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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付冬梅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2003,12(2):75-77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一般担保的一种重要方式。本文从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含义、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成立要件等问题加以论述 ,并对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与传统债权人的代位权的不同进行了比较 ,以促进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2.
谢根成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7(3):33-35
我国新合同法上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这种新的债权保障制度与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相比有不少创新 ,同时还存在着一些疏漏。笔者认为 ,我国合同法上代位权制度的创新表现为 :①规定了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积极要件 ;②规定了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③规定了债权人的直接受偿原则。其疏漏表现为 :①对代位权标的规定上的漏洞 ;②对代位权期限规定上的漏洞 ;③对债务人诉讼地位规定上的漏洞 相似文献
3.
葛俏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5(3):131-132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它对于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债的一般担保的一种重要方式。依据代位权的相关理论,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成立要件等内容进行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观点,以期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4.
王珊珊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7(1):35-38
债权人代位权是保全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第一次对此作出了规定,反映了我国债权制度的完善,本文论述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并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及效力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5.
方仲炳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49-52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确定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本文主要从代位权立法的意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和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等三个方面对代位权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王卫民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1):42-44
我国《合同法》首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是对债的保全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本试从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性质、效力等方面谈谈对我国代位权制度的认识。 相似文献
7.
关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之客体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卫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5,(1)
债权人代位权是传统民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中尚无此制。在我国未来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什么可以成为代位权之客体?笔者认为,债务人的物权,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继承权益,知识产权派生的收取财产给付权等可以成为代位权之客体。 相似文献
8.
刘海亮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19-22,27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相似文献
9.
李小宇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Z1):38-40
《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填补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空白。但在实践操作中对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从代位权行使范围的立法规定入手,对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而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进行了界定,以期有利于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徐瑞春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40-42
我国对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一直没有规定,成为法律上的漏洞。直到1999年新《合同法》颁布才正式确立了代位权制度,并在随后的司法解释中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它的确立使我国民法担保体系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本文试从代位权的性质、行使及效力等方面谈谈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认识。 相似文献
11.
黄金桥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
合同法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所作的司法解释确认了代位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这与传统民法不符。本文剖析了传统代位权制度的若干局限,阐明了立法应当确立代位权人优先受偿权的现实必要性,从而赞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2.
陈协平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4):106-110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它使得债的效力及于第三人。但如果听任债权人随意行使代位权,会损害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必须在保障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意思自治以及维护交易安全之间进行协调,以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这个基础上,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那就是代位权的行使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我国《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对代位权的行使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件。通过对这些立法规定进行分析,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赵江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6(1):19-22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有入库规则说、平等受偿说、优先受偿说等几种观点。从立法目的、法律功能、法律成本和效率、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中国司法解释的性质和来源来说, 中国应选择优先受偿说的观点, 赋予代位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建立代位权上优先受偿权的现代理念。 相似文献
14.
代位权诉讼与代位执行、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股东代位诉讼等其他代位诉讼形态不同 ,它作为典型的代位诉讼形态 ,具有自己的实质和特征 :代位权诉讼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担当 ,其基础为债权人之“诉的利益”,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产生的实体法效果直接归于债权人 相似文献
15.
王丽萍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98-102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效力对外扩张的表现。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但合同法的规定有其不尽完善之处,将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的权利仅限于债权,并且明确规定代位权的行使须以诉讼的方式。作者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学说,对代位权的性质、构成要件、行使方式以及行使的效果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不仅包括债务人的债权,只要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在有保全债权人债权必要的情形下,债权人都可代位行使,并且诉讼不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经程序,债权人可选择运行行使代位权或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相似文献
16.
石丽明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5):44-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确立了代位权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 ,对于弥补债的传统救济方法的不足 ,确保债权的实现 ,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债权人代位权与其他权利不同 ,具有其特殊性。相关法规规定了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创设了代位权人的直接受偿权。该权利是以代位权人与次债务人存在直接的债之法律关系为前提条件的,从"代位"二字的法律内涵、法律规范分析及立法目的诸角度考量,该前提条件的满足是通过债权的法定让与实现的。代位权人直接受偿并不违背债权平等原则。代位权人直接受偿权的确立,使得我国代位权制度之设计目的已不在于债之保全,而是为了达到直接清偿代位权人的债权之法律效果。换言之,借助于债权的法定让与,代位权已成为一种直接的债权回收手段。 相似文献
18.
王长河 《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27(1):116-121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起源于法国的习惯法中,因该制度行使简捷便用,故其存在仍有一定的意义。“怠于行使权利”作为代位权构成要件之一的法理,在于权衡债权人的期待利益与债务人管理自己财产之自由相冲突的结果。对此,从三段论法上,笔者对如何将案例事实归摄于构成要件之特征构成小前提,予以分析,并认为化解实务上和学说上的矛盾,应该运用法学方法论,以避免人治的擅断。 相似文献
19.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但相关规定有不尽完善之处,指出了我国代位权行使的目的;阐述了代位权行使的方式、范围以及法律效果;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关于代位权的有关规定及其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创新,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