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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6 毫秒
1.
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拐卖人口罪侵犯的客体是指他人的人身自由。作者认为从这一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来认定:拐卖人口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人身的不可出卖性。我国确定拐卖人口罪的刑罚惩治对象,正是出于保护公民人身不被出卖的权力。人身不放出卖,作为拐卖人口罪的直接客体,更利于对犯罪行为、犯罪目的的界定。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一观点具有现实的立法意义和司法意义。  相似文献   

2.
拐卖人口罪(包括拐卖妇女和儿童),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对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为了正确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同拐卖妇女的犯罪作有效的斗争,本文着重对拐卖妇女犯罪的有关几个问题提出一些肤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正> 近几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相当猖獗,发案地区不断延伸扩展,目前已遍及四川、云南、贵州、河北、河南、山东、安徽、福建、湖南、广西等二十几个省、自治区的一些县,发案率呈上升趋势,据统计,1989年11月至1990年10月间,全国共抓获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5.4万余名。1990年1月至10月,我国发生的这类案件数比1989年同期上升了60%。同时,这种犯罪活动还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特点,主要是: 犯罪所涉对象扩大化。过去拐卖的对象主要是妇女,多数是农村文化素质差的未婚青年妇女,现在扩大为妇女和儿童,且层次增多。被拐卖的妇女,由农妇发展到城市的女工、女营业员、女采购员等;由未婚的发展到已婚的;由青年发展到中年和老年;由文化程度低的发展到文化程度高的,其中不乏在校的女中学生,还有个别女研究生。被拐卖的儿童,从前多系男童,而今还有不少女童;在年龄上,除了不满十四岁的儿童外,还有不满6岁的幼儿和不满1岁的婴儿。由于拐卖人口犯罪所侵害的对象范围不断  相似文献   

4.
法人犯罪是近一二百年以来世界上出现的一种新的日益增长的犯罪,其危害性、危险性之大远非自然人犯罪所能比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个有关法人刑事责任的法律。在今年召开的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关于刑法修订,增设了一节单位犯罪,明确了法人犯罪及相应的处罚。新刑法突出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保护,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迈向又一个里程碑的标志  相似文献   

5.
对单位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即既处罚犯罪的单位,又处罚犯罪单位中的责任人员。在这种双罚制中,我国刑法还对责任人员作了并科罚金的规定,有悖单位犯罪的本质和罚金刑的功能。这种立法例需要加以修改。  相似文献   

6.
拐卖人口犯罪是否“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构成要件的问题,法学界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笔者仅就拐卖妇女儿童罪中两种观点分析研究,提出一点新的认识和看法.关于坚持拐卖妇女儿童罪要“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的观点,有以下之不足:首先,在法条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其次,坚持“前提说”的观点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直接抹杀了把人作为特殊商品贩卖这一本质特征.再次,坚持“前提说”的观点,忽略了此罪所侵犯客体的复杂性。同时也增加了办案难度,放纵了大批罪犯.关于坚持拐卖妇女儿童罪不以“违背被害人的…  相似文献   

7.
当前我国的网络犯罪处于高发期,防范和打击网络金融犯罪将是我国金融界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网络金融犯罪的特点和形式,提出了防范网络金融犯罪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8.
上游犯罪与洗钱罪有着特定的关联。泛滥全球的毒品犯罪以其非法暴利的特征而成为上游犯罪的首选,并对其他洗钱行为人罪产生关联,使得对上游犯罪范围确认上产生了困惑。肚界反洗饯法律规定中依照范围大小对上游犯罪进行分类,尤其自“9&#183;11事件”后,上游犯罪被扩张至极限,这又使得其功效与正当性发生了动摇。有鉴于此,我国相关立法应注意协调、统一,并适度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当前我国的网络犯罪处于高发期,防范和打击网络金融犯罪将是我国金融界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网络金融犯罪的特点和形式,提出了防范网络金融犯罪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0.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单位犯罪逐渐进入了我国刑法研究领域,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关单位犯罪主体的研究也越来越多。20年过去了,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尤其是其中对一人公司的新规定,又引起了新的一轮对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讨论,本文将从我国刑法第三十条有关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从发,以构成单位犯罪主体所需满足的基本条件为中心,结合国外有关法人犯罪主体范围的规定,得出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因此,本文的重点将是在我国构成单位犯罪主体所需满足的基本条件有哪些,以及结合当前我国社会现状,符合这些基本条件的主体有哪些。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的急剧上升对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人民的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如何有效地实施社会控制,预防和减少各类犯罪,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繁重而又紧迫的工作。本文分析了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的特点及危害,并从社会、心理诸角度探讨了犯罪率上升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12.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编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这种合法形式来实施诈骗犯罪目的,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诈骗犯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从犯罪方法上又分为利用合同进行全额诈骗和利用合同进行差额诈骗;利用合同进行差额诈骗犯罪,又分为签订合同时实施差额诈骗和履行合同时实施差额诈骗.差额诈骗犯罪与经济合同欠款纠纷,虽表面形式上相似,但因两种行为性质不同,又具有严格的区分.  相似文献   

13.
从1987年《海关法》首次将单位作为一种犯罪主体至今,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已有20年的历史。在这20年期间,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了诸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以及临时性组织等新的经济实体组织形式,这就对传统的单位定义提出了挑战,进而对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商标犯罪立法的特点与不足对於商标犯罪,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典)第127条就规定有假冒商标罪。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特别是我国分别於1985年和1989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之後,国际、国内的新情况都需要对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刑事法律作出调整,以便适应国际、国内情况发展的需要。为此,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於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对1979年刑法作了重要补充和修改。1997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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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无被害人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将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已经成为国际潮流与趋势,但是我国立法与刑事政策在无被害人犯罪这个问题上一直摇摆不定,其原因有实践中的问题,亦有理论上的困惑。这种状况将影响我国社会与法律之发展。文章从阐述无被害人犯罪理论出发,对我国刑法中的典型无被害人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了我国刑法中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修订后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罪。本文简单介绍了我国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历程及现状,阐述了当前各国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特点,着重论述了单位犯罪的犯罪构成诸要件及其处罚原则,并说明了我国立法为什么最终采用了“单位犯罪”这一称谓。最后阐明我国明文规定单位犯罪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早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期间,“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污染环境类犯罪—破坏生态类犯罪”的环境犯罪分类格局在我国就已初步形成,并在后续立法中得到了坚持与完善。当前,环境犯罪的立法分类存在的不足主要是分类不明确和分类不均衡。前者主要表现为部分环境犯罪的类属不明确,后者主要表现为污染环境类犯罪的罪名过少。为此,应当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为指导从立法上明确环境犯罪的基本类型,并遵照从第一代环境犯罪到第二代环境犯罪再到第三代环境犯罪的先后顺序排列环境犯罪;同时,应当以刑罚个别化原则和环境法秩序原理为指导将污染环境类犯罪细化为对象污染型犯罪和能量危害型犯罪两类,各类犯罪均由数种具体犯罪组成。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典第89条第2款将追诉时效中断的事由规定为“又犯罪”,对于此项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但关注较少,虽提出了不同的建议,但并未触及问题的根本。通过“又犯罪”这一时效中断事由的剖析和检讨发现,“又犯罪”作为追诉时效中断事由,折射出理论上的误区和立法中的悖论,不可避免地遭遇实践困窘。将“又犯罪”修改为“又犯同种罪”,方为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所在。  相似文献   

19.
由于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以刑罚手段打击环境犯罪是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有效方式。我国环境犯罪刑罚制度还不完善,制约着其功能的充分发挥。应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罚制度。应当增加环境犯罪刑罚的种类,完善环境犯罪刑罚的幅度,确立环境犯罪刑罚的适用规则,以实现刑罚既制裁环境犯罪行为人又使环境得以恢复和补救的功能。  相似文献   

20.
药品安全是一项重大的民生问题、发展问题,保障药品安全,刑事惩治不能缺位。通过对2014年至2018年5年间我国药品安全刑事惩治的实证考察发现,目前由于立法层面仍存缺陷瑕疵和司法层面法律适用理念的偏差,我国药品安全犯罪刑事惩治存在缓刑适用比重过高,难以对药品安全犯罪“惩前毖后”;生产、销售劣药和对药品做虚假宣传入刑难等突出问题。未来,应尽快通过修复立法缺陷,夯实药品安全犯罪刑事惩戒根基;磨砺刑事惩治之“齿”,强化对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等路径和方式,增强药品安全犯罪刑事惩治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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