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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人的全面发展的因素有许多。其中,遗传是人的全面发展的生物学基础,环境和教育是影响人的全面发展的外部条件。而环境可以被人所利用、改变和抵制,只有通过教育才能真正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的主观意识、语言、社会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主要特征,也是人能够被教育的客观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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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旎 《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05,(12):38-40
博客人语我在BLOG中安家仅有几个月的时间。在此之前,文字和人一直处于流浪状态。我决定帮它找个“家”,宣称如果有朋友常来串门。你便知道这些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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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主观幸福感的研究大都集中在中老年人同大学生的主观幸福感等方面,对中学生,特别是小学生涉及较少。本文从中小学生的角度出发,探讨主观幸福感、对人坚信、被人接纳之间的关系。研究采用了幸福指数、整体情感指数量表、对人坚信量表和接纳他人量表对小学、初中、高中三个年级311名学生进行调查,并对结果进行方差分析、相关分析和t检验。结果显示:①小学生的主观幸福感大于初中生和高中生的主观幸福感;②三个年级主观幸福感、对人坚信、被人接纳三个方面都存在显著相关关系;③男生和女生在对人坚信和被人接纳两个方面表现出差异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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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并未明确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中"人"的范围,因而给司法认定带来了不少困惑和争议。对于因行为人的逃逸造成先前肇事行为中被撞伤者未获及时救助而最终死亡的人,其属于"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对此已基本无争议。学界主要围绕二次肇事中的被害人是否属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产生了较大争议。从语义逻辑、立法意旨、罪刑均衡等角度,应当认为"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仅指第一次肇事事故中的被害人,而不含二次肇事中的被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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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明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6(3):82-87
诉权是提起诉讼的权利,其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在权利易受权力侵害的刑事诉讼中,赋予被追诉人享有诉权有正当性基础.在我国,刑事被追诉人面对自己权利遭受国家权力不法侵害却不能直接以行使诉权方式请求法院救济,这不论是对权利保护还是对防范权力滥用都极为不利.为此,有必要赋予被追诉人享有诉权,这对于我国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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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传统哲学的历史长河中人的主体性被长久遗失,而正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将人的主体性复归于人,揭示 了人类与自然、社会关系中的主体能动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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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桂兰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15-17
刑事被追诉人人权保障问题是刑事司法体系建设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被追诉人人权保障不仅彰显法治精神,而且还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哲学基础和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理念。当前,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转变传统观念,增强被追诉人人权保障意识;完善被追诉人人权保障的相关立法,并使之落到实处;确保司法实践中刑事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平衡各方利益诉求等是实现被追诉人人权保障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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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明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9(2):69-74
在权利易受权力侵犯的刑事诉讼场域,建立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制度,是有权利必有救济理论、诉讼主体理论以及人性恶预设理论的必然要求。权利救济内容不完善、救济义务主体不中立以及重要权利救济方式的缺失,是当前我国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制度存在的主要弊端。我国应树立程序正义、救济为民的理念,在刑事诉讼中进一步完善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内容、设置相对中立的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义务主体以及增设财产保护令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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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明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5):78-83
在权利与权力冲突激烈的刑事诉讼场域,强制处分被追诉人财产实行权利告知,是司法民主和正义的底线.只有间接而没有直接的法律明文权利告知规定,是我国立法关于强制处分被追诉人财产的权利告知制度设定之最大不足.完善被追诉人权利告知制度,是程序正义和"人性恶"预设等理论以及财产权保障的必然要求.明确规定告知内容、告知时间、告知方式、不告知的法律后果以及对告知权之救济,是我国强制处分被追诉人财产的权利告知制度完善之必然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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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管外国被判刑人应遵循有利于被判刑人、相互尊重主权和管辖权两项原则。移管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执行国必须是被判刑人的国籍国或居住国、依执行国的法律被判刑人的行为业已构成犯罪、被判刑人仍有一定的刑期需要执行、移管所依据的必须是判刑国的生效判决,并且不存在尚未完结的申诉程序、必须获得被判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移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征得被判刑的外国囚犯的同意、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请求、审查请求国的移管请求并作出决定、就有关移管具体事宜进行磋商安排、继续执行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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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是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国计民生的问题,与城市化建设的顺利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是集体土地征收的重点工作,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离不开参与权的有效行使。只有让被征收人参与到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土地征收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并提出自身的合理诉求,才能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地决策的合理公正,从而保障城市化进程的有序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我国目前立法方面对集体土地被征收人参与权的法律保障存在主体范围不明、权利范围狭窄、程序保障缺陷等问题,亟需从集体土地被征收人参与权的法律保障现状出发,针对被征收人参与权的法律保障存在的立法缺陷,通过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明确参与权的主体范围,扩大并明确参与权的内容,完善参与权的程序配置,构建有效的反馈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