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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四中,明确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构成违法解除的裁判精神,同时,对用人单位在单方解约时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事后补正措施采取了认可的态度。但笔者认为,这种事后补救措施不利于工会组织发挥自身的监督保障职能,也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应当予以修正。同时,对该条文中的"工会"也不能狭隘地解读为本单位基层工会,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其在行使单方解约权时仍然应当向地方各级工会、行业工会或者其他工会组织履行通知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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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着眼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探究,首先明确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列举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随时解除,预告解除,特殊解除,针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讨论,探讨了实务中3个有关问题:劳动者未履行"30天通知期"的法律认定,劳动者未履行"30天通知期"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30天通知期"与脱密期冲突的效力认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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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陆某,原某纺织有限公司检棉车间主任 被诉人: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申诉人陆某所在的检棉乙班职工俞某于2001年9月7日请清棉丁班职工代班,同年9月9日晚俞打电话给申诉人,要求请两周假,得到申诉人的默许,俞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至9月18日,俞未来公司上班,期间共有5人替俞代班8次.被诉人认为申诉人陆某的行为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诉人在对申诉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征询了工会意见,工会认为可以对申诉人进行罚款等处理,而非解除劳动合同.被诉人没有听取工会意见,遂以申诉人严重违反<劳动法>第25条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申诉人对此不服,把公司作为被诉人推上了仲裁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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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诉人:许某,男,某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公司
申诉人许某以公司拖欠其1997年以来的工资,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为由,于2000年3月17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补偿金,以及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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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9年11月,邵某与某化工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6年10月19日,邵某以特快邮寄形式通知化工公司,以化工公司拖欠6月至8月的工资,并克扣清凉费、医疗费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解除其与化工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邵某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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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辞职权可以分为法定辞职权和约定辞职权,法定辞职权又可以分为无条件辞职权和有条件辞职权.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人认为此法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的有条件辞职权,理由是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人认为此法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的无条件辞职权(或称绝对辞职权),理由是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30天后,即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而无须任何理由.笔者认为,无论是30天的预告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还是视预告的结果为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皆有一定的道理,但两者都不否认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31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以预告为前置,因此将此法条赋予劳动者辞职的权利称为"预告辞职权"更为合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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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李某于2009年1月至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该企业工会委员大会选举新一届工会委员会,任期3年,李某被选举为女职工委员。2012年1月,该企业老板通知李某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李某认为,根据《工会法》其劳动合同应当自动顺延至2014年5月,企业不应以原劳动合同到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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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未限定续订的通知义务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当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不予再续签.用人单位是否有通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其单方终止算不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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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10)
浙江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按照《声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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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2年,某公司与工作满10年的李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过治疗后痊愈。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鉴定后,认为李某劳动功能障碍(伤残)达不到等级。李某对鉴定结论未表示异议,向公司提出休养一段时间,再回去上班,公司表示同意。3个月后,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上班。李某以伤势未愈为由拒绝。随后,公司再次书面通知李某,要求其在1周内回公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李某既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班,也没有向公司请假。两周后,公司在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以后,以李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李某认为双方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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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D公司在北京的东城区,最近向每名员工发了一个通知,通知称由于环境问题,公司六月底前就要搬迁至北京平谷区,让员工做一下准备。有十几名职工不愿意到平谷区去上班。企业说,如果不去,那么只好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这些职工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告诉他们一个月后他们的劳动合同将被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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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07,(2)
本栏目部分问答来自各地作者的来稿。由于劳动保障立法各地的一些实施细则规定不尽相同,仅供参考。问:张某系某运输公司正式职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1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工作岗位为管理人员。2005年6月该公司改制,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8月6日公司通知全体员工变更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张某发现自己的工作由管理岗位改为了勤杂工作。张某认为,自己年龄已偏高,身体又不太好,不适合这个工作,便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因协商不成,单位在未解除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于2005年9月起,停止了张某的工作,工资和各种待遇也不支付了。用人单位的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