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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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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中,对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作了详尽的规定,其权利有:费用补偿请求权、报酬请求权等;其义务有:通知义务、报告义务、保管义务、返还义务等。这里对拾得遗失物的性质及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作出分析.  相似文献   

2.
现有研究在遗失物归属等问题上存在争论,中国现行法律确定了不明遗失物的国家取得权,没有支持学者们主张的拾得人取得权。促进财产最佳利用是财产法的基本目的。从这个基本原则出发,笔者认为应当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和不明遗失物的国家取得权,并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遗失物管理网络,通过拍卖发现遗失物的最佳使用者。  相似文献   

3.
叶立雄 《社会科学家》2006,13(5):110-113
在现实生活中,因遗失物的酬金支付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已屡见不鲜。世界各国民法大多明文规定,遗失物拾得人有权请求报酬支付,而我国法律则规定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无偿归还。从维护法律权威、稳定社会秩序以及物尽其用的考虑来看,此种规定是不合理的。在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完善上,应当对遗失物及其占有进行界定,并且建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对遗失物拾得的规定过于简略,权利义务不对等,有失公平,所以,在物权法草案中规定遗失物拾得制度很有必要。但在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遗失物所有权、拾得人履行义务的程序以及法律救助等方面的规定尚需进一步修改并补充。  相似文献   

5.
系统治理视野下遗失物追回的立法局限及其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西社会科学》2015,(10):182-188
我国遗失物追回主要依赖于拾得人主动送还的立法技术缺乏系统治理思维,存在期待拾得人主动及时送还遗失物制度之功能乏力、失主悬赏追回遗失物制度之功能有限、帮助发现及追回遗失物之有效公力救济制度缺失等三大局限。克服局限之路径在于,立足于拾得人的"理性人"基础,回归追回遗失物第一性目的之遗失物追回制度本旨,采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原则、公力与私力合作救济模式,私法上增设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公法上新设公安机关行政调查及处罚权。  相似文献   

6.
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已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得以确立,学术界有很多人认为该项权利的设定对我们中华民族颂扬久远的美德——拾金不昧形成了强烈的冲击,甚至有违传统的道德规范。这究竟是对传统道德的背离,还是对当事人更好的保护?据此从报酬请求权的道德基础、法理基础、价值基础三个方面探讨了确立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罗美 《理论界》2011,(12):45-48
现代各国民法大多规定拾得遗失物为动产所有权取得方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私人合法财产权利愈来愈受到人们关注,如何在现实生活中更合法地确定物之归属,是确保私人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根本问题,本文从《物权法》的角度探讨关于遗失物的法理概念、种类;分析了遗失物上的三种权利以及拾得人对拾得遗失物的权利主张问题。  相似文献   

8.
王兰 《理论界》2013,(10):75-78
大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都确立了较为完备的遗失物拾得制度,而我国相关立法对遗失物拾得问题规定得过于简单,对涉外遗失物拾得纠纷的法律适用更是未予提及.本文拟就各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法律冲突与我国涉外遗失物拾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的遗失物拾得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论拾得遗失物及其法律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之物。遗失物并非无主财产,所有人并未丧失所有权,而仅丧失占有权。拾得遗失物是事实行为,依法在拾得人和遗失物的权利人之间产生一定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分析和研究拾得遗失物的法律规则,对于正确、合法地解决因拾得遗失物而发生的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关于股东救济权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扬 《学术界》2004,(5):75-85
股东救济权是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 ,该权利使股东在自己的利益直接受到损害或者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 ,有权自力或者通过法律来进行补救。就体系考察 ,救济权大体包括利润分派的补偿保障权、股份收入请求权、危害行为停止请求权、质疑股东大会决议效力之权、质疑公司存续之权、股东派生诉权等内容。  相似文献   

11.
朱晶晶 《晋阳学刊》2014,(3):130-137
第三人致害租赁物时,在合同关系内,若租赁合同仍然存续,应将维修义务视为出租人的主给付义务,承租人可要求其履行。若租赁合同解除,则出租人应赔偿承租人损失。在合同关系外,出租人可基于其所有权向第三人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所赔损失应包括租赁物的价值贬损、丧失的租金利益以及对承租人承担的解约赔偿金。在承认承租人可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性权利的同时,也应承认其基于占有或租赁权产生的请求权。在综合行使各种请求权时,应注意损害是否具有同质性。租赁物受损,出租人与承租人因此提出的恢复原状及维修费用赔偿请求权,即具有同质性,满足其一即可。但租赁物价值贬损及承租人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害为个人特别损害,应分别行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2.
遗失物制度存在的前提是拾得人所拾得之物为他人之物.这个偏见为道德入法提供了可能.如果回到事情的本原,当拾得人面对一物时,他只能作出他人之物、无主物或者非我之物三种判断.遗失物仅仅是三种态度中的一种.大多数情况下拾得人并不能作出此物就是他人之物的断定,只能认定此物是非我之物,面对一个非我之物,拾得人并无法定义务交还,因此在未被证明为他人之物前可以占有,在不存在时效取得制度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确认无主物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基于此,遗失物制度才回到了真正的法律轨道.  相似文献   

13.
证人出庭作证难是一个长期困扰我国民事诉讼的问题,从立法上看,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对出庭证人的权利规定得不够具体,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法律应保障证人的正当权益,赋予证人拒绝证言权,对证人因出庭作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给予物质补偿,对证人的人身安全给予保护,使我国的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夫妻平等原则为观念引导,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重要保障,以经济补偿请求权为权利的救济途径,其最具突破意义的是在夫妻财产约定制方面从法律上首次承认了家事劳动的价值。本文通过对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诠释入手,针对该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民法上任何一项权利制度的建构都离不开救济权的设置,而请求权则是权利救济体系中的首要内容和制度常态.我国民法理论深受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影响,一直都在理论上承认请求权制度的存在,但是在实际立法中却以"民事责任"的概念来代替.考虑到法制体系化的要求,我国应该确立请求权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完善的请求权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中包含很多关于权利实现的新规定,须结合程序法规则加以解释。依据《民法典》第581条,在可以适用替代履行这种强制执行方式时,不得排除债权人的实际履行请求权;法院对替代履行的费用有酌定权。如果从《民法典》第581条中解释出独立的"替代履行费用偿还请求权",一方面,该权利会与代替给付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功能重叠和不必要的竞合;另一方面,可能造成债权人只有经过两次诉讼程序才能实现其履行请求权的后果。《民法典》第642条第2款是广义上的动产担保权人自行取回标的物的规定,担保权人不能和平取回动产时,可以先适用以物之交付为内容的强制执行程序,然后可自行变价。《民法典》第1177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实施自助行为后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意指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保全。为保障《民法典》中关于权利实现的规定得到有效实施,须妥当配置相关司法程序。"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须注重与《民法典》的协调。  相似文献   

17.
焦阳 《南方论刊》2010,(4):41-42,45
在我国死刑制度还不能被废除的情况下,如何保障死刑犯这一最弱势群体的权利一直被学界关注。在全社会应树立如下理念:死刑犯也是公民,其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也应当予以保障,因而应赋予其赦免请求权、临刑会见权、获得医疗救助权、器官利用的自主选择权等权利,这有助于刑罚执行的进步。  相似文献   

18.
詹晖 《理论界》2014,(9):75-79
请求权概念长期扮演着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如何定义请求权的内涵与外延?请求权是否能简单定义为"要求他人行为或不行为之权利"?笔者将民事权利分为"动态权利"和"静态权利"两个层面的权利。债权不是请求权,债权概念甚至与请求权在权利系谱上毫不相干。请求权是静态权利(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的衍生权利,与形成权、支配权、抗辩权相对,均是静态权利发挥作用的结果,是静态权利的保障,它不得脱离于静态权利而转让他人。请求权是诉权的原因,但它是实体权利而非程序上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万毅 《学术研究》2005,(6):86-90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配置受侦查程序模式制约。英美对抗式侦查模式强调程序的对抗性,因而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调查取证权;而大陆职权式侦查模式强调程序运作的单向性和职权性,因而排斥律师调查取证权,但同时也赋予侦查机关以客观公正义务和证据保全请求权。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在维持职权式侦查模式的同时强化侦查机关的客观公正义务并赋予律师以证据保全请求权。  相似文献   

20.
以往的环境权理论都是从某个侧面或单个环境要素出发来阐释环境权利,试图用一元化的方法或基于某个环境要素的概念而周延地阐释环境权利的本质。事实上,构成良好环境权的要素是多元的,包括主体要素、行为要素、标的要素和制度环境要素,这四大要素体现了良好环境权的基本含义、性质、功能和价值。良好环境权不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请求权等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环境事务的权利以及表达和实现政治利益诉求的权利,也不包括可以进入市场的环境资源使用权。良好环境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必须以履行环境义务的方式来实现环境权,其履行环境义务的广度和强度与其实现良好环境权、获得环境利益的行为的自由程度成正比。我国立法应当以环境义务为核心来设计良好环境权,进而形成以义务为本位的环境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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