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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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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益林生态补偿基本原则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的基本原则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公益林生态补偿应首先确定基本原则来指导公益林生态补偿的立法及实施。文章立足国内原有公益林生态补偿的基本理念以及国内公益林生态补偿的具体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提出了确立效益原则、公平原则、利益权衡原则,利用者补偿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为公益林生态补偿基本原则的构想。  相似文献   

2.
对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认识的混乱,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实践及制度完善。明确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正确认识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前提。抑损性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流域生态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和受益者(流域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增益性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和贡献者(为流域生态恢复与改善作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立法确立政府在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其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协调作用,满足受益者的流域资源开发利用需求,调动贡献者的流域生态保护积极性,建立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良性互动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体系,有助于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流域生态补偿中存在广泛的利益冲突,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利益平衡机制具有迫切的现实性,公众参与在流域生态补偿利益平衡机制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公众参与存在严重的法律障碍。应通过完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和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公众参与制度实现流域生态补偿公众参与机制的构建。  相似文献   

4.
新环保法以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形式将生态补偿制度明确下来,并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责任、环保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以及环境监测制度。但中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仍然存在专门立法缺失和法治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任重而道远。健全生态补偿制度需要以制定科学的补偿范围与补偿标准、保障多元的补偿资金渠道、坚持严格的管理监测制度以及完成明晰的权责分配为重点,以保护生态完整性为原则,杜绝"一刀切"的做法,强调法学与相关学科的交叉研究,大力推进环境和生态建设的市场化运作方式,明确管理监督责任,实施环境监测制度,保证政府、企业等受益者在进行生态补偿时协同联动,各尽其责,力争实现受偿者的贡献与所得相当并可持续供给生态产品与服务。  相似文献   

5.
流域生态补偿是利用经济手段对流域生态的外部性进行矫正的一种手段。政府强干预型与市场主导型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都各有优缺点。当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存在法律机制尚不完善,水资源的产权模糊,补偿主体不明确,补偿方式单一,公民参与渠道不畅等困境。为构建高效的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必须制定专门性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自主性,健全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既要在近期充分发挥政府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主导作用,又要在远期着眼于建立市场手段为主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拓宽公众参与途径,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以及公众参与的经济激励机制,以提升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认可度与制度效用。  相似文献   

6.
《史记》中“战国四公子”形象略论(修订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流域生态危机的严重性和上下游区域之间矛盾的尖锐性,决定了流域生态补偿立法的必要性。为了使区际流域生态补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实施保障,应该建立完善的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综合立法和单行立法相结合、程序性立法和实体立法相配套的立法体系,确立"流域生态系统服务受益者向该服务提供者付费"这一指导原则,并对生态补偿金、补偿主体、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等内容作出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7.
随着长江经济带和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国家战略的实施,洞庭湖流域保护的立法问题更加凸显。现行的洞庭湖流域保护立法存在水事法规体系结构性缺陷,水生态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立法统筹性不足等问题。在洞庭湖流域保护立法中,我们应依据可持续发展,优先保护、预防为主,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等原则,对洞庭湖流域开发与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洞庭湖流域保护综合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和监察制度、洞庭湖流域水资源开发许可证制度、洞庭湖水污染防治制度、洞庭湖流域湿地生态自然保护区制度、洞庭湖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和洞庭湖流域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等制度进行建构或完善,为洞庭湖流域综合治理及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8.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中若干问题之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影响评价是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法律制度,公众参与是国内外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效推行以及公共环境纠纷的防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有立法难以有效保障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权的实现。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的范围和类型,扩大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提高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效力。  相似文献   

9.
生态补偿是一个具有成长性与发展性的概念.生态补偿制度是一种旨在最优化调控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增益、保护与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可持续性平衡的法律制度.生态补偿立法需要准确厘定生态补偿的法律性质,正确确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系统化架构生态补偿的多层机制,多元化设计生态补偿的实现渠道,合理化设计生态补偿的计算标准,制度化完善生态补偿的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0.
农业生态补偿主体的法定化是农业生态补偿法制化的基点,体现着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实践理性。农业生态补偿主体法定化主要包括主体类型规定和权利义务的配置,进行主体分类时应保证主体间相互衔接性和活动场域的相对边界性,权利义务配置应遵循适度倾斜的实质公平和权利义务和谐的基本原则。农业生态补偿主体可以分为宏观层面的主体、中观层面的主体和微观层面的主体。宏观层面的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中观层面的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区和农村环保组织;微观层面的主体分为农业生态利用的利益受损者和利益受益者。  相似文献   

11.
生态损害赔偿作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最重要的救济性制度之一,其规范的目的、动机、价值、架构等诸构件决定着生境主体及其权利何以成立的基础性承载和充足性解释。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从人域契约的“人域法”层面确立了“生境”的独特价值、独立的存在权和独立的法律人格;从自然契约的“人际法”层面打破了“人域法”理论的封闭体系,将伦理价值植入环境法律规则之中,摆脱了传统“人域法”对非政治化和非伦理化的唯理主义形式的追求和表达,复兴了中华法系“法律应当伦理化而非工具化”的灵魂与传统,确立了法益保护从“人域优先”向“人际优先”法律价值的转换,丰富了环境法理学的秩序观念和学理原则,拓展了传统人域法“主体中心主义”规则体系的界限与边界,为开启我国环境法从“主体模式保护”向“关系模式保护”生态法律观的变革与价值功能的转换提供了超越性的实践尝试与理论探索。  相似文献   

12.
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已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迫切任务。生态环境意识、环境法律政策、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等诸多因素,制约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公众参与、生态补偿、环境责任及纠纷解决问题是生态文明建设中面临的难题,应通过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生态安全预警应急机制、ADR争端解决机制等环境法治保障机制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3.
"线性生态文明观"面临着难以自圆其说的逻辑漏洞,"系统生态文明观"应当成为检视和构建《核安全法》基本原则的指导性理念.《核安全法(草案)》中的"确保安全方针"与"安全第一原则"构成语义重复,同时放入基本原则条款无异于焚琴煮鹤;"纵深防御"并不具有原则的特质,更适宜作为一项制度进行规定;"严格管理"和"全面保障"宜合并为"全过程严格监管原则".此外,从解释论的角度看,"责任明确原则"应当偏重理解为行政权力的"决策担责",方能从源头规避和治理核安全风险;从建构论的角度看,《核安全法》中应当增加"信息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从而实现"监管核安全监管者"之目的.  相似文献   

14.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一用语可以兼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我国建立、完善环境责任制度铺就了民事基本法的基础。生态破坏责任兼具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因其受害对象的特殊性、确定责任的复杂性、承担责任的迫切性与艰巨性,故以公法性质的责任为主要内容。其借助民事责任“外壳”的内容在民法典中有所规定,体现了环境时代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接纳生态破坏责任所做的制度创新。其全面入法,还需要环境法针对生态破坏确立预防责任、监管责任、社会责任,实现环境法与民法的衔接与协调。  相似文献   

15.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一用语可以兼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我国建立、完善环境责任制度铺就了民事基本法的基础。生态破坏责任兼具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因其受害对象的特殊性、确定责任的复杂性、承担责任的迫切性与艰巨性,故以公法性质的责任为主要内容。其借助民事责任“外壳”的内容在民法典中有所规定,体现了环境时代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接纳生态破坏责任所做的制度创新。其全面入法,还需要环境法针对生态破坏确立预防责任、监管责任、社会责任,实现环境法与民法的衔接与协调。  相似文献   

16.
生态补偿是平衡当事人各方环境权益的重要手段。客观、正确地认识生态补偿的法律性质有利于更好地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完善相关制度。生态补偿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主要是指生态受益者或生态致损者对生态受害者、生态维护者的经济给付,性质主要为买卖、赠与、不当得利的补偿和无因管理的补偿、继承性获得的补偿。各种补偿形式可以在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实现,既可以是国内主体间的补偿,也可以是国际主体间的补偿。生态补偿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法律性质的宽泛性。  相似文献   

17.
环保法基本原则之公众参与原则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公众参与原则又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是环境法的精髓和灵魂。在阐述公众参与原则的基本含义的基础上,探讨公众参与作为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及其理论基础、我国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完善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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