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新合同法关于合同归责原则讨论的焦点已由传统的主观归责还是客观归责过渡到仍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还是走向严格责任。合同责任性质和内涵界定是合同归责的基础,合同归责服务于其功能的实现。过错在我国合同责任的支柱性意义,免责事由的严格性规制,使得我国新合同法仍有坚持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主、严格责任为辅的归责体系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2.
我国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在责任承担的问题上只注重保护合同从生效到履行阶段 ,即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忽视了合同尚未成立或无效时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给对方带来损失时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为了更加全面和公正的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需要有一种新的责任形态来追究有过错方的责任 ,新《合同法》的第二章将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即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的过程中 ,是违反先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从而确立了我国合同法上的这一制度 ,弥补了合同法学理论的不足 ,这是新合同法的贡献。  相似文献   

3.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 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合同的归责 原则是违约责任制度立法的指导方针,直接决定整个违约责任体系的构建。新合同法确立的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责任归责原则的一个重大变化。文章剖析了严格责任原则的含义、 价值、功能,认为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上有其适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4.
合同订立是整个合同的最前置阶段,是合同成立、生效、履行(消灭)的根基。在合同订立中,合同当事人往往更加重视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消灭)而忽略合同订立中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将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在司法实践中,违反先合同义务也易引起侵权法上的责任。要理解合同订立中的请求权基础构成,有必要厘清缔约过失和侵权责任的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制下,为更有利于实现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中民事权利的充分救济,在未来我国有必要认可缔约过失和侵权责任在合同订立中的竞存,摒弃合同订立中民事法律处理请求权竞合的一般性规则。  相似文献   

5.
[摘要]违反合同保护义务的归责标准不仅关系到合同法内在体系协调,而且关乎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体系衔接。由于合同保护义务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不论是从域外法还是从我国法律与司法实践的角度,采纳单一的归责标准都不可行,妥当的做法是分别不同情况采纳不同的归责标准。具体而言,应首先按照当事人约定、法律明确规定加以判断,原则上约定标准优先于法定标准;在前述标准不敷适用时,对于有名合同应适用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标准,对于无名合同则应当考虑合同的性质、目的、内容以及相关合同保护义务与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中的规定的类似性,依最相类似的规定进行归责;如不能确立这种类似关系,则应与一般侵权实行统一的过错归责标准,并在过失责任场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债务人证明自己没有过失。  相似文献   

6.
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第60条规定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第92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理论在我国《合同法》中被肯定下来,是学说继受和法典继受的结果,然而要使其真正衣土化,在我国生根成长,尚有很长的路要走。特别是,违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归责原则,现行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从法律规定附随义务的立法初衷等因素考虑,违反合同法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的举证方式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当事人一方对此有过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2条、43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形分别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相似文献   

8.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相对人受到实际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1999年10月已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我国法律上将缔约过失责任规定为独立的制度。本文对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和制度进行了探讨,以期对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补。  相似文献   

9.
<合同法>第58条关于受欺诈合同被擞销时赔偿责任之规定,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别规定,故在法条适用上不必引用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规定.但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但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受欺诈方未予撤销时,则可依据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规定请求赔偿.  相似文献   

10.
缔约过失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理基础不是通说所认为的诚实信用原则,而是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博弈的结果,故缔约过失责任应采一般过错为主、推定过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不存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余地。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缔约过失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亟须完善。  相似文献   

11.
我国《合同法》第 1 2 2条明确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规范在其条文之中 ,这是合同法规定的唯一责任竞合现象。这种竞合现象在许多合同关系中都有可能发生。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重大的差异 ,因此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种竞合问题 ,单靠合同法一个条款来解决 ,是远远不够的。  相似文献   

12.
合同责任在《合同法》上包括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后契约责任,每种合同责任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合同责任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给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也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合同责任.  相似文献   

13.
合同的相对性是整个合同法制度和理论的基础之一。本文探讨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涵及例外规定,并就我国《合同法》中体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例外规定作了分析和评价,并对完善《合同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提出了建议,期望《合同法》更富有人情味。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民法典》中,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主,这与第592条第2款受损方过错影响违约损害赔偿存在潜在不协调,与有过失规则适用的基本路径不尽清晰。由于无过错违约责任是意思自治的集中体现,作为损害赔偿限制规则的与有过失规则不应受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制约。在无过错违约责任为主的责任体系下,以过错程度来分配责任具有正当性。最终确定责任范围还需有原因力的考量,如此能够更公平地分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此为与有过失规则适用的基本路径。  相似文献   

15.
规定无过错责任应当着重解决限额赔偿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中,责任人有无过错,于确定赔偿责任上应当有所区别,例如无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限额赔偿责任,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国法规、规章中有了关于限额赔偿的规定,但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中,受害人能够证明责任人有过错的,应当适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能证明或者未证明责任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限额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当事人一方对此有过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2条、43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形分别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原因在于:在缔约阶段,当事人由原来的一般关系进入特殊的依赖关系,基于该依赖关系彼此间联系更加密切,因而任何一方的不注意,都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害.为了使当事人都能极为审慎地缔约,法律对缔约当事人的注意要求加以提高,也就是在缔约过程中扩大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通情况,保护对方等义务.为保护合同成立前相互接触磋商的当事人利益,法律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7.
论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上过失责任属于合同前责任,该责任既不同于侵权责任,也不同于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为成立前提,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而非履行利益损失的赔偿。《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上已有一些关于缔约上过失责任的规定,只是不尽完善。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不但对缔约过失责任加以明文,并且将该责任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扩展至订立合同阶段,这种做法既弥补了合同法及侵权行为法功能上的缺陷,又为缔约当事人提供了周全的法律保护,这无疑是我国合同立法上…  相似文献   

18.
商品房认购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地位这一点毋庸置疑,其适用合同法规制具有充足的理论依据。但目前在立法上对于认购合同的规定十分缺失,导致实践中关于认购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违反认购合同的法律责任分担等问题认识不一致,因此,本文从合同法原理、基本原则及履行效力等方面,分析如何将合同法规制具体适用到认购合同之中。  相似文献   

19.
《劳动合同法(草案)》是自1954年第一次公布宪法草案以来,我国第十三部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和意见的法律草案。起草制定《劳动合同法》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劳动关系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二是《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立法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对约定“试用期”进行限制;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用人单位的缔约责任和后合同义务。  相似文献   

20.
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时《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争议,“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等同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法》不排除“第三人利益合同”的适用,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请求权应由当事人约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对合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作了规定。该解释实质否定了合同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权,限缩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