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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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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实现对情感型罪过的准确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传统罪过理论的语境中,一些犯罪的罪过形式得不到准确妥当的说明,甚至无从说明。对罪过的说明应当与我们对它的道义谴责相一致,并且不能忽略行为人的情感因素。为将情感因素纳入罪过理论之中,必须严格区分情感动机和罪过情感。本文对情感型罪过的三种类型及其罪过因素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定位。  相似文献   

2.
温建辉 《兰州学刊》2014,(9):98-105
非理性犯罪是在感情冲动或者情感冷漠的情况下危害行为才得到实施的犯罪.非理性犯罪的本质可以从犯罪学和刑法学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认识.从犯罪学的角度认识非理性犯罪,它的本质是引起非理性犯罪的情感背景,即引起非理性犯罪发生的情感动机或情感背景.根据引起非理性犯罪的情感原因的性质,非理性犯罪可以划分为积极的非理性犯罪和消极的非理性犯罪.从刑法学的角度认识非理性犯罪,它的本质是情感罪过,即非理性犯罪过程中肯定危害结果发生的情感态度.依据行为人情感罪过的强烈程度,非理性犯罪可划分为痴狂型犯罪、痛快型犯罪、冷漠型犯罪和漠不关心型犯罪.  相似文献   

3.
随着现代工业突飞猛进地发展,在创造社会财富增加公众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某些负面影响,而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危害后果又往往具有多种因素交合的特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难以被司法机关及公众所觉察和知晓.而传统的刑事犯罪理论,对行为人定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及后果,必须持有罪过的心态,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无罪过就不存在犯罪.因此,我们认为在环境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4.
纵容类犯罪是一类典型的不作为犯罪,然而传统罪过理论对该类犯罪无以认定.纵容类犯罪在认识内容、意志倾向等方面与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的认识内容、意志倾向等方面不同,因此,严格来讲,纵容类犯罪不能是直接故意犯罪,也不能是间接故意犯罪.以罪过情感理论进行分析,纵容类犯罪的主观要件是一种特殊的直接故意类型,即监督故意.纵容类犯罪的...  相似文献   

5.
刘隽 《兰州学刊》2007,(4):97-100
突发性犯罪的主观罪过即突发性故意,其特点是在强烈的情绪爆发的冲击下,行为人对于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的认识及意志因素处于一种模糊、不清晰的状态.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模糊认识与模糊意志并不代表行为人是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仅能说明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违法性意识较弱,不是一种经过深思熟虑后的犯罪行为,不一定意料到了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但毫无疑问,行为人是在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以满足自己一时的情绪平复.与一般的直接故意不同的是,突发性故意行为人更侧重于追求行为实施时的快感以平复情绪,而一般的直接故意则侧重于通过实行行为的实施实现犯罪目的,完成犯罪结果的满足.据此,与刑法理论通说相异的是,文章认为突发性犯罪属于直接故意犯罪而不是间接故意犯罪,突发性犯罪具有中止与未遂两种犯罪停止形态.  相似文献   

6.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段启俊 《学术界》2008,17(2):211-215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然而,学界对本罪罪过形式一直存有争议.通说认为本罪只能出于过失,但这会导致对行为人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情形的处罚真空;如果故意和过失均可构成本罪,又与一种犯罪只能出于一种罪过形式相矛盾,且法定刑设置也不合理.这种两难境地的出现是因为现行立法存在缺陷.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法是修改刑法第338条,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明确规定为过失犯罪,同时增加行为人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条款.  相似文献   

7.
犯罪的共同要件,是透过各种具体犯罪行为所包含的条件综合而来的。任何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都是侵犯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在主观方面又同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密切联系着。单有使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的某一方面受到损害的行为,但是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思想,缺乏罪过,对这种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相反,如果单有侵犯社会主义制度、社舍秩序的某一方面的罪过,而无侵犯的罪行,  相似文献   

8.
我国传统的刑法犯罪理论,罪过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其主观方面的认定对于罪与非罪、以及量刑轻重意义重大。但环境犯罪主观方面具有不同于普通犯罪的复杂情况,司法实务中认定和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十分困难。因此,应该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和犯罪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采用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  相似文献   

9.
论加重结果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外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加重结果犯的基本犯罪行为是出于故意,而加重结果的产生是出于过失。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基本的犯罪,发生了主观方面至少具有过失的加重结果,而刑法规定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无论是从我国刑事立法的实际情况出发还是从学理上分析,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加重结果犯应属广义的加重结果犯。应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增加有关加重结果犯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已经做出规定,这对惩治单位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有关单位犯罪的现有规定存在着概念模糊、罪过形式不明、主体规定欠妥、刑罚设置不合理等诸多问题,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相似文献   

11.
于洪伟 《学术论坛》2005,11(6):107-109
持有型犯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新型犯罪,刑法学界对其主观方面存在着诸多争议,主要集中于是否适用严格责任和是否包含间接故意。文章认为,我国刑法坚持责任主义,禁止严格责任的适用;持有型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应当明知持有物品的性质。  相似文献   

12.
:程序上起诉机关对持有型犯罪主观罪过举证责任的免除并不意味着实体上主观罪过不再是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只要我们坚持罪过责任原则 ,我们就必须承认主观罪过是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罪过 ,此时最大的意义在于被告人可以此进行无罪辩护。该类犯罪的主观罪过 ,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 ,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该类犯罪故意的成立并不必然以对持有物的“明知”为前提  相似文献   

13.
犯罪学家关于情感动机的论述不属于罪过的范畴,当代刑事立法和刑法学者关于情绪、情感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和见解,也不是已然将情感因素纳入罪过或罪过理论之中的表现。而当代一些刑法学者为将情感因素纳入罪过理论的探索,亦因踏入各种各样的误区而不得而终。为将情感因素成功地纳入罪过理论,我们必须秉持若干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4.
网络犯罪的理论与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犯罪在刑法上属于特殊类型的犯罪。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在理论上对网络犯罪问题的研究也日益受到关注。在理论和立法上,概括了网络犯罪概念的各种学说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界定网络犯罪的见解;在犯罪构成上,论述了网络犯罪客体的复杂性、行为方式的独特性、犯罪主体的智能型和主观罪过的预见性,提出了完善立法的意见;在刑事处罚上,提出了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处罚规定存在的缺陷以及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在行为人看来 ,如果按其认识内容发展 ,以其行为为中心的客观方面就有可能 (包括偶然和必然两种情形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意志因素是一个带有价值取向的动态变化过程 ,即行为人调节、控制自己的行为去指向既定的某个目的的同时 ,纵容了该既定的目的之外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过失的认识因素包括 :行为人不仅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有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偶然可能 ,而且还同时认识到了阻却这种可能性现实化的主观和客观条件 ,但是错误地估计了阻却条件的作用和地位。其意志因素是行为人调整、控制自己的行为去指向既定目的的过程中 ,始终利用自信的阻却条件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上述论点出发 ,文章系统地阐述了两种罪过形式的区别 ,并对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这两种罪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6.
在刑法上的所有犯罪中,最为重要的首先是要确定“谁是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我们称之为“特定行为人”.过去,很多国家(例如德国、日本、韩国、奥地利)没有采纳单一正犯概念.这些国家在区分正犯、教唆犯和从犯的时候,认定“特定行为人是谁”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现代社会,比起刑法典,经济刑法或环境刑法等特别法开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各类犯罪没有明文说明谁是行为人的情况比较多.因此,在区分正犯和共犯之前,“特定行为人”在明确犯罪条文的范围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刑法上,并没有扩大“罪犯范畴”来认定监督责任为犯罪,但在韩国已经采纳“量刑规定”,并已经把监督责任认定为新的扩大刑罚事由.本文主要讨论在韩国刑法和特别法中如何明确个人和法人是特定行为人的.  相似文献   

17.
吴念胜 《兰州学刊》2012,(8):181-184
面对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严格责任原则被引入环境刑法。但主观罪过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采用严格责任惩罚环境犯罪明显违背"无犯意则无犯人"的基本原则,事实上也不一定能有效地遏制环境的恶化,反而会限制人们的自由、阻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不利于丰富和发展公民的基本人权,甚至可能引发人们对法及司法的信任危机。我国不应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处罚环境犯罪。  相似文献   

18.
田旭 《江西社会科学》2019,39(5):200-209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视域具有局限性,其以行为人为中心,功能在于确证刑事不法。"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唯一依据"的观点只在行为人主动实施犯罪时成立,当行为人被动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成立犯罪还需要考察他人行为(不法侵害)的影响力。正当防卫引入了与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对抗性的新事实因素,发挥的是消解犯罪构成证立之不法价值的功效,否定的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本身。二者依托的事实可以同时存在,但因各自代表的价值具有冲突性,前者关注的事实不可能被融合进犯罪构成的作用领域内。二者应当在整体层面经交互作用共同承担认定"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基本功能。  相似文献   

19.
张永亮  马群英 《理论界》2008,(8):73-74,115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做了明确规定,这一方面适应了世界公司法发展的潮流,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一人公司的出现和发展,对于刑法中的犯罪主体理论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解决一人公司在刑法上属于自然人主体还是单位主体。分析一人公司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时,不但要考虑犯罪主体的相关理论,还必须分析其主观罪过。  相似文献   

20.
刑罚目的理论在刑罚论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现代刑罚目的理论在逻辑上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矛盾,有必要予以修正.刑罚的目的既不是为了实现对已然犯罪的报应,也不是通过一般预防作用于社会公众,而是在维持罪刑关系的基础上实现特殊预防.罪刑关系原则是根据已然的犯罪行为奠定刑罚质的基础,特殊预防是基于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对刑罚进行量的调整和补充.二者统一于刑罚目的体系中,贯彻于立法、司法以及执法三个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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