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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确定公司违反章程规定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要考虑公司章程的公示效力、交易当事人的审查义务、《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范性质等。《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使得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应根据章程规定的机关作出决议并受章程规定的数额限额约束成为法律要求,具有公开宣示的效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原则上取决于其违反的是否属于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针对对外担保所制定的章程规则。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公司法》将公司社会责任考虑在内,是一大进步。然而,由于现行《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规定比较抽象,不利于公司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践行,也使得司法实践中与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案件陷入困境。参考国外公司社会责任之发展,结合我国文化及制度背景,对公司社会责任之内涵作出层次性界定有益于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3.
对<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的"董事"应如何理解,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从解释学和法律适用等方面,指出该条中的"董事"应作个别董事解释,而不宜解释为"董事会".为使公司法对董事善管义务规定得更加科学和准确,文章进一步对<公司法>第60条第3款提出了修改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动机在于逃避债务,可以区分为逃避公司债务和自己债务两种类型。股东为逃避自己债务滥用公司法人格可以不借助于公司股东(大)会,但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实施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则必须借助于董事(会)的配合,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体现出来。《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仅仅规定了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的后果,没有规定公司法人格滥用行为的认定标准,不能作为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5.
《公司法》第16条为公司提供担保规定了“限制性”要求。当前主流裁判认为,该条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且“不具有对抗或约束第三人”的效力,据此得出了违反该条并不导致担保无效的结论。这种法律适用的思路是错误的。只有斩断《公司法》第16条与《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联结,才能纠正公司担保效力认定问题上的法律适用错误。现有理论试图构建新的解释路径,以求摆脱适用困境。然而,新的路径,要么拘泥旧有框架,要么需付出更大的理论代价,均不足取。《公司法》第16条具有积极强制与消极强制两个方面。积极一面,以公司自治行为——章程和决议——为对象;消极一面,以排除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担保为目的。两者均非《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意义上的强制。  相似文献   

6.
股东会决议不存在是引起股东会决议纠纷的原因之一。由于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股东会决议不存在之诉,因而法院常以《公司法》第22条对其加以无效或可撤销的判定。然而,《公司法》第22条是以股东会决议存在为基础的,此种判定混淆了股东会决议存在的实质,造成司法实务中的模糊。股东会决议瑕疵认定并非单一标准,不应仅依"二分法"从瑕疵外观形式作判断,或按"三分法"以法律行为理论机械套用,而应从公平与效率两方面价值统筹权衡,且应将股东会决议不存在之诉补充到《公司法》第22条中,从而解决司法上的困扰。  相似文献   

7.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债权人指的是申请代位权债权人.该款立法规定优点是便于操作,有利于调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积极性,同时与民诉法《意见》第300条规定相协调;缺点是不符合"入库规则",不符合"债的相对性原理",会导致法律不公.因而需对该款进行修改废除民诉《意见》第300条,建立债权人申报制度,给申请代位权人适当劳务报酬.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举债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因"共同生产经营"概念模糊与不确定,经营型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莫衷一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异判现象.通过法律解释和类型化分析,经营型夫妻共债应以共同参与为认定标准,共同参与包含夫妻共同投资、一方投资而另一方参与经营两种情形.存在经营实体时,夫妻需对经营实体发展有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经营实体时,共同参与的认定以一方投资而另一方参与经营为主.此外,《 民法典》 第1064条第2款与第56条第1款并不存在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冲突,两条款互为补充,符合潘德克顿体系下《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统辖遵从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立法保留的问题核心是其范围问题。《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存在文义模糊与解释困难。形式上,立法保留在《立法法》上的规范依据是第九条的"但书",但若将立法作为义务确立为立法保留的核心意义,则立法保留在《立法法》上的规范依据就不仅是第九条的"但书",还包括第八条。《立法法》规定立法保留的事项范围,旨在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但通过规范解释显示出《立法法》对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作为义务的"谨慎"态度。依宪法有关规定及宪法法理分析,建议未来修改《立法法》时,对"专属立法权"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将第八条中的"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进行修改,明确区分两类立法作为义务,并对第九条的"但书"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0.
按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持股数达到法定比例(股份有限公司还须达到一定持股期限)的股东既不必证明召集股东大会的合理性,也不必接受任何机关的监管,只须在董事会、监事会拒绝后即可径行召集股东大会。这样的规定显然太过宽松,可能导致召集权的滥用。此问题有两条解决路径:从解释论的角度,应肯定召集股东对召集理由的说明义务,并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或《民法通则》第106条追究滥用召集权的股东的责任;从立法论的角度,应赋予法院对召集请求进行审核以及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权力,并赋予董事会和股东对召集行为表示异议的权利。  相似文献   

11.
我国《公司法》第192条规定了强制解散情形下的公司清算组织规则。但该条仅规定了公司被责令关闭的强制解散原因,未能涵盖实践中公司存在的多种强制解散原因,而该条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清算的规定,排除了强制解散情形下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及法院对公司清算的监督,不利于清算的及时进行和保护债权人,应予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第72条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赋予了其他股东"同意权"和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该条规定看似明晰,但在理论和实务中争议颇多。本文围绕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对学界的主要观点进行了评述,并提出从与现行《合同法》、《公司法》理论统一的角度,宜将"相对无效说"引入相关的制度设计,完善关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调整规范。  相似文献   

13.
作为偏见与误解的产物,我国<公司法>第64条虽然有利于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却对一人公司的股东严重不公,甚至堪称歧视.该条规定不仅违背我国<公司法>确立"一人公司"的初衷,而且违反公司法的一般原理.它的存在与施行不仅是对"一人公司"的否定,而且是对公司基本制度的颠覆.<公司法>第64条应当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14.
现行《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颇具争议.从民商事领域最基本的原则——意思自治的角度看,不能简单地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并未给担保债权人附加形式审查义务,公司自身债权人虽有一定风险但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保护;16条更侧重规范公司内部决议的形成,因而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程序订立的担保合同并不必然无效,违反16条所带来的后果更多的是追究违章董事对于公司在组织法上的责任.  相似文献   

15.
公司设立无效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市场经济的简要分析,指出我国《公司法》应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借鉴外国公司法制度,设计我国未来《公司法》中应规定的宣布公司设立无效的主要情形,同时指出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为《公司法》的修改提出自己的意见。  相似文献   

16.
对《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提出几点评析意见,认为中国新颁布的《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肯定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的重要性,同时比较细致地规定了具体承担违约金责任时所要注意的问题。但是,在约定损害赔偿额的问题上,法律的规定仍然很不完善,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希望以此能促进《合同法》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17.
《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因在规章之前加上了制定主体的限定,所以在《立法法》扩大了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的范围的情况下,新拥有规章制定权的政府还是无法通过规章来设定行政处罚。同时,该条中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不包括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作为法律认可的较大市,地位应高于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在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都可以通过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而法律认可的较大市却没有该项权利,不符合一般的法学原理。此外,该点也与后来《立法法》对于"较大市"的规定相悖。因此,《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需要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8.
"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等商事主体法的重合与冲突给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法律适用造成了困难,在《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不再涉及企业组织与运行的规定,与《公司法》明确分工的情况下,外资企业的法律适用需要以问题的政策性与自治性为区分标准,政策性问题以外资法为主导,自治性问题以《公司法》为主导。而诸如涉外隐名投资与涉外股权转让等复杂性法律问题融政策性与自治性为一体,并且不会随着立法改变而改变,需要在区分的基础上兼容适用两类法律。  相似文献   

19.
新《公司法》第106条增加了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本文立足于该制度之立法宗旨和运作原理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股东投票权行使过程中的经济抉择以及我国上市公司的具体实践效果的分析,指出累积投票制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实现股东平等方面的内在缺陷及实际运行中的不足。  相似文献   

20.
《民法总则》第196条将"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纳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由此产生该条规定与《物权法》第107条之规定的关系问题。将《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叠加在《物权法》第107条之上,所表现出的失主的未经登记的遗失物返还请求权规则为:失主对拾得人的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遗失物的受让人及次受让人享有前手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受让人具备善意取得的一般要件,适用《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但是失主在该条所规定的期间内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受让人不具备善意取得的一般要件,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且遗失物的转让行为应具有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上述解释表明,在遗失物返还问题上,善意受让人并未享有比恶意受让人更大的法律期间利益,即出现了法律漏洞。其弥补方法有三:或是将物权请求权排斥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或是大幅度延长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或是将遗失物排斥出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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