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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96 毫秒
1.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全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成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必须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必须是依法或依合同应负的责任;必须是民事责任;必须是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本文从加快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理论和现实意义入手,借鉴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经验,并与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比较,进而提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3.
责任保险在性质上为第三人保险,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是责任保险得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础。如何加强对责任保险第三人的保护,已成为当今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重要课题。在我国的《保险法》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分为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直接请求权和任意责任保险中的直接请求权两种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这一条件有必要存在。由于法律条文的高度概括性,具体操作性较弱,应针对此种情况提出完善的措施。  相似文献   

4.
随着现代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对受害人的价值保护日益受到重视,责任保险已经越来越普遍,人们对责任保险的依赖程度也逐渐提高。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再以被保险人实际向受害人给付赔偿金为条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受害人对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制度,该权利即为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5.
赋予责任保险受害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是责任保险第三人利益属性的客观要求,在理论上不存在障碍。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法定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的代位权等均有本质上的区别。强制责任保险与任意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在行使条件上存在差异。《保险法》第65条是关于责任保险的一般规定,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条件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确定且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民用航空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对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作出了特别规定,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差异反映了任意责任保险与强制责任保险在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力度上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6.
论普通法上的董事责任保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董事责任保险,是指以董事、经理向公司或第三者(股东、债权人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普通法国家公司法典及判例多规定有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对董事、经理经营中的某些过失责任运用保险机制分散其风险。文章还就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建立的必要性及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7.
环境问题因其所具有的高度科技性、复杂性,损害程度深刻性以及范围的广阔性的特点,成为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新的危险。保险作为处理危险的人类最精巧的制度设计,当然要在这一新的危机面前有所作为。环境责任保险就因此孕育而生。环境责任保险通过发挥其自身特有功能有效解决了两大难题:一是及时有效的填补第三人(受害人)的损失;二是使被保险人避免因承担巨额赔偿而破产的厄运。  相似文献   

8.
我国保险理论一般认为保险代位并无法定代位和约定代位之分 ,保险立法只承认法定代位 ,但是约定代位事实上存在 ,并且有存在之必要。人寿保险外之保险 ,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负有赔偿责任 ,只要符合约定条件 ,保险人即可享有代位权  相似文献   

9.
论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推行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可以分散和降低独立董事的职位风险,借以平衡独立董事的义务与利益之间的冲突。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涉及独立董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被保险人的范围、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费的承担、独立董事的告知义务等具体问题。我国建立独立董事保险责任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应当着手借鉴国外有关经验,并注意该制度的创新和本土化。  相似文献   

10.
中国现行立法对于钻井平台油污损害问题的规定尚不完善,缺少关于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具体规定,赔偿范围不明确,而现有的保险条款在承保范围、被保险人指引、承保金额方面亦存在不足,配套措施的缺乏也制约了该险种的进一步发展。为解决钻井平台油污损害保险现存问题,应从现有条款着手,完善立法和增加配套措施,进一步明确并拓宽承保范围,增加被保险人范围的指引性规定,提高其赔偿限额,使其补偿功能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相似文献   

11.
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于理论和实践中的误识和误用源于法律规范的不明确和学理阐述的不精进,以体系解释为切入能够破解这一困境。于外在关联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均可解释为第三人请求权的效力来源。于内生要件上,应总结司法实务经验并建立起回归至法律效果判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说。建议对第三人请求权制度完善如下:将申请仲裁纳入"怠于请求"的判断时点;在对第十四条第三项的兜底条款进行适用时,应以赔偿责任成立及责任比例为内容上的依据;建立起责任保险被保险人赔偿请求权的破产别除权制度,以填补现行制度框架的法律漏洞。  相似文献   

12.
保险法危险通知义务是基于最大诚信和对价平衡原则的法理基础,保险义务人怠于通知而产生保险标的损失核定责任承担纠纷无法避免,因保险人赔偿责任以承保标的危险程度为标准,而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使原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更,保险当事人履行此义务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从保险合同规定性、风险增加程度、义务人过错衡量三方面确定危险增加类型化区分,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考察主体确认义务履行的责任和法律标准。  相似文献   

13.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利益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利益,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作为保险标的的货物都具有保险利益。指出以“风险承担”作为买卖双方具有保险利益的界线是不妥当的,应以“实际损失承担”作为确认被保险人能否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的标准。  相似文献   

14.
第一,及时报案保险索赔时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报案。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标的遭到损毁或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受益人自行承担。第二,符合责任范围报案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会告知客户发生的事故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只对保险人确实因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第三,备齐所需单据保险公司为防止有人提出无根据的或夸大的索赔,一定会要求被保险人在指定时间内提供损失证据并说明详细情节。第四,准备医疗分割单如果被保险人有公费医疗,…  相似文献   

15.
不足额保险下,当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损失后,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下,取得对第三者的代位追偿权。同时,被保险人也有权就未获得足额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索赔。由于《保险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谁拥有优先索赔权,也没有对不足额保险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益大小的确定依据作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了对追偿所得的不同处理意见。作者认为不足额保险下,保险人应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作为确定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益的依据。  相似文献   

16.
在海上责任保险领域中.国内立法还没有明确完整地赋予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直接请求权.这不仅导致第三人受损权益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同时也影响了海事司法实践的统一。因此.首先要在保险法或其他相关法规中完善我国的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其次在《海商法》中应明确规定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并进一步系统构建自愿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与强制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这两种不同的权利制度体系;此外,还应把保赔保险纳入海上责任保险立法的调整范围,同样赋予保赔保险中第三人以直接请求权。  相似文献   

17.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理论基础是保险法上的损失补偿原则和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其法律属性是债权的转移。保险代位求偿权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还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因此使得其成为保险法的一项核心内容。被保险人弃权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是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中一个待完善的问题,而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对保险代位求偿权造成的影响与被保险人弃权的阶段密切相关。本文主要从四个阶段来分别进行分析,即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弃权;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弃权;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前弃权;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赔偿后弃权。  相似文献   

18.
医师责任保险责任触发机制可分为事故发生基础制与索赔基础制两种。为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事故发生基础制中应明确保险事故的含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与保险责任产生之时点,以发现期或报告期限制责任主张之时点;在索赔基础制中应以不同于保险期间的追溯日期限制责任发生之时点,区分不同原因设置扩展报告期以延伸责任主张之时点。我国医师责任保险处于起步阶段,应以索赔基础制为主,承保普遍意义上的医师执业风险;以事故发生基础制为辅,有针对性地为某些特定的医师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19.
在铁路运输企业对于旅客的人身伤亡不具有过错的大前提下,我国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采取的是限额赔偿制度;铁路旅客运输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当旅客发生意外人身伤害时,根据人身保险合同还享有得到保险赔偿的权利;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应采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由于第三人造成旅客伤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对第三人所致旅客伤害有先予赔偿的义务,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相似文献   

20.
当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合同不为投保人的利益而存在 ,仅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存在 ,在此情况下 ,仍然强调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没有现实性 ,也不合理 ,特别是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 ,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丧失情况十分复杂 ,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合同享有的利益不能因为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而受影响。笔者根据具体案例 ,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及国际通行做未能 ,对此作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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