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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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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水权转让不是水资源所有权的转让 ,不是水合同债权的转让 ,也不是水的买卖 ,而是作为准物权的用水权的转让 ,其前提是法律使水权具有让与性、水权界定清晰、水权确定。水权转让合同是水权转让的主要的法律事实 ,但不是物权合同。转让人享有能够处分的水权是转让的条件之一 ,否则转让合同的效力待定。取水许可证而生的水权转让以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该登记应具有公信力。  相似文献   

2.
水权转让规则是市场配置水资源的规范依据。水权转让属于物权变动范畴,应与物权变动模式相衔接。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水权转让合同是水权转让的原因(基础)行为,水权转让登记是水权转让的构成要件,登记完成后方可产生水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当水权转让不改变用水目的时,可自由进行。当水权转让改变用水目的时,应允许较低位序的水权转为较高位序的水权;当水权由较高位序向较低位序转让时,应取得水权许可机关的批准。  相似文献   

3.
水权是具有公权性质的私权。虽然水权具备物权的基本特征,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水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他物权。水权的法律性质决定了水权转让的范围:水权转让的主体主要是在水权流转中通过水权交易移转水资源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水权转让的客体,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只限于多样化的经济用水,且必须是获得取水许可证的水权。从水资源使用权的位次看,家庭生活用水满足人类最起码的生存需求,其第一位次的地位不可动摇,紧随其后的是生态环境用水权。从水资源的用途看,无论是转让人还是受让人,都不能随意变更取水许可证的记载。  相似文献   

4.
我国水权转让实践可以归纳为区域水权转让、行业水权转让、农户水权转让三种模式。每种模式都不能简单归纳为某种权利转让。这三种模式的水权转让关系表明:水权转让本质上具有功能复合性以及权利和权能复合性。水权转让法律制度建构必须基于这些典型复合性,并要切合本土情况与时俱进,同时要坚持水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力避其被资本以“交易”之名所俘获。  相似文献   

5.
水是我们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工业和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资源。大同市的水问题十分突出,如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水资源的缺乏和污染等,已经严重影响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因此,应建立一种以市场经济为指导、以水资源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水权转让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6.
付廷臣 《南都学坛》2006,26(5):109-110
运用水权解决水问题、建设节水型社会关键是建立水权市场,水权的分散化是建立水权市场的基础,公有水权转让交易的仅是水资源的使用权,由此建立的水权制度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严峻的水问题。理论和实践证明水权具有多维性、具体性,由此决定水权具有可交易性,不仅公有水资源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公有水资源的所有权也可以转让。  相似文献   

7.
论西部水权转让与生态文明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水权转让是在西部实现生态文明战略的一条具体路径,要从西部水权转让的市场调节角度出发,根据不同水权转让的类型充分实现水资源的商品化;以价格机制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维护西部地区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以价格杠杆撬动水资源使用主体的节约意识;优化水资源的配置利用,最大可能地保护西部自然水环境.实现区域生态文明.  相似文献   

8.
论水权交易     
水权问题是随着我国水资源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引起学术界重视的.目前国内普遍认为水权交易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方式.通过对水权交易制度的梳理,提出水权交易的立法建议,为完善我国的水权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9.
水权转让法律制度有助于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本文首先对水权进行了概述,然后指出我国建立水权转让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最后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构建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框架。  相似文献   

10.
目前,进入大同市的黄河水有效缓解了本地区的供需水矛盾,但仍然存在着行政分配体制落后、供水成本高等问题。借"引黄济同"这次契机,以大同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动态为基础,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透视水权交易的可行性,指出了建立适合大同地区的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路径,以期更快、更有效的推进本地区"转型发展,绿色崛起"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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