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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确立对于提升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保护其合法权益以及保证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民诉法解释》第112条在借鉴大陆法系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该项制度作出了规定,但相较大陆法系有关立法例,中国对于该项制度的设计还存有缺陷,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中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仅将当事人纳入了文书提出义务主体的范围,而忽略了对诉讼外第三人的考量.因此,有必要借鉴域外关于第三人文书提出义务的立法经验,以对中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主体范围进行必要的扩展,从而尽快在中国确立案外第三人的文书提出义务. 相似文献
2.
李相洵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24):32-34
在各国的民事诉讼中,文书均是重要的证据方法。一个民事案件中,对文书持有的当事人一方而言,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利的文书,往往比较容易提出,而对对方当事人有利的文书以及第三人持有的文书,往往不会积极的提出。通过对文书证据的概念及证据力的阐述,指出了文书提出义务的性质,分析了文书提出义务的根据,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违反文书提出义务的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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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提出义务制度于201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加以细化规定.关于文书提出义务的理论研究屡见不鲜,但是该制度最亟待解决的是与实体法应然衔接的问题.文书提出义务实属民事诉讼诸多制度中成长较为初期一环,急需实体法规范配套及呼应.本文以理论基础为立足之本,论证实体法律规范的配套规定对于文书提出义务的重要性,明确了缺乏实体法规范制度就有可能产生实务问题,呼吁对该制度尽快形成体系化的实体法配套规定. 相似文献
4.
媒体就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依职权形成的呈报材料与文书或就诉讼一方当事人控辩材料或供词予以报道,导致相对人名誉受损,媒体是否免于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审判实践在两种情况下体现出向名誉权的保护倾斜:依据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形成的内部运行材料进行报道导致他人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的,媒体不适用"公开文书"的法定抗辩理由;媒体依据被告人、被害人一方的供述或法律专家的认定意见所作的报道损害一方当事人名誉,不能证明其真实的,媒体负核实过错的责任. 相似文献
5.
程宗璋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4)
将诉讼文书送交给案件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 ,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之一。通过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五种送达方式的分析 ,指出了现行送达方式所存在的不足 ,并就如何改进送达方式 ,提高送达效率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3)
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和"海洋经济""海洋强国"等重大国家战略的实施,我国海事活动日益频繁,海洋经济发展迅猛,由此引发的涉外涉海案件呈现出上升的势头。涉外海事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其是否能够及时、公正地处理关系到我国国际形象。涉外海事案件裁判文书恰恰是我国司法精神和对外形象的法律宣示,要制作格式规范,论证充分的涉外海事裁判文书,不仅要跨越国界,还需跨越人文、语言、法律等障碍,只有以强烈的主权意识和开阔的国际视野,加强海事裁判文书中事实表述,说理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方可最大程度地发挥我国涉外海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平正义,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强国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相似文献
7.
德、日两国民事证据收集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昕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1):94-100
在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是最基础性的工作,既往的关于证据收集的研究大都从当事人收集证据和法官审查证据的关系入手,进而主张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对当事人如何收集证据关注较少。本文以德日两国的证据收集制度为分析素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8.
9.
杨飞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94-97
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直接影响到案件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认同程度。文章从实质内容角度分析阐释了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未完整记载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未全面客观地表述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未完全展示认定事实的心证过程,未充分论证裁判结果适用法律的正当性,未恰当运用语言文字及标点符号等问题,提出裁判文书制作中如何厘清案件事实及争议的全面客观阐述、如何实现心证过程的展示及法律适用的论证方面的对策。 相似文献
10.
邓建鹏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0(4)
在清至民国时期,贵州清水江下游黔东南苗族村寨存在以“认错字”形式的纠纷解决文书.这种文书针对当地基于轻微主观过错或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各种林业纠纷,经由中人参与双方的沟通与协商,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官府与国法成为最后一道潜在压力,促成纠纷于民间解决.在晚清以降的法制近代化进程中,“认错字”作为苗族村寨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持续顽强的生命力,是因为参与处理纠纷者与当事人有千丝万缕联系,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与双方勾通便利等优点.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会设身处地考虑当事人利益与情感,以便为自己将来角色转换留有余地,由此形成互谦互让的协商与合作精神. 相似文献
11.
裁判文书写作改革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裁判文书写作质量 ,对于保证个案的审判质量 ,以及维护人民法院的公正执法形象和树立国家法律的权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份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应体现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公正性 ,应当反映诉辩式的审判过程 ,应当反映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及法院认证意见 ,应当对所适用的法律做出透彻的说明 相似文献
12.
随着清水江文书的收集、整理和出版,越来越多的文书受到各级政府部门、学术界的重视。如何有效保护、高效利用文书成为一大问题。同时,传统的文书征集方法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困难和问题,因此,探索建立有别于其他文书保护模式的清水江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英美法系裁判文书制作的风格呈现出论证性、对话性及选择性特点;大陆法系经过多年司法改革,判决释理已成为裁判文书不可或缺的部分,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以此为鉴,加强我国裁判文书改革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14.
公证被法律赋予较强的证据效力,但其公信力当前却不断受到挑战。《公证法》在很多情况下涉及对公证文书的审查。因此,对于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有进行形式审查的必要,但要求公证机构或公证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却是错误的,同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不可以公证机构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5.
司法文书的文理表达注重的是司法事实和司法规范,法理性和逻辑性是其重要环节.司法鉴定文书文理表达,需从法治网建设和感受每案公正"最后一公里"工程的角度来理解.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司法鉴定文书的规范性及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为时代新课题.强调鉴定文书文理表达,首先要逻辑定位准确;其次提高鉴定人效能感和责任意识,针对性克服从业者职业倦怠现象.再者,倡导服务审判的鉴定需要,全面树立"实体、程序、感受"三位一体的公正司法观.从裁判者视角强化鉴定规范,从当事人角度注重释法说理,从社会和历史眼光审视公正感受. 相似文献
16.
论涉外公证文书汉译英质量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曹韵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2(2):74-75
在国际交往中,涉外公证文书具有真实合法性,这与其翻译质量息息相关。对涉外公证文书的翻译,司法部门要求绝对忠实于原文,要直译而不能做解释性翻译;不但要文字准确严谨,而且文体程式上要庄重得体,地道规范。文章从涉外公证文书的证词和当事人证书证明两个方面分述了翻译及其质量的现状,梳理了翻译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7.
张询书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2(1):162-165
裁判文书的改革由来已久,但其结果仍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裁判文书未能走出静态式制作模式的阴影。而动态式制作模式不仅能体现庭审改革的成果,也能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审判正义的需要,因此,动态式制作模式是裁判文书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18.
林芊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尽管清水江文书已有50万件的估计,但已探明的明代文书只有13件,且地域只是下游地区的三穗、天柱、锦屏3县。然而13件文书遗存却是该地区弥足珍贵的文物,又给我们研究这一地区明王朝时期苗侗民族经济社会史提供了第一手历史文献资料。更重要的是,在对文书契式的书写格式研究可以确认几点认识,第一,明代清水江流域有成熟的契约文书;第二,明代清水江流域契纸是徽州契约的移用;第三,明代契纸是清代契约的模版;最后,作为“边疆”的少数民族地区不断地纳入国家行政区域是文书流行的成因。 相似文献
19.
范喜跃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3):72-76
为解决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着“证据偏在”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2015年出 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都对其进行了规制,特别是后者规定了文书提出义务制度。但是过于保守 和笼统的规范在诉讼实践中表现出诸多不足,通过判决书为线索对文书提出义务在实务中的运行现状进行分析,并结合域外的制 度经验,指出其缺陷和不足之处,尝试探索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20.
党振兴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3):72-77
简化裁判文书体例和说理是提升诉讼效率、适应小额诉讼程序改革的基本要求。当前,通用的裁判文书格式固化、式样单一、内容繁杂冗长,已无法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高效司法的需要,难以与小额诉讼程序完全匹配,束缚了小额诉讼程序改革。简化裁判文书、提高诉讼效率,需要从增强法官的专业能力出发,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在加强说理和法治宣传的同时,对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进行适当简化,创新裁判文书的式样,拓展无裁判文书适用的案件范围,完善当事人司法监督和权利救济渠道,做到程序规范、格式简化、说理透彻、处理得当,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小额诉讼程序改革,体现法治精神和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