赔偿案件。当事人有权对行政诉讼和解协议反悔。  相似文献   

15.
为契合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时代主题,我国不少地方司法机关都在试行刑事和解。然而各地的模式和做法不一,在实践中遇到了不少法律和实际操作问题。就目’前刑事和解制度适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考量剖析,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作了明确界定,以期对现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实际操作有理论帮助。  相似文献   

16.
行政诉讼撤诉制度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制度,但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得过于简单、原则,撤诉制度未成体系,缺少原告申请撤诉的条件,没有考虑撤诉对被告的影响等。针对我国行政诉讼撤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应对撤诉申请规定有限审查原则,规定被告在诉讼中对被诉行政行为行使处分权的条件,进一步明确法院对被告行使裁量权的审查范围和审查原则,规定原告申请撤诉的条件,明确再审案件的撤诉权,对原告撤诉后再起诉的行为应当予以限制,应当考虑撤诉对时效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推进刑事和解的实行并使之制度化,是我国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目前法制建设以及司法实践的一项新课题,积极探索和研究刑事和解制度及其实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随着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大量应用,有学者提出了建立行政诉讼的调解制度.但是笔者认为,国外没有可以借鉴的相关经验,同时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理论上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目的,不符合公权力不可处分的理论;在实践中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和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无端加重了法院负担,使原本脆弱的行政诉讼更加不能令人信服.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19.
刑事和解的机理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案件涉及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国家与加害人之间以及国家与被害人之间三种关系。在刑事案件中,国家通过作为国民代表、有为国民提供保护义务的逻辑成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但这无疑使被害个体的利益在诉讼过程中被忽视。刑事和解通过加害人的真诚悔过、道歉、赔偿等,被害人接受道歉从而宽宥被告人并导致刑事案件可以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或者从宽处理的机理,使得被害和加害双方真正成为影响刑事案件解决的主体。但从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组合形式来看,在较轻案件和一般案件中刑事和解有适用的余地,但刑事和解排除在严重案件中的适用。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只有在个体要求与社会利益、被害人宽宥与加害人悔罪、国家被害与被害人被害之间进行综合权衡才可适用。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论述了刑事和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遭遇的难题及被滥用的情形,并从刑事和解制度与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的冲突入手,深刻分析其原因,最终为矫正刑事和解制度的滥用提出了方案:刑事和解制度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遵循一定原则来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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