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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哲学解释学在法律解释中的最终落脚点 总被引:7,自引:1,他引:7
法官解释法律的过程是抽象的法律向具体个案裁判转化的过程 ,从哲学解释学的角度看 ,该过程经历了理解、解释和判断三个要素的相互作用 ,其间充满个体的主观性、创造性和群体的参与、程序的约束以及社会法律价值观念衡量等因素 ,而个案裁判是这一过程呈现的最终结果。因而为使判决具有说服力 ,法官在判决中说明理由就十分必要 ,这是满足判决正当化 ,实现法治所必需的 ,也正是我国审判改革的重点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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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具有法律的根本特征,法官在宪法性案件中可能会对宪法条文作出某种程度的解释。论文结合国外法官解释宪法的历史经验,在自由裁量权、法官解释宪法的能动性、对法官能动性的制约等方面阐释了法官宪法解释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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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法院管辖体制之弊及其改革李华振法院无疑应是依照法律公平审判的地方,它不应有任何偏袒和私情。然而,地方法院也染上了地方保护主义弊病,在审判牵涉本、外两地当事人的经济案件(本文所称案件都指经济案件,下同)时,往往偏袒本地当事人,从而使法律失去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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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义解释与法律模糊的释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理性产物的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先天缺陷,这些缺陷可以被称为"法律的病灶".解决法律病灶的最重要的救济机制就是法律解释.但法律解释只是面对意义模糊的一种姿态、一种取向,进行意义释明需要具体的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中最基本的方法,文义解释优先是法律解释主体必须恪守的原则.根据进行文义解释时所把握的尺度松紧,文义解释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字面解释、限缩解释和扩张解释,这三种解释均有各自不同的适用场域,各自发挥着释明法律意义模糊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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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方法的目的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中,学者们对目的解释方法争议最多。这主要是因为:1.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具有复杂性。在法学著作中能够见到的目的就有多种,如法律的目的、立法者的目的、司法者目的、法规的目的、法条的目的、法律的形式目的以及实质目的等等。这还不包括社会中形形色色的各类主体更为具体的目的。能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目的究竟是指什么(包括谁的目的,什么样的目的等),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存在着很大争议。2.在法治理念下,目的解释方法与文义解释方法存在着很大的冲突。传统的法治理论,奠基于法律的文义解释方法,认为只有文义解释方法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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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所以需要解释,端在于人类创造的法律先天存在着诸多不足。人类理性自身的缺陷与追求无美不具的大全式法典之间的矛盾,使得人类要达致对社会生活的有效管理,就不得不对法律进行解释,以明晰法律的意义并弥补其不足;用以表述法律的日常语言存在的词不达意、一词多义和一义多词等问题导致法律的意义模糊,需要法律解释予以克服;语境转换导致的法律意义理解的多元化,亦需要通过解释辨明特定语境下法律的具体含义。法治需要法律解释,尤其需要法律方法指导之下的合理解释,这是我们必须牢记的法治训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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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的条文设计与论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是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通常会遇到的问题.在这方面,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对此缺乏规范,因而成为立法中的一个空白.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做了补充,但是司法实践还是比较混乱.文章为配合我国正在进行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对其中的"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的条文做了具体设计,并从立法、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外国法的查明方法、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救济以及外国法的解释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和详细的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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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解释规则的法理基础为"弱者保护说",本质上是对缺乏保险专业技术、知识的实质弱者的一种司法救济。遵循这一思路,本文结合国内外审判实践经验和研究理论,反思中国《保险法》第31条所确立的不利解释规则并提出了法律适用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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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判"作为中国传统诉讼中颇具特色的审判模式,是指司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情或情理作出判决.它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适应,具有鲜明的价值取向."情判"以和谐为总体价值取向,无讼和追求实体公正则是和谐在情判领域的具体价值取向.在这些取向的指引下,司法官判案时力图做到法顺人情,情法相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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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区分法律解释与法律解释的证立一直以来,法律解释的方法是异常杂多且混乱的。笔者认为,法律解释方法的杂多和混乱,其实是由于未能区分两个基本的概念所致,即法律解释与法律解释的证立,法律解释指的是对法律字面含义的说明,但是由于对法律的字面含义可以作多种多样的理解,所以就必须有一种方法来锚定何种理解是正确的或恰当的,这种锚定何种理解是正确的或恰当的工作就是法律解释的证立。基于法律解释与法律解释的证立的区分,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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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研究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与应用解释的异同,是属于法律(广义)解释范围内的一个课题。本文分析了政府规章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探讨了法律(包括规章)解释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成果,论述了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和应用解释在概念、主体、客体、形式、程序等方面的区别,以及规章解释应遵循的原则和它们的监督制约机制,还提出了加快规章解释的规范化制度化进程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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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狭义的法律解释只不过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即仅指国家授权的一定机关对法律作的有相对的普遍约束力的解释,而不是法律解释的全部。如果用这种法律解释的概念取代人们通常理解的法律解释的概念(或所谓广义的法律解释的概念),势必引起许多无谓的争论。承认狭义的法律解释的概念,既无必要又有害处。法律解释按照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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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解释——对疑难案件法律解释方法功能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解释方法能够为疑难案件的裁判提供思考方向,并为判决结论提供论证。但这些解释方法本身并不确定,方法之间也没有固定的效力位阶,这些局限使其难以保障法律解释的客观性。由于在疑难案件中法官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因此其裁判具有决策性质。为了增强裁判的科学性和妥当性,法官还应求助于其他社会科学。中国法学应在深化法律解释方法论研究的同时,推进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法学教育中也应考虑完善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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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关系是法律解释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理论问题,在唯物主义思想观的统治之下,我们似乎愿意承认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尽量避免法律解释的主观性.学界诸多学者高呼拯救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更愿意遵循严格的形式逻辑,担心过分强调法律解释主观性会让法官变得专断.事实上,法律解释过程中是无法达到理想的客观,法律解释的主观性是无法回避的,作为法律解释主体的人也永远无法摆脱主观性的宿命.在人本主义法学日渐兴起之时,法律解释主观性被认知并得到良好的规范可以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可以避免被形式正义的严格逻辑所困惑.从语言、利益衡量、解释方法的路径分析,法律解释无法回避的主观性昭然若揭.在一定程度上法律解释是绝对主观性与相对客观性的结合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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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中法官分别对法律规范及事实作出解释,并在两者的循环往复中形成最终的法律解释。此过程并非法官的单向、孤立行为,律师也会参与其中。律师以利益导向性作出自己的法律解释,并以沟通的形式寻求法官的理解与认同。因为法官角色的多面性,以及法律解释所考量因素的多元性,律师与法官的沟通并非简单的直线型,而是一个多维度的复杂过程。通过这种多维度的沟通,律师与法官取得法律解释所隐含的社会语境中的共同价值、理念,以及社会责任的合意与认同,协助法官完成其对事实及法律规范的解释,并通过抗辩式博弈进行法律论证,从而使法官的法律解释更具正当性与可接受性。律师与法官的沟通是否顺畅,亦是决定司法是否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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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的民事审判实践证明,脱离基本司法国情而从抽象公平正义角度行使审判权,大多不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有时甚至导致负面评价。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如何理性地对待现实国情下的民众需求,依法妥当地作出裁判,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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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由于对媒体报道案件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规则 ,“新闻审判”作为一种严重的越位现象 ,有悖于法治精神 ,影响司法公正 ,损害司法尊严。因此有必要运用现有的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消除媒体报道的负面影响 ,同时设定周全的媒体报道规则 ,对媒体采访报道案件的时间、方式、内容进行限制 ,确保审判不受其干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