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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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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中受到的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问题,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及法院审判中对此一直存在争议[案情]李谋原系某厂职工,于2003年10月因企业破产提前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李谋经人介绍到某机电公司务工。2007年9月,李谋在工作中不慎受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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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情况下,选择何种方式对工伤职工进行赔偿,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立法的价值取向问题。本文在对我国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时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立法缺陷进行分析,以及对国外采取的几种模式在比较的基础上,尝试确立工伤赔偿优先原则下的“兼得模式”,从而实现对劳动者的最大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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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劳动者在从事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内容所遭受的伤害。工伤赔偿是民事侵权案件的一种。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在向有关单位进行索赔时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单位本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对劳动者又构成了一般民事侵权,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这样就出现了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数个法律规范有数个不同的民事责任,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时有数个不同请求权的保护,即请求权竞合问题。由于各种请求权的着眼点各有不同,尽管救济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是,行使哪一个请求权,其结果并不完全相同。权利人究竟如何行使何种请求权,司法实践如何根据立法本意,对劳动者的权利主张给予充分的救济,这是目前工伤争议案件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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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岩峰 《中国劳动》2012,(10):50-51
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属于与履行职务有关的行为,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为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即受害人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职务无关,行为人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或者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行为与职务有关则其无须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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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某自2005年11月到某服装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6月1日,陈某在上班途中与机动车相撞,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一、二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96万元,扣除已付8000元,尚欠23.16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个月内给付清结。由于被告没有赔偿能力,本人又在服刑,家庭经济困难,法院判决赔偿的标的当事人无法履行,导致陈某无法得到实际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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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如何处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争议,也有不同的处理办法。笔者认为,因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保险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一个属于私权范畴,一个属于公权范畴,二者性质不同,也不能相互替代,所以,劳动者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建议,对相关法律进行体系化整合,统一构建工伤救济模式,从而以明确规定具体的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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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事故时,受伤职工或职工家属既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又可以向工作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面对这两种待遇,是采取待遇兼得,还是对人身损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实行差额补偿的方式,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尚未达成共识。各地在工伤经办实践中,不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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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3年3月,某建筑公司承揽了一项建筑工程,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某购物中心.2003年5月4目,某建筑公司将该购物中心4号楼的土方交与任某挖运,并约定在挖土和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道路的清扫等由任某自行负责,在施工中任某听从某建筑公司施工员的指挥.任某聘请张某等人,安排其清扫因挖运土方而洒落在街道上的泥土,报酬从任某处领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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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章某,2012年4月29日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个体车主王某驾驶的货车撞伤(章某无责任),医疗机构诊断检查为重型颅脑损伤、右腿骨折等。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章某受伤性质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章某伤残等级为五级。经有关部门裁定处理,个体车主王某赔偿章某医疗、误工、伤残等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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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李某于1993年11月到山东省烟台市某金矿(以下简称金矿)配电室从事配电工作。1995年10月,金矿组建氢化车间后,申诉人被安排到该车间从事测定工作。同年10月26日,申诉人在工作中发生中毒。1996年8月20日,申诉人经烟台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确诊为混合性气体中毒后遗症。并在职业病医院住院治疗到1997年6月15日。1997年7月,申诉人按照金矿安排调入金矿兴办的企业——烟台市某黄金冶炼厂(2002年4月,该厂由烟台市政府批准改制为烟台市某黄金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炼公司)工作,1999年8月,冶炼公司为其办理了城镇合同制转招手续,双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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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第三人侵权引致工伤赔偿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丽娥 《中国劳动》2005,(10):23-25
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原因,概括起来无非两种,即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和非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对非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赔偿,我国的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但对因第三人侵权引致工伤的赔偿,当前的立法则不够明确。本文认为,对第三人侵权引致工伤赔偿的立法应考虑其人身损害的特殊性及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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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案例一:单方交通事故交警未划分责任的工伤认定问题2013年1月4日,杜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摔倒受伤死亡。对于该单方交通事故,交通警察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13年1月16日、1月20日,杜某家人及杜某所在单位分别以杜某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为由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2月5日,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聊城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杜某家人不服,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在聊城市人民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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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夏某的丈夫周某在被申请人某煤矿三号井内作业时负伤,经医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在矿主要负责人主持下,夏某与租赁人汪某签了一份<关于周某死亡事故处理协议>:"周某的一切费用由汪某全部承担,某煤矿不承担任何责任".汪某出外打工至今未归,而某煤矿又置之不理,致使夏某母子3人无法生活,迫于无奈向县仲裁委请求依法裁决,享受工亡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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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2011年2月16日,原告黄某到被告高某、袁某所设立的乐山某除尘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上班。双方并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仅是口头约定,原告每天的工资为120元。2011年3月13日,原告在抬铁管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并造成左腿受伤,受伤后原告先在附近诊所简单包扎,次日由于疼痛加剧转到四川省武装警察部总队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出院后即于2011年9月2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9月27日认定原告所遭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10月24日,原告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乐山市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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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更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地,实施股权转让,变更法人代表。在这种情形下,谁是本案工伤认定中的用人单位主体?谁是工伤赔偿责任主体?用人单位主体与工伤赔偿责任主体不一致且工商注册地分属不同工伤保险统筹地区时案件管辖权应如何确定?作者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作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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