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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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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国际气候立法的发展对各国的能源法制产生了深远影响."巴厘岛路线图"的制定以及<哥本哈根协议>的出现,标志着国际气候变化领域的"后京都时代"即将来临.中国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其能源法制在"后京都时代"面临着严峻挑战,急需从能源法制理念、能源管理体制、能源立法体系、能源法制具体制度、能源国际合作法制等方面对其进行系统调整和变革,以期为实现我国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法制支持.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国际市场石油、铁矿等能源、资源价格暴涨,中央开始关注国家资源战略、特别是能源战略的深层次问题。同时,随着澳大利亚新~届政府正式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京都议定书》后,  相似文献   

3.
《江西社会科学》2016,(4):146-157
《巴黎协定》的达成昭示着后巴黎时代的到来。从《巴黎协定》的内容可知,其是各方利益博弈后相互妥协的产物,带有浓重的发达国家利益诉求色彩,因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体系下的CBDR原则也受到较大程度的弱化,导致中国在能力建设上面临形式、角色和立法的诸多挑战。尽管中国已加强能力建设政策和立法制定,并大力实施能源节约制度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但其在立法规划、立法科学基础和立法内容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有鉴于此,中国应在能力建设的立法理念、立法方向、立法基础、制度完善和《巴黎协定》的落实等方面不断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力度、完善INDC内容、加强组织机构能力建设、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并强化国际气候立法的国内实施。  相似文献   

4.
后京都时代中国基于AFOLU活动的碳汇市场展望与政策建议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2012年后京都协议的谈判为基于"农林和其它土地利用"(AFOLU)①活动纳入国际气候变化制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基于"巴厘路线图",为了充分应对即将于哥本哈根举行的《公约》第15届缔约方会议,中国政府需要充分认识基于AFOLU活动的碳汇市场潜力和制度约束,并做出恰当的政策选择,从而在后京都时代,使中国的AFOLU活动在国际气候变化制度中扮演极为关键的角色,并为中国的可持续经济发展真正注入巨大的张力。  相似文献   

5.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可再生能源法》为基干的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立法还存在法规不够齐全、配套,综合性的能源基本法还没有出台,某些可再生能源立法还相当欠缺或立法效力级别较低、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可再生能源法律与应对气候变化联系不够密切等问题。我国应在新制定的能源基本法和新修改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强调和突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其管理,将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或《低碳经济促进法》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一种可再生能源一部法"的立法模式,进一步发挥政府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的主导作用以及法律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针对可再生能源的特点,改进和健全可再生能源立法。  相似文献   

6.
温慧卿 《理论界》2011,(9):66-68
能源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指调整能源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后者指正在制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根据立法目的层次结构,能源法的立法目的分为三个层次。广义的能源法的立法目的属于第一层次;狭义的能源法,即《能源法》的立法目的属于第二层次,它被语言文字明确地规定在《能源法》总则中。《能源法》立法目的的内容由其法律地位和立法需求所决定,可表述为"提高能源效率、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其中"保护生态环境"代表了一国能源法发展的阶段,蕴含着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重含义,是《能源法》立法目的条款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的同时,也带来了气候变化、资源能源短缺等严重的环境问题。这也引发了国际社会对我国和平发展的种种疑虑。以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1997年《京都议定书》为核心的气候变化国际法在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式对特定国家的特定污染物排放量作出定量限制。我国虽然暂时不用承担温室气体限排义务,但未来的履约压力日渐增强。为了应对未来的挑战、实现和平发展,我国应当在国际层面和国内两个层面上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8.
张梓太  曹树青 《江淮论坛》2012,(4):11-16,193
2012年是《京都议定书》的第一个承诺期(2008年-2012年)的结束年,面对即将来临的后京都时代,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道路何去何往,这是环境法学界必须艰辛探索的命题,本期就该命题作专题讨论以飨读者。2011年12月,中外学者五十余人会聚复旦大学就碳排放权交易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河海大学晋海副教授就低碳城市建设的立法问题,复旦大学法学院刘画洁博士就低碳城市建设中的个人碳排放行为的法律规则等问题分别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9.
能源的利用与气候变化之间有很大的联系,低碳经济理念的提出正是为了解决碳排放高居不下的问题。在低碳经济时代,中国的能源立法应该作出回应,以生态化为目标,以低碳化变革为路径,并从传统化石能源立法和新能源立法方面做出不同应对。  相似文献   

10.
《立法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立法行为法治化时代的到来,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作为整个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重要构成部分,在新时期,迫切需要将其纳入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系统中加以规范。作者依据法理学原理,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实践,对目前开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规范化工作的必要性、内容、方法及其意义进行了全面系统地探讨。  相似文献   

11.
南非刚闭幕的德班会议将国际关注又一次聚焦到《京都协定书》和其清洁能源发展机制上.本文从清洁能源发展机制对全球环境变化、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入手,分析清洁能源机制复杂费解的法律框架及其风险性,从而阐释德班会议上发达国家对第二承诺期减排的顾虑以及加拿大退出该议定书的原因.其次分析我国已建立的清洁能源机制法律框架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完善和促进清洁能源机制项目的国内实施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12.
应对气候变化的能源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各国都十分注重加强能源立法以应对气候变化.我国在出台专门的"气候变化法"条件并不成熟的情况下,构建和完善以正在制定中的<能源法>为核心的能源法律体系,成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制度路径.作为能源领域的基本法,<能源法>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能源法律体系中具有引领和主导、衔接和协调的制度功能.在<能源法>中,我们应当坚持"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设计安排能源环境保护的制度内容,体现和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3.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立法需求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现状及其发展、现行能源法制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决定了必须加强有关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相关的立法需求主要表现在:综合性立法,即根据我国实际状况,制定符合中国能源特色及其发展趋势的有关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全面性立法;专门性立法,即根据各种不同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特点,"因能制宜"地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特殊性立法;地方性立法,即根据各地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分布结构及特点和可开发利用的状况,"因地制宜"地制定与该区域能源相适应的特色性立法;协调性立法,即基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复杂性,从体系和制度上强化协调的配套性立法.  相似文献   

14.
论党的刑事政策与我国刑法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学斌 《河北学刊》2002,22(1):74-78
中国共产党对刑事法制的领导是中国刑事法制的一大特色。这种领导主要是通过刑事政策来实施的。在《刑法》颁布实施以前 ,党的刑事政策曾经起过《刑法》的作用 ;在《刑法》颁布实施后 ,党的刑事政策仍然起着指导、审视、修改、完善《刑法》的作用 ,无论对刑事立法还是对刑事司法 ,都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坚持党对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领导 ,这是我国刑事法制的一条政治原则  相似文献   

15.
碳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刚刚起步。中国作为《京都议定书》"附件二"国家之一,在第一承诺期内暂无减排义务,目前主要借助清洁发展机制(CDM)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活动。选取2006年到2010年我国十个省份基于CDM碳交易的预计碳减排量数据,通过面板数据模型分析碳金融对各省份产业结构及能源消费结构的影响。根据实证分析的结果显示,各地区单位GDP的碳减排量对其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的影响是显著的,即发展碳金融有利于促进各省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的优化调整。  相似文献   

16.
负担共享是欧盟气候政策的一个核心原则.负担共享问题是一个贯穿欧盟气候政策始终的问题,1997年的"负担共享协定"及1998年京都会议之后的调整为欧盟在京都谈判中发挥积极作用,也为欧盟实现其<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目标承诺奠定了坚实基础.2009年欧盟的"努力共享决定"是欧盟"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欧盟在"后京都"国际气候谈判中发挥领导作用奠定了基础.本文分析了欧盟负担共享政策的形成和发展历程,介绍了这种政策的具体内容,剖析了这种政策所包含的规范理念,探讨了负担共享政策对国际气候谈判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从哥本哈根到坎昆,再从坎昆到德班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看,虽然各国谈判代表在一些问题上达成了初步共识,取得了许多阶段性成果,但这三次重要全球气候变化谈判自始至终充满了国际政治上的较量以及国际间利益的冲突和博弈,严重的分歧依然没能保证全球切实展开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为此,人们期待着2012年卡塔尔全球气候谈判会议能够就应对气候变化取得突破性结果,在2013年1月前达成《京都议定书》后续协议,为最终实现全球气候变化谈判需要达到的目标铺平道路,使全球气候谈判能够善始善终.  相似文献   

18.
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国际气候谈判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促使我国由参与国际 CDM项目转向培育“本土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虽然碳排放权交易具有较丰富的理论支撑,但是中国的碳交易依然面临“有价无市”的局面。利好的是,“后京都时代”中国碳交易法律政策环境正逐渐优化,碳交易本土法制环境初步形成。行政管制和政府干预是碳交易公平和碳市场秩序的基础,我国应当构建以行政管制为特色的碳交易法律政策体系。  相似文献   

19.
英国等国家以专门的应对气候变化法为核心构建低碳法律制度体系的做法,对我国低碳法制建设具有借鉴和启示意义。我国现行能源、环境法律制度并不足以有效推动低碳发展。我国构建低碳法律制度体系的最优路径是制定专门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其中要设置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定价、碳排放标准、立法后评价等制度,在立法技术上要注意温室气体排放与其他环境问题的协同化解,并且要注意降低企业的守法难度和成本。我国构建低碳法律制度体系的次优路径是修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其中增加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内容。  相似文献   

20.
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包含了"国际储备配额"计划,其延续了美国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关于国家划分标准的反对态度。中国在当前气候变化框架中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在该法案中再次受到质疑。为维系实质公平和人的发展权,人均历史累积碳排放量的多少应成为是否强制减排的标准。新兴发展中大国应是中国在全球碳排放减缓体系中确当的定位。该定位既没有回避中国碳排放总量和人均碳排放量攀升的事实,也考虑了中国碳排放减缓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实质性影响,最终符合"共同但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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