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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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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探究浮动抵押制度的起源地英国的情况,可以将浮动抵押界定为:抵押人就其现在或者将来的全部财产、部分财产设定的,其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享有处分权,而在发生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事由导致抵押标的物结晶后,抵押权人有权实现其抵押权的一种特殊担保。部分学者将浮动抵押的效力较弱、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公司、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必须是抵押人的全部财产及浮动抵押实行程序具有特殊性等,作为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是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误读。误读的主要原因在于以偏概全,这不仅导致浮动抵押制度定位的差异,而且导致其在实践中的不当适用。因此,我们应当探本溯源,明确浮动抵押制度的含义及本质,澄清误读,以有助于我国《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正确运用。  相似文献   

2.
王仰光 《南都学坛》2012,32(6):92-96
对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动产浮动抵押及特别动产集合抵押。产生这两种观点的原因在于对浮动抵押制度界定的差异。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在于标的物的浮动性、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自由及可转化为固定抵押,依据这三个特征可以确定,我国《物权法》的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为动产浮动抵押。创设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制度并不利于我国对这三个条款所规范内容的理解及适用。  相似文献   

3.
浮动抵押源于英国衡平法的创造,兼具融资、担保和效率的价值。浮动抵押财产具有不特定性、集合性和浮动性的特点。本文认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采取意思设立主义,不应该对主体、客体范围进行限制,明确浮动抵押人和浮动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优先权制度、接管人制度等。  相似文献   

4.
为促进融资、发展经济,尤其是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户的发展资金瓶颈问题,我国《物权法》创设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但该制度也有其固有缺陷。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的风险,主要表现在抵押标的物容易出现恶意流动、形态易转化、难以封存及担保效力不高。为防范上述风险,文章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包括:明确"正常经营活动"和"合理价款"的内涵、赋予动产浮动抵押权人汇报、质疑、变更以及保全的权利、通过限制性条款来合理限制动产浮动抵押权人的自由处分权、确立动产浮动抵押的财产管理人制度并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相似文献   

5.
浮动抵押是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纳。我国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界定和规制,其不仅完善了担保形式、增强了对物的有效利用,而且提高了抵押人的融资能力。但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在实施的过程中充分地对浮动抵押权的主体、客体以及抵押权的实现等方面加以完善,使浮动抵押制度更好地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相似文献   

6.
动产抵押,是指债权人对于或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动产抵押担保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基本上具备了不动产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属性。但由于动产的易变性与浮动性,使得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迟迟未予确认。然而为了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国纷纷设立了动产抵押制度,为工商企业的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了便利。我国对动产抵押制度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在研究比较各国立法实践基础上,于制定《担保法》时,最终引入了动产抵押制度。但在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动产抵押权的执行等方面的规定略显粗糙,造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不明晰现状。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再次肯定了动产抵押制度,并对其相关内容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使此制度更加符合我国的实践。  相似文献   

7.
对大陆法系财团抵押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及制度利弊进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评析《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较之两大法系的差别,以便对我国《物权法》中的浮动抵押在实践中提出有益的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8.
浮动抵押制度是英国衡平法上的精妙创造,深刻地影响着该国商业经济的发展。与普通抵押相比,浮动抵押人享有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自由处分抵押资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缘何而生,关系浮动抵押制度中的基础性的理论问题。针对传统的两种理论观点“许可理论”和“未来财产抵押理论”进行了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所有人利益理论”,抵押权人自由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是受制于所有权人权利的衡平所有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引入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近通过的《物权法》首次确定了浮动抵押制度,对于这一立法举措,学界褒贬不一。文章首先从浮动抵押制度的起源、国外制度和特点入手,揭示其本质,然后从四个方面论证了我国引入浮动抵押制度的合理性,随后对《物权法》相关规定进行探讨,最后对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难点——信用问题和接管人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0.
随着海峡两岸法律文化交流的进一步深入,对两岸各种专门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便成为法律工作者研究和关注的热点。本文将担保物权法中最为重要的抵押制度作为比较分析的对象,从立法背景和体例、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抵押登记制度、抵押权的效力和实现诸方面对两岸抵押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和分析,指出了各自规定的利弊和立法技术的优劣,从而对完善我国抵押制度提出了作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1.
针对物权法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明确了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从而得出了应调整主客体的范围,赋予抵押权人一定的权利,并应完善各项机制的结论。  相似文献   

12.
浮动抵押制度是一种新型担保制度,由于它是以企业现在和将来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的抵押,抵押标的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克服抵押标的的浮动性带给债权人的风险,我国《物权法》从浮动抵押的主体、客体、抵押的设立方式及其效力、抵押人的处分权及其限制方面作出了规定。由于目前我国并不存在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浮动抵押在操作中仍然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13.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为适应企业融资的需要,英美法系创立了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性是其本质特征。在我国的经济生浩中,浮动抵押已不乏实践,但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应考虑引入浮动抵押制度,以完善我国的担保法,并对其不足作清醒的认识,通过恰当的制度设计使之更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4.
林权抵押是集体林权改革的重要环节,急需理论回应。中国对抵押物转让进行了限制规定,这主要是基于理论原理和价值考量两个方面,但此种限制抵押物转让的理由不足成立。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物,抵押林权应可以自由转让,林权抵押实践为抵押物自由转让提供了进一步佐证。林地与林木是两项独立的不动产,在设定抵押方面,应认为构成两项抵押,至于一并抵押或是分别抵押应尊重抵押人的自由决定。林权抵押制度设计应在主体间进行充分的利益衡量,不能过于偏重抵押权人。  相似文献   

15.
<担保法>34条、37条在规定"可以作为抵押权标的物的财产范围"的同时,又规定"不得设置抵押财产的范围".就其立法技术而言,具有明显的缺陷.这样的立法对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在选择抵押物时形成困惑,它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规则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不协调.随着经济的发展,能作为担保的物的价值及属性是不断变化的,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日益增多.因此,抵押权的立法,应摆脱传统立法中的保全抵押的限制,以充分发挥抵押权作为一种财产的利用价值.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从我国对动产抵押的有关规定出发.分析了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对抗力、动产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以及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并存时的优先效力等问题,并对动产抵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17.
购买价金担保权制度之正当性在于其对已设立浮动抵押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缓解和对营商环境的优化。当多个价金债权人竞存时应肯定优先保障自然人债权受偿处理规则,明确价金债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所有权保留制度存在类推适用价金债权制度的可能性,但需对其适用范围予以限定。在肯定"双重身份"规则完善价金债权制度的合理性后,有必要将浮动抵押下限制再抵押条款对价金债权的影响从登记要件主义的判断进路转换为探查价金债权人善意之路径,以保障价金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浮动抵押权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8.
以房地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的实现有时与典权相混淆,影响其担保功能,有人对以房地产为标的物的抵押合同不办理抵押登记,而致使抵押合同无效,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提高不动产抵押物的担保效益,进一步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有其重要的功能和价值.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之规定的有些简略,实务操作中存在一些困惑.本文主要从最高额抵押设定、所担保债权范围、变更、处分、确定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之建议:一方面应合理界定基础法律关系、所担保债权范围、最高额限额;另一方面应重塑最高额抵押登记制度,引入减额请求权、消灭请求权制度,以期望能对未来关于最高额抵押制度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不动产抵押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 ,素有担保之王的美称。依据物权法和债法原理 ,探讨涉及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不动产抵押与不动产的紧密关系、不动产抵押的滞后立法检讨、不动产抵押的特征、不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不动产抵押人资格、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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