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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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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因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我们应当看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填补损害、精神抚慰以及制裁、预防损害行为方面发挥了独特功能.对净化社会风气、保护婚姻中无过错配偶的权利产生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但法律规定总体上显得比较粗糙,制度设计存在诸多缺陷.无过错方损害得不到充分救济,司法实践也困难重重.文章对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损害赔偿权利义务人的界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具体确定等方面提出了建议措施.  相似文献   

2.
非离婚之诉是不以离婚为前提的,无过错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配偶权被侵害为由提起的诉讼。本文对非离婚诉讼的概念、特征、以及非离婚之诉的适用范围,确立必要性进行了论述和探讨。  相似文献   

3.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现代各国家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在该原则指导下,许多国家的离婚亲子法观念从传统父母本位向子女本位转变。当代离婚自由主义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愿,是现代婚姻的应有之义。虽然子女并非离婚案件的直接当事人,但离婚带给子女的负面影响是全方位的,过分强调离婚自由降低了婚姻的可期待性,已经影响了婚姻传统的"家"功能。离婚自由与儿童最大利益产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国家亲权是儿童原则限制离婚自由的重要保障,国家、父母、儿童构建的新三方关系已经将儿童置于权利的主体地位。为了在家事案件中更好体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立法应尽快整合相关概念,注重儿童主体身份构建,在法律上明确子女的独立人格地位,避免子女在此类事件中的工具性角色。司法应审慎解决离婚纠纷,采取有效方式解决夫妻矛盾。  相似文献   

4.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是婚姻法规定的旨在保护离婚无过错方合法配偶权利的一项权利救济制度.由于我国婚姻法对夫妻配偶权的内容规定得不完备,使得作为救济措施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应充分实现配偶权保护精神对婚姻法的全面渗透,为该制度的存在及效力的有效发挥奠定一个坚实的法理基础,以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婚姻本质,赋予了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当事人要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使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其适用范围过窄,很多导致婚姻破裂的严重情形被排斥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大门之外。这既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制裁有过错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定范围。  相似文献   

6.
实现离婚自由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大标志,但离婚自由的实现都始终离不开一定规则的约束与限制,如何处理离婚自由与反对轻率离婚二者的关系,一直是我国婚姻立法和司法的难题。因此,对离婚自由进行适当的调控,以平衡二者之冲突,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我国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为配偶中的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效规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侵权行为,以达到维护家庭稳定与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但由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狭小、举证难度大、赔偿义务主体与索赔主体过于单一导致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无法充分得到保障,过错方配偶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力制裁,无法充分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鉴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缺陷,必须加以改进、逐步完善,具体途径包括:一是通过法律程序增加离婚赔偿法定情节和兜底条款;二是将破坏婚姻的第三者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范畴;三是扩展无过错方举证的法律边界,法院可依无过错方申请调查取证,也可依职权主动取证。  相似文献   

8.
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本文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对侵犯配偶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应以受害方配偶、子女和与配偶共同生活的任一方配偶父母为请求权主体。同时,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还应扩大到第三者。  相似文献   

9.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即规定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合法权益,其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对由此所受的损害(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过错配偶则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侵权民事责任的制度。  相似文献   

10.
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的被告如提出离婚请求一般会因其诉讼请求与原告诉讼请求相同而被认为离婚反诉不能成立。实际上,在《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后,允许被告提出离婚反诉已成为保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诉权的必要制度。基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现有法律对离婚诉权的规定,离婚诉讼的被告不论有无与原告不同的离婚理由,均应有权提出离婚反诉而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但被告反诉离婚应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否则无受理的必要;法院对于离婚反诉应与离婚本诉合并审理,合一裁判。  相似文献   

11.
配偶权在我国是一项存有争议的权利,立法上尚未完全确立配偶权保护制度,但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却提出了保护配偶权的问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婚姻法中确立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这显然不足以抚平无过错一方的精神创伤,更不能有效地制裁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第三者”。为此,法律或司法解释应尽快确认“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通过立法和司法保护,使婚姻家庭关系不受非法干涉。  相似文献   

12.
离婚领域问题频出,其根本源于制度设计疏漏与行为主体错误.而离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变异表现,有碍离婚个案的公正追求且制约离婚正义的价值实现.只有通过立法反思,找准原则定位——保障离婚自由、维护离婚权益、正视社会分层、追求实质正义,才能完善制度设计和实现公正抉择.即通过离婚条件的界定、离婚效力的保障、离婚救济的实现,完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离婚制度的科学架构.  相似文献   

13.
离婚衡平机制研究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争议最多、问题最多的部分.对离婚的条件、离婚的程序、离婚的效力等等在各国始终都有不同的声音,但归根到底是人们对自由与正义的追问.在无过错离婚浪潮席卷全球之后,对离婚自由是否需要限制以及在实现离婚自由的同时如何体现法律的正义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应在我国建立离婚衡平机制,以更好地保护在离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新的<婚姻法>不仅完善了我国的立法体例,还赋予了离婚时的无过错方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的操作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的缺陷与不足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困难,无法实现该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文中分析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15.
实务中流行一种观点:劳动争议案件和离婚案件中毋须反诉.其基本观点是:这两类案件中的被告不需要提出反诉,但其关于纠纷解决的"权利主张"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一道被同等对待和裁判.质言之,这两类案件中不需要反诉,也不存在反诉.文章首先厘清了需不需要反诉与能不能反诉这两个概念,接着应用不诉不理、禁止无诉之判的民诉基本法理,并援引国内外学者的相关论述及国内司法实务的通常做法,对上述观点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质疑,文章最后探讨了上述观点的可能成因,认为司法实务中任何良好初衷的施行都不宜轻易突破法治原则.  相似文献   

16.
随着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婚姻家庭越来越紧密的与经济利益发生关系.且因婚姻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案件日益增多,该类案件的发生往往给受害方造成物质及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基于此,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中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受害方请求离婚损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基点,结合近年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况及理论界的各种争论,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做一探讨,并试拟几点完善之构想,只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在我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上更好的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7.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新婚姻法中建立的旨在保护离婚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有利于保护弱者,有利于“离婚自由”的实现。本文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赔偿数额及请求赔偿主体等方面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和观点。  相似文献   

18.
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对离婚设立了三项救济制度,司法实践证明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实现并且弊端重重,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经济帮助制度还有待完善。由此,在借鉴各国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既能解决婚姻当事人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又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9.
家事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及其公平分配原则是离婚经济补偿权存在的理论基础;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和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承担了超过其份额的家事劳动则是取得经济补偿权的前提条件.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实现的规定有的限制过死,有的含混不清,应予以扩充和细化,以求便于司法实践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  相似文献   

20.
离婚法作为指引和规制当事人离婚行为的制度性规范,其离婚立法原则不同,所产生的离婚成本与收益亦有分别,人们的离婚行为及当时社会整体离婚水平相应地也存在不同.当前我国破裂主义诉讼离婚标准以及相对简化的协议离婚程序,使离婚的法律成本降低,溢出效应反而增强,存在“自由充分,限制不足”之缺憾.我国离婚法的改革,应以保障离婚自由为前提,减少和避免轻率离婚为目标,实现离婚边际效用最大化.在分居与离婚关系结构定位问题上,无论登记离婚抑或裁判离婚,原则上需经过一定期间之分居,但在夫妻一方严重违背法定婚姻义务,他方不愿与其继续共同生活时,亦可不必受分居前置程序之拘束,而径自诉请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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