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案情:葛某是某无照经营模具厂的技术工人,2015年7月到该厂工作.2016年3月,葛某在工作中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受伤,导致左手小指被机器切掉.之后,双方因赔偿标准问题产生争议.葛某将模具厂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由模具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治疗期间的工资、工伤待遇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等共计25万元. 相似文献
2.
濮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才瞭望》2010,(10)
案情简介申请人张某于1987年到被申请人--某公司工作,一直工作到1997年年底.1998年被申请人改制,申请人既未与改制后的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上班.被申请人在改制时以集体开会形式通知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并同意按每工作一年补偿申请人800元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未同意.当时,由于被申请人效益不好未及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000年,申请人先后多次通过市妇联、劳动仲裁等途径反映此事,结果是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了自1998年以来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缴至2010年3月.万余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