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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作为受益人,投保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应存在保险利益关系,即一定利害损失关系,如夫妻、父母与子女、债权人与债务人等。购买寿险如何指定受益人,请您注意以下几点: 1.指定要明确。切不可模糊概念,譬如用“我妻子”、“我孩子”这类词语,而是应该明确指出姓名,避免日后纠纷。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保险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权的行使存在一些缺陷,即投保人无过错违反告知义务时欠缺对保险人的救济,保险法将投保人没有过错的情况排除在投保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范围之外。也就是说,投保人虽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只要他主观上没有过错,保险人就得不到任何救济,这对保险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赋予保险人以变更权与终止权,同时又科以不得滥用的义务,以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此外,当保险人没有尽到对保险危险的必要调查义务时,保险法应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不该享有合同的解除权。  相似文献   

3.
自动化3级以上的智能汽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构成复杂,难以在现有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及交强险框架内进行归责与救济,因此应以责任的构成为基础构建保险方案。就智能汽车的产品责任风险应当强制投保与承保,其外部基础是智能汽车领域的信息不对称,内部基础是无过错责任与强制保险的内在一致性,优势在于救济的高效率。智能汽车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具体的制度构建应以救济受害人为中心兼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可分阶段采取不同的保险人选择方式,明确其责任范围、限额与免责事由;投保人的确定可以兼采多元与一元投保主体模式,并划分投保人的事前与事中义务;为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之目的,应拓宽第三人的范围并明确赋予其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4.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对被保险人而言,其作用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寻求的风险保障上,因风险的存在,才有了保险的需求。在人身保险市场上,人身保险需求就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保险消费者从人身保险市场上愿意并有能力购买的保险商品数量。人身保险需求表现在物质方面的需求是在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且导致伤害或在约定的事件出现…  相似文献   

5.
保险诈骗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可根据参与人的不同身份而分为三种情形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他人参与保险诈骗的 ;二、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参与保险诈骗的 ;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以下称为投保人 )内外勾结实施保险诈骗的。在第一种情形中 ,具体讲有下列三种情形 :1 未与保险公司建立任何保险法律关系的人 ;2 虽与保险公司建立保险法律关系 ,但未利用之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的人 ;3 未利用其职务上便利参与保险诈骗的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刑法 198条规定 ,保…  相似文献   

6.
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包括保险责任限额外机动车保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和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前者以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平衡为基点确定责任归责原则利于各方利益均衡;后者乃保险人之保险义务,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一旦交通事故发生,保险人即依照"限额无过失主义"赔偿原则履行义务.该险以利于受害人迅速、有效并且得到基本保障为目的,实效上却因该险的缺陷而减损.  相似文献   

7.
责任保险是为第三人利益而成立的一种保险。责任保险为被保险人对特定的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补偿其损失的契约。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在受到被保险人的侵害时,其处于当事人的地位,可以依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因此,保险人的责任实质上是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江西社会科学》2016,(3):192-199
虽然我国现行《保险法》仅规定投保人告知义务,从告知义务的立法本意来看,被保险人也应作为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对于告知义务履行过程中重要事实的判定,应对重要事实的内涵进行目的性的限缩解释,即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告知之事实与保险人承保之风险及保险事故之发生无关时,将上述事实排除在"重要事实"的范围之外。在保险合同复效时,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可能发生变化,原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也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未规定投保人基于一般过失未告知重要事实的法律后果,投保人基于一般过失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在上述情形下,保险人有权在通知投保人之日起的1个月内终止合同。  相似文献   

9.
易在成  彭岳 《社会科学》2012,(5):117-122
就如何维护投保人的信赖利益这一问题,理论上存在三种方案,即扩大合同成立的可能性、认定存在先合同义务以及扩大保险人的侵权责任范围.通过合同法或侵权法的一般原则来保护投保人的信赖利益均有可能侵蚀合同自由原则.相对而言,先合同义务理论实际上是一种理性平衡裁判术,在类型化的限制之下,既可维护合同自由,又可实现个案正义.  相似文献   

10.
复保险之法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复保险应采广义概念 ,应要求保险期间同一 ,并可适用于部分人身保险 ;赔偿金额的总合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应改为被保险人实际获得赔偿额的总和 ,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复保险中投保人违反通知义务 ,应根据其主观心态确定合同的效力 ;复保险中保险人的责任应区分同时复保险和异时复保险  相似文献   

11.
保险基本原则在海上货物保险人责任免除中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对保险价值的基本取向在保险法律中的体现。在具体的案件中,它也会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无论是《海商法》还是《保险法》都没有专门设立保险基本原则的条文,保险基本原则是藏在《海商法》和《保险法》条文背后的。海上货物保险中的保险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补偿原则、及时赔偿原则等,这些原则也是保险合同区别与一般合同的重要标志。在这些原则中,真正对海上货物保险人责任免除有影响的是保险利益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货物保险人责任免除中…  相似文献   

12.
投保的机动车辆出险后,事故车辆的定损该由谁来负责?这一本来并不复杂的问题近来在保险界却引起了极大的关注。起因在于从1998年4月起一些省市的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强制性地将受损车辆直接委托当地物价部门进行定损、估价,并以物价部门的定损结果为依据对事故进行裁决。那么,交警和物价部门参与保险车辆的强制定损是否合法,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一、强制定损是滥用行政权利的行为我国《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及时作出核定,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  相似文献   

13.
本文尝试比较详细,系统地探讨“不可争条款”,以明晰对该问题的认识,起到抛砖引玉作用。一、不可争条款之涵义“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指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合同中,关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订立合同后,经过一定期限(一般为二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之规定。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条款的费率设计依据一定的条件,不同年龄、健康状况.和职业的人,保险费率是不同的,有的甚至不能作为保险对象。但是,在订立保险合同的具体操作上,往在采取不验体、不作深入…  相似文献   

14.
王西刚 《兰州学刊》2007,(4):101-105
文章通过对保险实务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讨论,对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立法进行了探讨,指出现行<保险法>对投保人法定解除权规定上的缺陷.并建议从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这一基本立场出发,考虑投保人解除权对被保险人利益的影响,重新认识法定解除权性质,文章最后从<保险法>修改角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5.
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环境责任保险是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制度实践并没有太长的历史.由环境侵权责任后果的严重性、发生的潜伏性、行为的正当性以及责任认定的特殊性等特点决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保险模式、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率、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索赔时效等制度内容方面有别于其他责任保险.在我国,普遍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受到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保险人的风险评估能力及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赔偿能力等因素的制约,相关问题仍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16.
规范和发展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张秋虹保险市场,是由供求双方和帮助供求双方完成各自所需的供求关系的中介方共同构成的保险商品交换的总和。可见,保险市场的成员除了有供求双方即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外,还有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市场即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  相似文献   

17.
张智勇 《兰州学刊》2009,(8):138-140
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指定,为防范受益人的道德风险,赋予了被保险人同意权。但在团体人身保险中,由于雇员与雇主事实上地位的不平等,使得雇员同意权并不能真正意义上得到行使。与个人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道德风险不同,团体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风险主要表现为心理风险。赋予被保险人撤销权、限制受益人的受益额度、采取特殊的受益人指定规则、加强核保将有助于减少法人受益人的心理风险。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交强险制度对受害人利益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交强险制度的目的是对车祸受害人进行基本的救济与保护,而我国目前的交强险制度在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足。我国将来在完善交强险制度时,应明确规定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有过失,保险人均应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的限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包括除了实际驾驶人以外的所有第三人,保险人可以对抗被保险人的抗辩事由不能对抗受害人,暂付款制度中保险公司的给付项目包括死亡给付与伤残给付。  相似文献   

19.
机动车单车事故乃指无加害人存在之机动车事故.在我国,由于机动车对人赔偿保险均采用责任保险方式,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前提乃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单车事故受害人无法得到保险保障.驾驶员被自己所停车辆溜压致死的为典型的单车事故,虽然受害人属于条款所约定的"第三者",但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时必须明确相关保险条款的制定目的及其相互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不能忽视任何一款规定之应有法律规范作用,在立法论的制度设计上需给予单车事故受害人应有的保护.  相似文献   

20.
尹中安 《兰州学刊》2009,(7):119-121,143
依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规定,受益人限于人身保险,学界也鲜有异议。然笔者认为,受益人不仅仅存在于人身保险中,财产保险也同样存在受益人。首先,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标的之财产权主体或人身权主体,乃当然之保险金请求权人,即法定受益人;其次,法定受益人之被保险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得通过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而让渡其保险金请求权;再次,财产保险指定受益人之实例已经出现,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还可以基于法律之规定而为法定受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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