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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治理情境下基层官员如何落实职责和任务安排是基层治理面临的重要问题。基于政府治理实践中不断出现的“层层加码”现象,研究提出“加码式避责”的概念,解释基层官员在风险治理情境下受制于多重因素制约和认知权衡从而塑造避责行为策略的过程。“加码式避责”是在风险治理情境下,基层官员通过主动强化政策执行而规避政治责难的行为。风险不确定性、基层治理资源不足与问责制度刚性三者之间的内在张力是基层官员风险治理时面临的现实情景。在属地管理原则下,基层官员只能依靠掌握的剩余控制权主动加压达成问责风险规避的目的。风险治理情境下基层问责应充分考虑风险本身特性,统筹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加快建立区域性协同合作风险预防和治理机制,提升基层政府官员危机事件治理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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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下,有效克服以问责治理避责的单向路径依赖,需要正确认识基层避责行为的双重属性。基层避责包括履职避责、压力避责和风险避责3个方面,其生成并不仅仅是组织或个体基于利益得失判断而作出的经济理性选择,深层原因在于基层治理体制机制的某些可能不足。具体而言,基层避责行为受到科层体制、目标责任制和激励机制等制度条件的综合影响,基层多元主体以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避责策略组合作为对制度压力的响应。因此,需要在刚性政策规制和弹性政策执行之间寻找到恰当的平衡点,从而克服基层避责的积弊倾向,疏导基层面临的多重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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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基层治理的“硬任务”压力与强责任监督压力越来越重,乡村干部被置于高强度的监督问责之中。由于职责不断向基层下移、中心工作的扩大化、基层监督与问责的强化等原因,基层干部的避责行为呈蔓延之势。“循证式治理”正是当前乡村干部的避责行为塑造出来的一种治理样态,“行动前寻找合法性依据”“行动中坚持按章程办事”“行动后积极制造证据”“建立循证基础”是其主要的行为逻辑。这一治理逻辑导致基层治理体系日益刚性化,使得乡村治理越来越缺乏自主性、回应性与创新性,不利于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 相似文献
4.
完善的问责机制不仅是消解基层避责的重要手段,更是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抓手。然而,地方政府在强化问责机制过程中出现了问责过度“工具化”的现象,致使基层政府倾向采用事前避责、被动避责等应对策略。基层治理中的政府权责失衡和行为主体的有限理性共同引起了基层避责的倾向,而非正式关系、信息不对称和利益一致则为基层避责行为提供了可行空间。基层避责与问责不是“问题—手段”的单向关系,在问责消除基层避责的同时,基层避责也能推动问责的客体行为价值认知重塑、主体成效考核方式以及运行机制调适优化。需要结合治理实际需求优化问责制度的顶层设计、强化问责执行中的内部沟通、正视基层治理主体的有限理性特征,在优化问责机制和规避基层避责行为过程中,应寻找二者关系平衡的关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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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直播带货”属于技术行为嵌入基层社会治理的一种创新实践,在社会资源吸纳方面创造了“现象级”成效,呈现出由实体场景转向网络虚拟场景的特殊性公共治理范式。以社会资本理论为分析视角,对官员“直播带货”的实现机理和实践局限性进行研究。研究表明,双重委托代理、技术驱动下的多主体参与以及网络场景中主体间信任关系的构建,有效促进了官员“直播带货”的实现。其实践性难题主要表现为官员身份定位模糊、消费者信任困境、制度支持缺位。为此需通过建立价值认同,搭建普遍信任的社会场域;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建设专业化社会支持网络以及激活制度活力,增强社会结果的可预测性,从而实现官员“直播带货”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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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1):94-104
工作组机制是我国党政工作中的一种工作制度,在开展群众工作和提升基层治理方面工作组发挥较大作用。近年来,所发生的邻避事件引发了基层矛盾和社会不稳定,工作组及时介入邻避事件开展具体工作,主要体现在下沉到基层党组织、密切联系普通群众、协同多项工作机制与落实乡村示范政策。工作组实践背后的运行逻辑分别是通过政治整合重塑政治信任与认同,通过行政整合重建纵横治理结构,通过资源整合重聚人、财、物力,最终实现化解邻避冲突,赢得群众支持和带动村庄发展的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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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避责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掣肘政府治理绩效的提升,厘清其生成逻辑方能从根源上找出破解之道。基于场域理论构建“场域—感知—行为”的整体性分析框架,利用A省领导及下属公务员匹配调查数据,探究地方公务员在中国语境下避责行为的生成机制。研究发现:与个体的惯习因素相比,所处行政环境的规则张力和资本约束对地方公务员避责行为的生成发挥着更关键的作用,控制风险感知变量后的资本约束更容易催生其避责行为的产生。由此可知,地方公务员避责行为的生成逻辑主要表现是“主动为”的压力型逻辑和“不得不为”的约束型逻辑,这两种逻辑对不同职务类别、服务对象的公务员避责行为的影响也显著不同。研究为厘清公务员避责行为的生成机制提供了新的实践支持,也为现阶段破除避责困境提供了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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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晖赵黎明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3):84-90
积极组织行为学是组织行为学科在21世纪才兴起的新的研究领域,由鲁森斯于2002年正式提出,强调对人类心理优势的开发与管理。与传统组织行为学将研究领域的重点放在解决管理者和员工的机能失调、冲突、工作压力等问题上所不同的是,积极组织行为学将研究重点放在如何采取积极的方法和怎样发挥员工优势以提高组织的绩效水平上。其研究范畴包括信心/自我效能、希望、乐观、主观幸福感、情绪智力等,具备积极性、独立性、可测量性、可开发性、有助于提高工作绩效等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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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共同体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石,是社区治理规律深刻把握的创新方案、社区"一核多方"治理模式的升级版和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实践形态.以主体有责、行动尽责、善治履责为基本要义的责任共同体是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根本内核与内在意蕴,也是社区治理共同体发挥治理效能的基本理路和作用机制.实践中,由于治理主体的责任意识、权责边界、尽责动力和履责能力等责任落实障碍问题,致使治理共同体难形成和治理优势难以发挥.为此,通过加强教育增责、制度赋责、激励尽责、党建履责,推进"人人有责""人人明责""人人尽责""人人履责"的责任共同体建设,构建社区治理共同体. 相似文献
12.
张国玉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4(6)
风险治理机制的选择应当与风险类别相匹配,关键在于在风险治理主体之间寻求合理的风险责任分配。为此,我们要对发生可能小——危害范围小的风险实行个体预防和国家赔偿相结合的治理机制;对发生可能大——危害范围小的风险实行个体预防和个体赔偿相结合的治理机制;对发生可能小——危害范围大的风险实行国家预防和国家赔偿相结合的治理机制;对发生可能大——危害范围大的风险实行国家预防和个体赔偿的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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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宪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7(5):92-98
我国历代士人尤其是儒家学者群体一以贯之的人本主题和关注民间疾苦的济世情怀,在多样化世界文明中独树一帜,以其极为丰富的内容,凸显出与世界不同国家基层社会治理思想的不同特点,传递着中国社会发展进程和历史文化个性的深层次信息,至今仍在一定程度上不失为当今社会建设及其管理与创新的探本之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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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20世纪六十年代的“枫桥经验”,经过近六十年的传承与发展,实现了由改造“四类分子”的样板——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典范——社会管理的范例——社会治理的典型这一伟大的历史性转变。在不同历史时期,“枫桥经验”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基层治理领域攻坚克难、铸造辉煌的一个缩影。新时代的“枫桥经验”不但传承了“枫桥经验”的优良传统,而且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推动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基层的创新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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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华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1-5
在社会责任渐趋成为约束公司行为的背景下,将社会责任融入到公司治理的理念之中并以其作为衡量公司治理优劣的标准,已成为国际上众多公司共同追求的目标。由于和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历程及现实国情不同,在我国发挥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功能并将其付诸实施,必须是在政府主导之下有目的地进行.并将所构建的相关制度通过立法程序分步骤地落实在实在法层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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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企业是中国重要的能源企业,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比其他行业更重。同时,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使企业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选取中国2007—2013年石油与天然气开采类主板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描述石油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与社会责任现状,并实证分析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依据分析的结果,石油企业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同时,应注重履行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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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迅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1)
王朝国家对边疆少数民族基层社会的治理模式通常以推行、移植内地基层社会组织,使其发生结构性变革。清代改土归流后土司地区里甲(保甲)、汛塘、义学的设置与运转,使该地区原有的社会组织施行受到国家权力制约。当国家权力在边疆地区基层社会受阻之时,王朝国家则适当保留少数民族固有社会组织结构,承认其存在合法性,在形式上进行适当改革,以发挥边疆地区基层组织的社会治理效能。这对新时代创新边疆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实践提供重要历史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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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草根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危机与治理困境及应对策略探析 总被引:7,自引:1,他引:7
周玲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5(2):97-103
中国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引起了权力的转移和社会结构的变迁.随着经济和社会领域权力的逐渐生长,非政府组织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一方面,非政府组织日益跻身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社会的管理新型主体之一,推动着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理念的转变;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同时构成政府的社会管理对象之一,挑战着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登记注册而无法取得合法身份的草根非政府组织大量活跃于城乡社区.这一现象表明政府对草根非政府组织执法不能,表明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发生冲突,我们现行的关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已经面临改革的压力.文章深入分析了草根非政府组织合法性危机及其治理困境的形成原因,试图探索走出这一危机和困境的策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