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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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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对配偶权的立法完善及其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配偶关系作为一种权利制度是由英、美、法等国家率先规定在法律之中。我国《婚姻法》虽然涉及配偶权的一些具体内容,但对配偶权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从配偶权的概念及特征的法理分析入手,阐述了我国法律规范配偶权的概况及立法缺陷。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与之修改前相比,对配偶权的内容和保护性规定有一定突破,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现行民事法律对配偶权的保护机制不完善;《民法通则》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与对包括配偶权在内的身份权存在明显不协调。强调我国婚姻家庭法应充实和增加规定配偶权的内容。首先,婚姻家庭法中应增加规定新的配偶权类型:应把夫妻间的同居权作为一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在法律条文中;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夫妻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其次,婚姻家庭法中应补充完善已经规定的配偶权的一些派生性的权利: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改为“夫妻有相互协作的权利和义务”;增加对生育权的保护性规定。设立配偶权的保护机制,应当认定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2.
婚姻制度发生之前没有人形成,此时地球上生命链接的高级形态是“过渡期间的生物”———南方古猿。从猿转变到人的首要条件是实行杂乱的性交关系。对杂乱性交的限制和禁例,标志着婚姻制度的发端,这是自然分工的结果。婚姻结构了血缘家族,家族即社会,社会为人猿之分野。由是而论,婚姻制度的出现昭示了从猿到人进化过程的终结。血缘婚配为人类婚姻制度的第一种形态,也是群婚的初始阶段,这是一种以同辈男女互为夫妻的两性结合方式。因此,桑文所谓的“婚姻制度的真正创始人必定是两个男人”的代表性观点,是个伪命题。前提不真,关于发生学意义上的配偶权是“一种对性资源的排他占有权”的推定,也是不成立的。  相似文献   

3.
婚姻是社会每个人赖以生存的家庭基础,其稳定对于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婚姻的保护一般首先依靠道德来予以维护,但为了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对于某些特殊权利应尽早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比如对于体现夫妻关系核心性质的配偶权正是这样一项权利。在此探讨论夫妻权利之配偶权。  相似文献   

4.
论隐私权与配偶权的法律冲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婚外恋问题中所发生的隐私权与配偶权的冲突,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解决方法。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论述:首先,第三者对其婚外恋行为能够主张隐私权;其次,在配偶权和隐私权发生权利冲突时,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探求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配偶权新论     
通过对与“配偶权”概念联系最密切的“家庭功能”、“婚姻本质”两个方面的分析,得出当前我国两性生活形式为一夫一妻制、家庭的社会责任正在弱化、婚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契约的结论,并以此为前提讨论了配偶权的内容、性质和法律保护。笔者认为配偶权是一种来源于婚姻契约的兼具绝对权、相对权双重性质的人身权,其项下具有多项子权利,对它的保护视侵权人为配偶或第三人而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6.
关于配偶权的内容,学术界争议较大,由于配偶权是对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所以配偶权具体内容应包括:同居义务请求权;忠实义务请求权;婚姻住所商定权;相互扶助权;日常事务代理权:配偶生育权。  相似文献   

7.
随着人权思想的发展,公民的性权利意识逐渐增强,性已脱离婚姻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受此影响,传统婚姻制度承担的性爱功能开始弱化,配偶同居权在法律上的意义已变得十分模糊。目前法律对夫妻间因性冲突引发的纠纷尚无明确的处理规则。配偶同居权与性自主权冲突的本质是法律价值上的冲突,解决冲突不仅需要进行价值衡量,以确定权利保护的正当性、优先性,而且应当遵循以下处理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构建权利位阶原则和个案利益衡量原则。  相似文献   

8.
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规定配偶相互关系的、以配偶双方全部身份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由于多种原因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较为简单笼统 ,存在不少缺陷。因此 ,必须完善我国配偶权立法。  相似文献   

9.
论配偶权的立法完善及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配偶权是指法律赋予的夫妻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我国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尤其是漠视夫妻关系的自然属性,并对配偶权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因而有待完善.完善配偶权,主要应充实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并设计相应的救济方法.  相似文献   

10.
配偶权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联系配偶权的有关研究学说和立法实践,分析了配偶权的涵义及法律特征、配偶权的主要内容以及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等问题。  相似文献   

11.
浅论配偶权     
本文从民事权利构成要素的角度对配偶权作了学理上的说明.文章认为,配偶权系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夫对妻或妻对夫享有的特定化的身份权.侵害配偶权,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中,作者主要探讨了学界争论激烈的“第三者插足”的民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12.
配偶权分为人身性配偶权和经济性配偶权。它们在内涵上均指向婚姻的共同生活,在外延上则指向与婚姻共同生活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平等合伙型夫妻关系既是配偶权的产生的基础,也是理解配偶权法律性质的前提。从法律结构来看,人身性配偶权对内指向类似自然之债的关系。配偶双方的意愿在人身性配偶权中具有绝对地位,并决定人身性配偶权在对外关系中是否具有绝对性。经济性配偶权对内指向请求权关系,但在对外关系中却具有绝对性。  相似文献   

13.
在现代社会背景下考察配偶权,应当注意近代以来自由、平等和妇女解放等理念对法律制度改造之力,摆脱配偶权为支配权的传统看法,将配偶权定性为配偶双方平等享有的关于身份利益的请求权,任何一方仅得请求对方作为或不作为,即其内容包括同居请求权和贞操保持请求权,以及对应的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配偶权同时具有对人效力和对世效力;由于过错侵害配偶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4.
婚姻法(修正案)对配偶权的内容规定不明确、全面,存在很多局限性,特别是对配偶权的民法保护有诸多限制,这不利于配偶权制度效能的良好发挥,因此,应着力完善婚姻法配偶权的相关规定,探讨运用侵权行为法制裁配偶权侵权行为,构建以民法保护方法为主的配偶权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5.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破坏婚姻关系行为是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建立侵害配偶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内在要求;是配偶身份权之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具有三方面的功能:填补损害;精神慰抚;制裁、预防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  相似文献   

16.
从历时的角度考察女子配偶称呼语,"夫、丈夫、良人、郎君、夫君、官人、相公、老公、男人"."夫"是出现得最早的女子配偶称呼语.南宋时的杂剧中出现了"丈夫"作为女子配偶称呼语用法,从此"夫"与"丈夫"开始了竞争.明代口语中"丈夫"完全战胜了"夫"."良人"是出现得最早的配偶称呼语之一,最早的是出现在<诗经>中,但它使用频率不高,唐诗是"良人"出现频率最高的文献,它的使用范围主要限于诗歌."郎君"在唐代出现了女子配偶称呼语的用法."夫君"到唐代可以用来称呼女子配偶.宋代"官人"才有了女子配偶面称称呼语的功能.作为"丈夫"意义的"老公",最早出现在南宋.中古时期,"相公"成为妻子对丈夫的敬称,主要出现在戏曲作品中.作为女子配偶称呼语的"男人",最早是在<红楼梦>中查到.从历史演变加上近10年间<人民日报>中使用的女子配偶称呼语使用情况,把历时考察与共时考察结合起来,又可总结出六条规律.女子配偶称呼语的历时演变一方面反映这一类词在语言系统中功能配置的演变,同时也折射出夫妻之间相互关系的时代变迁.  相似文献   

17.
当人们开始关注同性恋者的权利时,另一个与同性恋者紧密相关的群体也开始呈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同妻”(男同性恋的妻子)。同妻不仅面临着配偶权和健康权被损害的现实,而且还面临着立法空白和司法救济的缺失。保障同妻的权利,首先应该是完善立法和司法救济;其次是呼吁更多的社会力量对这一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当然,解决同妻问题最为根本的措施在于推动社会对同性恋者的宽容,尊重同性恋者的婚姻自主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同妻”的维权之路漫长而艰难。  相似文献   

18.
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对配偶权中的夫妻的相互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及所涉相关法律责任问题作出规定,仅分别对夫妻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作了倡导性和禁止性的规定。文章从比较分析国内外立法经验和现实问题的角度,在深入剖析我国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就我国婚姻家庭法如何完善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贫妻也是宝     
劲草 《老友》2009,(8):37-39
为了挣钱贴补家用,只有小学文化,患有冠心病、先天性近视的妻子找了份打扫卫生的工作。作为丈夫,他义不容辞地早、晚陪着妻子一起打扫卫生。就在他陪着弱妻扫了1600多天的街后,人们才发现,这个被人唤作"董师傅"的编外清洁工,原来是位有身份的公务  相似文献   

20.
在个人信息自主理念下确立的被遗忘权,现已成为大数据时代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但对被遗忘权法律性质的认识却存在诸多的不同:或被视为隐私权范畴,或被归为个人信息权范畴,或被认定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甚或被认作一般人格权。被遗忘权在权利体系中作为民事权利应当体系化。被遗忘权不宜被定性为一项独立或具体的权利,而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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