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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小牛 《南方论刊》2005,(8):31-32,34
无权处分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和复杂的制度,说其复杂原因在于无权处分行为包括了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二是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由于无权处分行为包括了行为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所以无权处分涉及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涉及此种行为是否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是否构成对权利人所有权的侵害等问题。同时,由于无权处分行为也包括了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因此,该行为又涉及对善意的相对人如何保护,如何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问题。在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如何在保护…  相似文献   

2.
基于利益平衡的原则,买受人对于合同标的物之处分行为的有效,应当以出卖人主张取回权时买受人之处分行为对于出卖人之利益实现不构成妨碍为前提。在所有权保留之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于条件成就前,对于标的物所有权之处分,第三人得否因此而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则应依保留所有权买卖是否登记而分别认定。期待权受让人获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得源自附条件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所约定条件之成就。  相似文献   

3.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是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能彻底贯彻区分原则的产物,不利于善意受让人之保护。然而《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理论基础上认可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该做法虽然更彻底地落实了区分原则,却不得不接受备受质疑的"物权行为"的概念。事实上,通过重新解释"债权形式主义",将事实行为的合法性也纳入影响物权变动之"事实构成"中,就能彻底落实区分原则,不必大费周章地引入物权形式主义。此外,落实区分原则,意味着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不应由物权人决定,但不能反推其必然有效。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应当被直接规定为影响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因素。  相似文献   

4.
若认定无权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那么,无权处分行为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行为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自然转化为有效行为;权利人拒绝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不能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行为是无效行为。动产已交付善意买受人且善意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不动产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善意买受人已支付合理对价,善意买受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若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因权利人拒绝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合同后不能取得处分权,善意买受人不能取得约定应得的动产或不动产,善意买受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无处分权的人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5.
随着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效力规则的改变,善意取得下转让合同的效力之争就演化为若合同存在无权处分之外的效力瑕疵情形致合同无效、被撤销,善意取得是否仍然成立。《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对此仍未置可否。《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根据不同效力瑕疵事由给予了不同对待。第21条据以区分的规范要素是转让合同是否违法、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受让人是否具有可苛责性。这并不具有妥适性。从转让合同对善意取得的功能及价值的角度分析,善意取得应当以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这不仅符合善意取得的制度机理,凸显善意取得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也可以避免在有权处分下,法律价值评价的矛盾,亦可以为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合理的请求权基础。未来的《民法典物权编》应当规定转让合同有效为善意取得的要件。  相似文献   

6.
在法国法下,无权处分合同为无效合同,买受人无法依该无效合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且,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往往无法获得合同有效下之充分救济.法国法通过动产即时取得制度和占有保护制度等物权法之救济制度以及无权处分合同无效之相对化和追夺担保制度等合同法之救济制度,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无权处分下善意买受人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7.
论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聪 《理论界》2010,(1):88-90
无权处分所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一直是民法理论界争议焦点。确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这既是从立法价值选择、当事人利益保护、合同本质等方面得出的结论,也是基于《物权法》确定的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以及正确认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两个概念的区分基础上得出的逻辑推演的必然结果。《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中的"该合同有效"为处分行为有效,因为买卖合同与处分权无关。相对人善意情形下,买卖合同有效应属无异议,但相对人恶意下,买卖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恶意性质的不同来区分买卖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8.
存款行为法律性质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确界定存款行为的法律性质,无论是对于存款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还是对于信贷资金的正常高效运转,都是具有前提性意义的重大问题。对于存款行为到底属于何种法律性质的行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明显的分野。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未明确存款行为的法律性质,并因此导致了实践中的一系列矛盾。正确认识存款行为法律性质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作为存款合同标的物的货币资金的特殊性,以及由此决定的货币所有权的特殊性。据此,可以得出结论:第一,存款行为导致存款所有权的即刻转移;第二,存款合同不是所谓的“混合合同”;第三,存款行为是一种消费寄托。  相似文献   

9.
《合同法》第51条所规范的无权处分制度犯有法律规范"以偏概全"和"体系违反"的错误,引起法律价值、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导致实践中的司法混乱。本文试图对我国无权处分制度进行类型化规范,即区分买受人知道出卖人没有处分权和不知道出卖人没有处分权的不同情形,赋予无权处分的不同效力类型,从而达到无权处分制度与法律行为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制度的体系协调。  相似文献   

10.
无权处分被称作“民法学上的精灵”,在德国法上指处分行为,处分行为以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因此,无权处分行为在效力上为效力待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将无权处分界定为待追认的法律行为,即将此债权行为的效力定位于效力待定,从而引起无权处分制度与善意取得、瑕疵担保等制度的冲突与矛盾,而这些冲突与矛盾在德国法下是不存在的.笔者试图从传统民法角度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制度,并探求合理妥当的解释其法学肌理的路径.  相似文献   

11.
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是民法中极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合同法第 51条的规定不仅与合同自由的原则相抵牾 ,徒然增加合同无效机会 ,而且与相关民事法律制度多有不合之处 ,破坏合同法体系 ,其运行实效亦迂回曲折 ,有欠明晰。合同法的这种选择根源于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受制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思想。但实证分析表明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并无直接勾联。因此 ,合同法应该调整对于无权处分的立法政策 ,行为人无权处分不应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相似文献   

12.
我国《合同法》第 5 1条规定了无权处分制度。围绕该条规定 ,学界与实务界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笔者认为 ,应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探讨第 5 1条的规定 ,并认为无权处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 ,主要有四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3.
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各国民法对善意买受人予以特别保护的制度.善意买受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法的直接规定,属于原始取得,而非合法有效的合同,原权利人将因此丧失对被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而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这种强制性的权利配置,体现了民法对交易安全和效率优先保护的价值倾向.赃物应当适用善意取得,以充分实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目的,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合理期待与利益需求.  相似文献   

14.
从物权变动的角度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肖立梅 《东岳论丛》2008,29(1):182-186
针对民法界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各种观点,进行总结、评述,提出将处分权从限制合同效力变为限制物权变动的要件,通过合同来进行物权变动,需要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合同有效;二是处分人有处分权;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该观点通过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充分维护了交易安全,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通过处分权来限制物权变动的发生,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从而更好地实现了立法的目的。  相似文献   

15.
所有权保留买卖已被世界各国立法及判例所确认。我国《合同法》第134 条虽然首次对此做了规定, 但由于规定过于简单, 尚不能解决所有权保留买卖理论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因此, 对所有权保留买卖相关法学理论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包括对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基本法律关系以及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对同一标的物上的所有权保留买卖与设定动产抵押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问题、所有权保留买卖后买受人对标的物再处分行为问题、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与违约求偿权的问题等, 进行深入探讨, 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章正璋 《江海学刊》2012,(1):222-227
法国民法上的无权买卖合同无效是相对无效,也就是可撤销。买方不撤销合同的,合同有效;买方撤销合同的,合同自始无效,买方有权要求无权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无权利人在出卖他人之物以后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或者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其原先签订的无权买卖合同有效。对于无权买卖合同,买方如为善意则可主张即时取得。善意购买人占有和用益购买的标的物如果受到侵扰或者追夺,出卖人须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不动产,除了适用即时取得外,还适用时效取得。法国民法上的无权买卖合同,涉及有效、无效、可撤销、缔约过失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违约或侵权责任、善意取得、时效取得以及权利表见等多项制度,构成一个内容完整、结构严密的效力体系。  相似文献   

17.
在房屋买卖案件中,因双方当事人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常常被认为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这种看法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以看出,合同生效有两种形式:一是依法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  相似文献   

18.
我国《合同法》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与法理上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民法不同,导致《合同法》相关法条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未作立法修改前,权宜之计是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中买卖人是善意时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19.
张进军 《齐鲁学刊》2001,(4):126-129
对民法上通过“承认”而得到补正的民事行为进行重新分类可以发现: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实质上是对自己行为的承认;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的承认,实质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格,吸收了其法定代理人的人格;而对债务承担和无权处分行为的承认与否,与移转债务的合同效力和作为无权处分行为原因的合同效力无关,只不过是建立了一种新的法律关系而已。  相似文献   

20.
一、对无权处分的经济分析的重要性《合同法》一经颁布,其中第51条对无权处分的规定引起了学术界的争鸣和广泛关注,至今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仍莫衷一是, 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从经济学角度看,“法律的功用在于以整个宏观社会作为考察背景,将一切现有的社会资源作最优化配置,以尽可能地降低交易成本。一切符合该效益原则的法律都应予以肯定,否则应加以修改或删除。”长久以来,我国传统物权法学领域,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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