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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它不同于股东直接诉讼,因此在正当当事人确定、诉讼管辖、证明责任分配等等问题上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本文通过分析认为,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正当原告是提起诉讼的股东,正当被告应该是侵害公司利益的全体股东或全体董事,公司不是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当事人。以此为基础,对股东派生诉讼应实行特殊的诉讼管辖以及证明责任倒置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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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民诉讼是美国环境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有力地推动了美国环境法律的实施。其目的是通过私人实施法律机制以促进环境法律的有效实施。其主要内容包括原告、被告、可诉范围、管辖法院和提起限制等。原告起诉资格是环境公民诉讼的核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历了不同的演化阶段,最高法院的态度始终是摇摆不定的。20世纪70-80年代的起诉资格规相对宽松,一般而言,原告无须证明被控违法行为与自身利益的特定损害之间有必然的联系。90年代的起诉资格规则非常严格,要求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直接影响了自己明确的、真实的和具体的个人利益。进入21世纪,相对严格的起诉资格规则有所松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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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应该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实现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受害人主要应承担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和两者之间存在一般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加害人主要应承担因果关系以及免责事由方面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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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的基础上,对公民提起诉讼动力不足的因素进行分析表明,动力不足的内在结构缺陷表现为经济理性满足度缺乏、生态理性缺失和法律理性先天不足等方面。应着力开发公民公益诉讼动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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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明标准本身概念上,学者们的争论已不多。但在证明标准的具体设计上,却是众说纷纭。从证明标准的三种模式入手进行分析,继而提出盖然性的诉讼证明标准,考虑到我国传统的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内在缺陷,特别是在对待环境侵权这样特殊的诉讼,必须在我国建立针对不同性质不同对象的有区别的证明标准去实现不同诉讼的公平正义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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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纠纷已逐渐成为社会化问题,公众要求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呼声也日益强烈。鉴于我国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尚无明确的定位,本文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按照初始模式、过渡模式和目标模式的基本框架进行了设想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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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环境纠纷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众环境意识、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侵权行为提起环境纠纷诉讼,在我国各类诉讼案件中呈不断上升之势。但是由于我国环境纠纷诉讼相关立法的滞后,在环境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或者障碍值得我们思考。(一)关于我国环境纠纷诉讼相关立法问题。经过多年不断的努力,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是我国现行有关环境立法从其性质上看大多属于实体法范畴,内容也比较完备、规范,然而程序法内容却鲜见,关于环境纠纷处理制度只是零星地夹杂在实体法规范中。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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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环境的最终的,也是最具有强制力的救济手段.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该草案已明确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立法.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体该如何构建,尚需进一步研究.本文认为,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必须明确其价值.价值是制度确立的前提和基础.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包括公正、效益、秩序等.这些价值指导着环境公益诉讼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构成,例如,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程序设置以及诉讼费用制度的构成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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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新生事物,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法律规定,都不利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现。对于我国相关规定的不足,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在立法上确立环境权;建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机构,培养专业人才;赋予环保团体的环境公益起诉权;坚持举证责任倒置;诉讼费用承担上的适当改进;实行滥用环境公益诉讼侵权责任制;加强环境教育,提高环境素质。不少西方国家,诸如美国、英国、日本、瑞典已经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也总结出不少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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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鉴于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和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困境,立足于现实,充分利用环境公益诉讼这一制度保障解决现实问题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国应当探索赋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在自然保护区语境下的运行机制,并根据实践经验和理论分析制定一系列相关立法,逐步将环境公益诉讼深化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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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5(11):35-37
债权人代位诉讼最早为法国民法典所确立,后为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引入,逐渐成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的主要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典并没有直接规定债权人代位诉讼,但也通过相关法律,就债权人代位诉讼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对此在介绍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主要的三种观点基础之上,重点运用诉讼担当理论来解释我国代位诉讼存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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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问题是主张公司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现实依据。通过康菲事件,不难发现.传统的以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宗旨的私益诉讼,只是使得污染公司承担了一部分外部性,这样不利于遏制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对《公司法》第五条作扩大性解释的基础上,引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使公司对环境造成的外部性内化,使其经济活动的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从而更好地督促公司履行环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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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保障环境权益的最佳救济方式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诉讼法领域。以起诉权的主体为依据,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国家机关主导型模式;二是社会主导型模式。前者主要是指以检察机关或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诉讼的模式;后者则指以公民个人或社团为主体提起诉讼的模式。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应当是渐进式的,先实行国家机关主导型模式,即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确立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行使起诉权;最终建立起社会主导型模式,即以普通公民和环保社团拥有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权为主导、以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拥有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权为辅助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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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异常严重,已威胁到广大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成为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影响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而传统诉讼与环保行政执法因立法不完善等诸多因素,已不能完全胜任保护环境公益的职责.因而我国必须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允许广大社会公众、公益团体、人民检察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等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合理分担诉讼费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延长诉讼时效,使环境公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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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私益诉讼的一种补充,后者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规则不可当然平移到前者。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构造呈现"双阶构造"诉讼程序和"混合主义"诉讼模式之形态,且行政公益诉讼本身具有督促程序前置、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和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之特点,它们构成了本文讨论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制度基础。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宜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涉及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除外。若照此原则仍不足以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应由法院在个案中裁量分配证明责任。基于"双阶构造"的行政公益诉讼程序,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客体是公益起诉人的检察建议和被告不作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相应地,具体证明责任分配是,前者检察建议由检察机关承担,后者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作为"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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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贵州省清镇市环保法庭相关案件为切入点,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出发,结合案件就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原告资格、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等问题进行分析,并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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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诉讼之间的巨大差异使其在传统诉讼制度主宰的诉讼体系和诉讼文化中很难确立稳定的地位;各国已经形成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形态各异,我国很难择定效法对象;一些学者提出的对传统诉讼制度进行修修补补的构想正在缩小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空间;在我国,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力量还不够强大.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当前应取的态度是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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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是关系诉讼程序公正与效率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在证实主义认识论指导下,大陆法系法学家提出了主张者举证说、消极事实说、法律要件分类说等学说,各种学说之间争论从未停息,没有一种权威而普适的理论用于指导法律实践。实质上,证明并非只有证实一途,证伪同样是证明的一种有效途径。证伪实质就是由提出可证伪事实的一方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上述诉讼证明责任理论与证伪主义理论其实也存在理论上的暗合,因此,证伪理论或可从新的视角对现有诉讼证明责任理论加以统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