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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社套保险科度中最先建立的保险制度之一.工侍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忠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的一种社会保障手段。在社会保险的险种中.工伤保险制度实行无责任赔付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论因为是谁的责任,员工发生工伤.都应由雇主(用人单位)缴费的工伤保险给予赔付.员工不缴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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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分散企业用人的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执行中还存在难题,如公务员的工伤管理混乱;小微企业不规范用工人员的工伤认定难;不同政府部门关于工伤及其他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政策口径不统一;工伤保险对于小额赔付的周期偏长,不够灵活等。针对这些问题,建议综合治理规范劳动关系,对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修订,以及加强有关工伤政策的顶层设计和内部协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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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2007,(9):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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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一名工伤职工.伤残程度为五级。该职工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根据企业的规定.给予其2万元的经济补偿费.过后,该职工又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公司应按工伤五级计发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根据原省劳动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按15年一次性发给伤残抚恤金和14个月的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同时裁定.在支付抚恤金和医疗补助费时将已支付的解除劳动舍同的经济补偿2万元扣除。但该职工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能扣除。而我们认为该职工只能享受工伤五级待遇.不能二种待遇都享受,请问是否正确?[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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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女教师王老师于2004年4月在县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比赛中不慎致伤手臂,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七级伤残。伤后王老师曾多次申请县人事部门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待遇.人事部门以无政策规定为由未予处理。2006年初.王老师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其受伤为工伤。从其受伤的时间看.似乎申请超过了受理的一年时效,但其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2005年12月29日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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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第7期刊登了一则案例,企业与职工就工伤补偿签订调解协议后,又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认为所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有重大误解。公证过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委是否应受理此案?对此问题读者提出了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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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第7期刊登了一则案例,企业与职工就工伤补偿签订调解协议后,又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认为所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有重大误解。公证过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委是否应受理此案?对此问题读者提出了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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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由此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属于特殊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却因其特殊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在职职工”的范畴,在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待遇进行经济补偿时,往往遭到用人单位的拒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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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时间真的可以倒流的话,来自内蒙古的农民工隋占申宁愿这一切只是一场梦。因一场工伤索赔,从2008年1月到2010年1月,他拖着伤腿奔波了近720个日日夜夜才得以维权成功,在工会展开的法律帮助下,近日他拿到了单位支付给他的10万元补偿,从他的经历,人们也许可以感受到目前农民工面临工伤维权时的种种艰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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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关键环节:调查核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就是最大可能地保障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能获得医疗就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事工伤认定的人员在受理工伤认定过程中,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对千差万别的工伤情形作出综合判断。《条例》第19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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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工伤救济中行政与司法冲突问题凸显,以上3个典型案例就反映了这个问题。愈来愈多的地方法院开始了对审理工伤案件的专门调研和协调。笔者在从事劳动法教学和工伤法律援助的实践中,在与工伤劳动者、律师、法官、行政官员和学者们的交流中,逐步加深了对现行工伤法律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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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8)
企业职工在工作休息时间的事故伤亡可否界定为因工伤亡最近,一些单位和职工来函来信咨询:企业职工在工作休息时问因损害事故造成的伤、亡是否可以算为因工伤、亡?现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此问题答复如下:四川省劳动厅《发〈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确定因工伤、亡和比照因工伤、亡的原则及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确定因工伤、亡的原则为: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生因工作所致的伤、亡或职业病。确定比照因工伤、亡的原则为:职工发生与生产、工作有一定关系的意外伤、亡。对企业职工在工作休息期间发生损害是否算工伤事故的问题,有关部门的倾向性处理意见是:职工在工作休息时问内发生的损害事故如是因生产、工作所致的伤、亡或与生产、工作有一定的关系而造成的意外伤、亡,可以界定为因工伤、亡。反之,则不能界定为因工伤、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