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从清初直至民国时期,中央政府对康藏地区的治理皆以"内地化"为导向。清初表现在承认"土俗"调整民间细故的效力之同时,扩大了国家权力对康区的介入,即实行所谓"王化"。到了清季民国中国法律近代化时期,中央力图以西方式法律系统治理康区,但仍无法消除"土俗"的强大影响;并且因为近代化与内地化的叠加,形成了一些新问题。  相似文献   

2.
对于高句丽的研究,有两个问题需要加以探讨:一个是高句丽南迁朝鲜半岛,另一个是隋唐征伐高句丽的性质和原因.高句丽南迁原因有二:一是忽视与公孙氏相互依存的关系,二者互相攻伐,造成双方共同削弱.其结果是公孙氏的灭亡和高句丽的孤立;二是公孙氏灭亡后忽视了与曹魏的关系,使高句丽不得不南下寻求生存空间.隋唐征高句丽的性质,由高句丽政权性质及其所占地域决定.高句丽为中国古代少数民族地方政权,所占之地为汉四郡,故战争性质即为统一战争.战争原因,从隋看,是由高句丽侵隋所致;从唐看,是由高句丽侵新罗,新罗求救于唐,唐为制止高句丽的行为和稳定朝鲜半岛和平局面所致.  相似文献   

3.
高丽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贵族社会,王权微弱。故而在统一之后,高丽并没有创法立制,制度文物多因袭新罗之旧。光宗时期,发动了华化运动,但因触动了贵族集团的根本利益,在推行十几年后归于失败。成宗时,王权与贵族集团达成了妥协,在尊重贵族集团既得利益的基础上,王权才可以较大规模地移植中国制度,但不得不迁就土俗,对唐代制度进行改造和变形。到了文宗时期,又开始移植宋制,出现了华制与土俗混合的现象。在蒙元王朝直接控制的时期,高丽蒙古化、中国化的趋势加快,到了高丽末期,全盘华化的政策终于确立。  相似文献   

4.
法律的移植主要并不是一个法律或技术问题,而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受到移入国社会、政治、传统、风习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具体的国情,在高丽,被作为既得利益阶层的贵族集团不加区分地一概称之为"土风"、"土俗",成为其裹挟传统文化,以抵制中国制度的借口,从而形成了"华化"与"土俗"之间的冲突.在这种背景之下,高丽对唐律的移植就不能不扭曲变形.  相似文献   

5.
隋唐时期巴人的汉化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论述了隋唐时期巴人在商洛、巴西、巴东等地经济、文化发展的状况及其汉化趋势。作者认为,由于受中原文化的影响,隋唐时期巴人的汉化趋势进一步发展与深化  相似文献   

6.
汉籍传往域外,以文章和文字将中华文明的思想传播向世界各地。近代之前,我们周边的一些国家曾经积极导入中国汉籍,努力向中国学习,其中包括中国的历代法律。法律,是国家政治理念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保障。明朝的法律是当时东亚各国中最先进的法体系,朝鲜王朝、越南黎朝、日本江户幕府都在制定本国的法律中有目的地导入了明朝法律的内容。在日本的江户时期,幕府统治者对以明律为代表的中国法始终保持着浓厚的兴趣,并通过以长崎港主要渠道的海上贸易从中国引入律典和律学等图书。在将军德川吉宗等人的推动下,江户时期的日本研习中国法蔚然成风。在深入研习中国法特别是明律的基础上,幕府制订了以《公事方御定书》为代表的法典,并推进了日本的司法变革。故而,江户时期的日本无论在立法、司法还是在法制思想等方面,都存在着学习、效仿中国法的痕迹。中国法对江户时期日本法制的影响,亦是中日文化交流史上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7.
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法进入到一个社会主义的变革时期.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国社会主义法又步入从"法制"向"法治"的现代化转型期.期间的制度变革带来的法的形态改变以及与社会改革相伴随的法的进步固然重要,但与社会根本制度以及意识形态的政治坚持相联系的法的性质不变则对弥漫在法学界的法治理想主义和某些夸大法律变革的结论无疑是一种质疑或提示.在后现代理论对法治的批判和已经法治的国家反思法治的背景下,以西方法治为模式的中国法的改革进路是否应当成为未来中国法的目标是值得当下中国法学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将土地制度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联系起来,并结合目前存世的各类古籍,可以证明:中国古代环境保护法制经历了从西周时期相对完备到明清时期极度衰弱的演变过程,推动力则是土地所有制变革。秦汉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兴起,西周时期与土地原始国有制相适应的环保法制体系开始解体;隋唐时期,新的功能被弱化的环保法制基本成型;明清时期,与高度发达的封建土地私有制相适应,环保法制已经被极度"虚化"。  相似文献   

9.
高句丽民族是擅歌善舞的民族。其乐舞形式与艺术造型 ,在春秋战国时期便流行各国 ,尤其在吴越国境内。两汉—南北朝时期盛行于东南沿海地区的白鹤舞、白纟宁舞、拂舞等艺术形式 ,对高句丽乐舞有着深刻的影响。高句丽的乐舞中头戴鸟羽之俗与吴越文化的关系更是千丝万缕。中国东南沿海的吴越文化与高句丽民族文化关系源远流长  相似文献   

10.
试论隋唐时期西北民族融合的趋势和特点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西北诸族融合于汉族的趋势和特点隋唐王朝结束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分裂割据,在全国施行统一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政策,从而大大促进了国内各民族的经济、文化关系的发展,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融合。然而,隋唐与魏晋南北朝时民族融合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它没有魏晋南北朝时期那样频繁的民族迁徙,各族之间的争战、割据,由此产生的各族之间的同化、融合的复杂性和曲折性;而是在统一政权下内地汉族统治阶级通过各种政令、措施,逐渐同化、融合周边各族,或周边各族与邻近汉族和其和民族的自然融合;汉化仍然是隋唐时期民族融合的主流。  相似文献   

11.
中华法系是法律史学科中一个既古老又常新的论题,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价值.然而,囿于纯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局限,该研究难有突破.本文用比较法理论,置中华法系于世界法律格局中,并相对应于西方两大法系进行思考,对中华法系及其形成进行论述,提出了具有一定新意的见解中华法系是以中国古代伦理法为基础,以唐律为代表的东亚、东南亚一系列封建国家法律制度的统称.中华法系的形成是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超出中国的范围而成为东亚、东南亚国家法律传统和法律系列的过程,其中,几乎没有武力征服或任何殖民扩张的因素,它与中国法文化优势的形成相一致,是唐律传播并影响开来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12.
百咏诗最早出现于唐代,宋代创作兴盛。宋代百咏诗有两个明确的主题,咏梅和咏地方风物。科举中的百篇举一科在宋代的延续为百篇成诗的体制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地理学和梅文化的高涨则决定了百咏诗的主题。百咏诗在艺术上并不突出,利钝杂陈、良莠不齐,其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宋人所作的注释上。今可考知的五十种宋人百咏(包括百题)诗中,有宋人注释的共计七种。其中,刘克庄《梅百咏》有两个宋人注本,今皆亡佚;其余六种为诗人自注,完整保存下来的有四种。它们扩大了宋诗宋注的名单,是宋诗宋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文献上亦有保存史料之功,于后人之考证颇为有益。  相似文献   

13.
由于我国对少数民族的权益保障越来越充分,导致欠发达民族地区的习惯法在不同程度地复苏。习惯法的内容主要由风俗习惯构成。某些欠发达民族地区民众的风俗习惯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有轻微不适应。当地民众钟情于乡镇司法所调解和村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这些地区的公安机关应该下放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权。  相似文献   

14.
从唐代文学反映岭南商业的总体状况来看,岭南文化在唐代有了飞跃式发展,但具体情况又是复杂的。就物质层面看,其商业文化前锋在全国已达到了最高水准,但其落后之处又处于最低水准;就精神层面看,尽管包括文学在内的观念文化一直处于中原观念文化的附庸地位,但相对于原生的奴隶制观念文化而言,其成就还是可喜的。  相似文献   

15.
唐朝与新罗联合灭亡百济、高句丽后,两国合作基础亦不复存在,为争夺对百济和高句丽故地的统治权,唐朝与新罗最终爆发战争。由于唐朝受西北吐蕃炽盛局势的影响,不得不对朝鲜半岛采取退守政策,以后新罗以统一国家面貌出现,七世纪中后期的东北亚政局从此进入和平稳定发展的新时期。  相似文献   

16.
唐朝法律文化是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之大成者,不但具备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而且在条文之间渗透了德、礼、公平正义 等特色,唐律组成之多元化表现出其开放性,其遵从礼法结合的儒家文化,又体现了其包容性。李白是唐朝鼎盛文化的代表, 但也曾受过流刑的刑罚处罚,通过研究李白死刑赦免与唐律的关系,研究唐朝德主刑辅的国家统治制度与体恤民情、轻判轻罚 的以民为本的法律文化理念,可发掘唐律法律文化背后蕴含的开放和包容的人性化精神,历史上这些有进步意义的法律特质 和法文化传统对现今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具有一定的参照作用。  相似文献   

17.
在人们印象中,唐代妇女的地位提高了,但从唐代婢女“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的地位看,与其前代婢女的“资产”属性并没有两样。唐人的妇女观仍然是“男尊女卑”,其妇女地位不可能提高。唐代妇女生活比较开放,此当源于她们特殊的文化背景,并不意味着其地位的改变。  相似文献   

18.
南诏建立后,结束了西南地区长期纷争割据的局面,加强了与唐中央王朝的联系,经济文化繁荣,在文学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由于长期坚持不断地学习汉文化,到唐朝后期南诏已经是"礼乐具修,车书必会",由原来落后的蛮荒之地,变成了"馨香礼乐之域"。南诏的书面文学以诗歌和散文著称,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多具有唐代文学的风采,不少作品流传内地,深受好评。南诏大理国文学是中国文学的组成部分之一,理应在中国文学研究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相似文献   

19.
习惯自在调整与习惯的法律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习惯在社会制度构造中一般有"习惯自在调整"和"习惯法律化"(包括"认可式""嵌入式"两模式)两种形态。基于国家法调整的限度,"习惯自在调整"模式拥有充实的社会基础。传统社会向来重视"习惯自在调整"模式对民间社会秩序的维持作用。这一模式饱含着诸多有益于当代社会主体私权保护的优异品性,蕴涵着"法律伦理主义"的价值取向。当然,中国古代依赖血缘组织的特有社会结构表明,社会调整既需要习惯自在调整,也需要习惯的法律化。"习惯法"和"嵌入式"的"习惯成文法"等两种习惯法律化模式,既能够表彰习惯的法律意义,使得法律制度认同、融会优异习惯规则,又符合现代社会的快节奏行动模式和法治化的体制要求。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